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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考证胡适先生对宪法与法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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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考证胡适先生对宪法与法制的解读
时间:2016-09-21 11:50:45     小编:韩丹

胡适是宪政的忠实拥护者,胡适注重宪政与人权之问的关系,为宪政和法制赋予了有价值意义的内涵。从人权角度出发,认为宪法是人权的重要依托,是个体权利的可靠保障。对于立国与立宪以及约法与人权方面,他也有过深入的研究。胡适宪政思想的基本特点是理性主义,但是在当时的专制政权社会中,这种思想无法得以实现。他对宪政与法制的解读以当时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为背景,涉及法律的社会性、政治性、道德性,其思想颇为深刻。下面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一、宪政与人权的关系

在20世纪二三十代,以胡适为首要代表的人权派发起过一场大规模的人权运动,在这个时期,胡适先生做了较多的关于宪政与人权关系的论述。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过这样一条法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伤一体建照。此令。这则法令表面上是保障人权,但并不存在实际的意义和价值。法令颁行之后,即遭到了反对的呼声。自此,人权大讨论活动也开始发起。

当时,胡适先生在《人权与约法》这篇文论中,对国民政府颁布的这一保障人权的法令弊端做出了指责,他认为法令中所讲的自由和财产保护的定义都不明确,这些都不详尽并且太过宽泛。如此含糊的概念根本没有执行的效力,也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这则法令所禁比的只是个人、团体,政府机关却不在规定范围内。而在当时,政府机关打着合法的旗帜,作出很多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胡适认为当时所谓的依法,,,根本没有可依据的法律可寻,也根本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可以保障、维护人权的法令。胡适先生直指要害,对人权及颁布的相关法令做了深入的剖析。

胡适先生当时还指出,只要是贴上了反动分子、共党嫌疑的招牌,人权保障的权利便都被剥夺了。自由、财产、身体都可以被任意宰割。甚至书报也被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成为禁刊。胡适先生站在人权的角度呼叮宪政,他认为如果要真正做到维护和保障人权,国民党首先就应该制定一部完整的宪法。用宪法的力量来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真正拥有和行使权利,逐步实现民主宪法和民主社会。胡适先生还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人权派的积极响应和呼喊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人权呼声此起彼伏。之后,胡适还发表了《人权论集》,对人权概念、人权包含的内容以及人权的重要意义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对人权问题做了全面的解读}l}sn。当时,这场关于人权,,的大讨论立刻在社会和思想界掀起了轩然大波,中国人权启蒙思想正式产生。 胡适先生主张思想自由、言论不受限制。他认为只有坚持自由思想,社会才会向上发展,学术才会取得进步。如果一个民族,没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合理公正的言论,只有谣言、低毁和谩骂,这个民族一定会衰败。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胡适重视争取人权的各项内容,他积极争取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希望人们的言论自由不被约束和限制,可以实现畅所欲言的理想状态。

胡适同样注重自我权利的争取和使用,他提倡个人主义,努力争取个人权利的实现。他主张全体国民都要抱着关心国家、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国家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观点,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争取和使用,同时也是爱国、对国家尽责的表现。胡适还注重男女平等原则。初,主张重视女性社会地位,在身体和精神方面解放女性。他倡导女性自身也要积极主动争取个人权利,培养独立、自强的精神。只有每个公民都努力去争取,各项权利包含的内容才会得以实现,才能发挥权利的真正作用。

二、立宪与建国的关系

在胡适先生的观念中,构建国家是百年大业,他理想中的中华之邦是一个和平、稳定、有序、基本繁荣的国家。在实现这种局面之时,依靠法政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平,为社会基本秩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是毋庸置疑的。运用政治手段,通过政制,来实现权利的组织,依靠宪政与法制监督制约政府,使政府有效地运作,才能为社会和人民的权利、利益提供保障和依托。使宪法充分发挥其作用,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政府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政府和人民都要遵守宪政和法制的规定。

通过宪法组织政制,表彰政治,凡有能力的国民也应享有权利并积极行使权利,主动参与到国家政治中,对国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见解,他们的意见也应有表现的机会,并且通过合理、正当的方法让其产生政治效力,充分发挥宪政的民主精神和民主理念,促进和谐民主的现代国家的构建与发展。

立法必须立国,立国必须立宪。胡适积极地发挥自己的力量,帮助政府不断改造和完善自我,革除不好的风气和弊病。他总是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希望政府能够采纳,他提倡让政府尽快制定宪法,整个国家和民族只有有法可依,才是一切发展和运作的前提条件。同时他还指出,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职权和职责,为人民的利益着想,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也正是建设中华民族的政制与中国文明的政治一体化进程的渊源。加强立法者的立宪民主力度,人民大众一同遵守宪法规定,共同遵守法律的政治也正是宪政的意义所在。

三、人权与约法的关系

胡适先生对人权与约法内在机理以及政治理想的研究上,更加速推进了将立宪民主与构建现代民主中国的进程。在人权与约法中,强调保障人权,需要依法而行,也就是要有法可依,那么立法明显就是前提了,如果反动分子、共党嫌疑、反革命等等标签一旦再被贴上,人权保障又化为泡影了眼。所以说,必须首先建立明确的保障人权的宪令,确立法治基础,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才是保障人权最根本的措施,才有理由去谈建立国家和推动国家的发展。胡适先生认为,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来争取民权的保障,才能把国家政治引上法治的道路,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与和平。

当时,胡适先生对汪、蒋两人提出的关于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的态度和策略持十分赞同的意见。他将民主作为一切统治力量的共同信仰,为达到最终的民主宪政的归宿,他同样主张温和的改良手段,坚持理性主义的政治观。

国家和政权是一种正当存在,因此政府就代表着合法性和正当。革命指向的不是政府,而是政权。政府只是一个受托掌管运作政权的行政机构,如果政府和政治市场的运作与现代民主符合,遵循现代民主制度,那么就为立宪民主提供了地基,,。胡适先生在这个问题上,错将指向证券的革命与革命派当做了指向政府的对忠诚的反对者下初,这是由于他从人文知识分子的视角出发,纵论政治出现的学理不足,这也是文人政治的根本性缺陷。

四、立宪与行宪的关系

立宪是为了行宪,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职责。胡适先生强调了守法的重要性,在当时他主张党的权限也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人们遵守法律,就是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胡适先生在有关于法意的文论中,强调了要对公民进行守法训练,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和守法德行,让他们学习参与政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国民的权利,同时也认真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宪法也充分发挥了其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宪法的意义和价值才能体现出来。这对构建现代民主社会进程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胡适先生对宪政与法制的解读以及他的宪政思想具有很重要的价值,他怀着对宪政的理想,对宪政进行了理性的、深入的思考和探索。他的宪政精神以及对宪政和法制的执着追求为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启示,值得我们反思和学习。他主张平等与法制,为维护社会的安稳与和平不断做出努力。胡适先生的宪政思想和法制思想在当时的社会中虽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战与发挥,但他所代表的科学性和超前性是不容置疑的。胡适先生作为人文知识分子,在处理学术思想以及社会政治关系时,能综合考虑并努力妥善处理,与他的思想和文化都是密不可分的。胡适的宪政与人权以及立宪与建国,约法、守法等观念,为我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胡适先生对宪政与法制的解读,值得我们考究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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