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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管理中的宪法精神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9-20 13:23:56
浅谈土地管理中的宪法精神
时间:2016-09-20 13:23:56     小编:李晓杰

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土地利用中涉及的宪法问题,包括有关征用的争议问题、实质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平等法律保护、言论自由及契约条款等内容。宪法对待土地利用相关诉讼的态度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在发生着变化。

一、土地利用中对公民私权保障的意识逐渐增强

19世纪下半叶前,只有在政府为了实现某种公用目的而征用或者实际占用土地时才适用征用条款。但是到19世纪下半叶,特别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给予合理补偿,不得将私有则产充作公用实施后,美国法律界出现了新的认识,即认为通过法规或其他行政手段限制土地利用,同样可能构成征用则产。

如诺兰案件。加利福尼亚州海岸委员会通过许可证条件,要求在诺兰家靠近海边的地产上为公众设立地役权,允许公众穿行。诺兰家对政府的这一行为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诺兰家胜诉,认为政府这一限制诺兰家利用土地的行为属于征用,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二、为了公共利益,私人权益应当做出适当的、必要的、合理的牺牲

这也是平均优势互惠原则的要求。如宾夕法尼亚州煤炭公司一案,煤炭公司转让了土地的地上权,保留了地下煤炭开采权,但法律却禁止了煤炭公司的开采行为,因为它会导致住宅发生沉降。煤炭公司提起诉讼,最高法院认为,该法律是对煤炭公司采煤权的征用,虽然判决认为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属于征用,但是多年后,该判决却被质疑。大法官霍姆斯认为,如果相关则产所有权人受到的一定制约能够使广大民众获得好处,这此制约则理所应当被当作公民义务的组成部分。这种为公众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不应算作征用。

又如:由于综合分区制度的实施使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权益受到影响,绝大多数因此提出的征用诉讼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综合分区制度促进地区有序发展,是一种较好的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是对整个地区公民权益有利的,因此,由于实施综合分区制度造成的适当的个人利益的损失不应被认定为征用。

可见,美国的宪法是活生生的宪法,一方面是因为其被广泛应用于案例判决当中。美国民众的宪法意识较强,一旦认为自己被宪法保护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就会主动提起诉讼,使原则性规范为主的宪法能够与生活中的具体事件实现紧密联系;另一方面,宪法原则的适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何谓私有则产,何谓充作公用,随着时代背景的变迁,人们法律认识的变化,其结论也在不断地变化当中。而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在宪法适用中的价值选择过程,是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寻求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平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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