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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787 年美国制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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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787 年美国制宪的研究
时间:2023-08-26 00:12:41     小编:陶闯

一、美国1787 年宪法的制宪背景

( 一) 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

美国1787 年《宪法》是资本主义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深受欧洲大陆近代思想和法律影响,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显示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原则。这个原则最早是基于17 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为巩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而提出的行政、立法两权分立学说。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在启蒙运动时期被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成为当时民主制度的有力保障。

1775 年美利坚民族在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 1776 年6 月7 日,参加大陆会议的弗吉尼亚代表提出一份议案,这些联合的殖民地,依照正义,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而应与英国完全脱离关系。杰斐逊据此起草了对后市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这不仅象征着为脱离英国谋求独立而艰苦奋斗的开始,还象征着把各自为政的、经常冲突的美国各利益集团、各地区和各州统一起来而努力奋斗的开始。其中涉及到的民主共和国原则和美国宪政文化,这也成为美国1787年宪法必不可少的思想准备。

( 二) 美国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

独立战争是一场资产阶级争取民族独立的战争,战争胜利后美国实行邦联制。这实质上只是13 个州组成的一个联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各州虽然都受到了共和思潮的影响,但只是在保留自身主权的情况下进行有限联合,联盟内部各自为政,中央政府的权力十分有限,难以在内忧外患之时为各州人民提供有力的保护。另外,战争导致经济受损,巨额的损耗使人民不堪重负,导致社会动荡、人心涣散,政治经济局势呈现散沙状态。享受利益的特权阶级仅限于富人和奴隶主,再加上当时美国不同利益集团分化,导致社会矛盾突出。这就要求必须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保护资产阶级、奴隶主的利益,协调各利益集团的矛盾,振兴经济。尽管当时美国社会有拥护君主制的声音,但美国在取得革命胜利之前并没有君主制经历,战后社会结构多样,各基层间力量对比悬殊,君主制在美国终究是行不通的,因此,美国改邦联为联邦,通过立宪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缓和各方矛盾。

二、影响美国立宪的因素

( 一) 参与立宪的人员具有务实心理且法律人数量多

从与会代表的构成上来看,费城制宪会议实到代表的55 人中,法律人有36 位,这对美国立宪的影响巨大。首先是法律人的思辨精神,这支持着他们不断地对制宪方案进行质疑、争辩,1787 年宪法就是在争吵辩论中诞生的。费城会议的主体事实上也是在辩论,制宪会议的过程就是代表们讨论表决的过程。辩论中,提案被不断地提出与否决,然后再经过一系列的让步才得以真正通过。第二,他们看重民权。支持他们立宪的主体是人民。在民权主义者看来,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府、宪法才有意义。第三,崇尚民主、平等、法治的精神,支持他们选择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美国立宪是孟德斯鸠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其结果必然以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体现法律至上的精神。最后,受过法律教育、有法律精神的专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会全面考虑国家、各邦及人民利益问题,在不断争论与妥协的过程中,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

( 二) 制宪过程中的矛盾。

由于各邦代表的利益不同,因此1787 年宪法实质上是各利益集团相互之间争论、平衡和妥协的产物。美国立宪过程中共存在三对主要的矛盾,即联邦政府与各邦政府之间的矛盾、大邦与小邦之间的矛盾、南方蓄奴邦与北方自由邦之间的矛盾。

1. 联邦政府与各邦政府存在权力分配上的矛盾。利益是联合的基础,大家都想从联合中获得更多的好处,但又担心自己的利益或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因中央政府权力增大而遭受损失。参与会议的代表们意识到,政府权力必须在中央与各邦政府之间进行分割,但分歧在于它们的高低之别、特定权力属于谁。联邦虽然必不可少,但现存的邦联政府无法解决国家现存的各种问题,于是出现新的联邦制。这种新的制度将各邦无力行使却与它们利益息息相关的权力授予中央,加强了中央的权力,同时保证地方仍享有很大的自主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较好的缓和了中央政府与地方的矛盾。

2. 大邦与小邦之间的矛盾。民权与邦权之争,邦权与国权之争,甚至民主与共和之争,说穿了就是席位之争。这里的国会席位争夺的矛盾主体就是大邦和小邦。国会席位的分配关乎掌握国家权力的份额,所以各邦都十分重视席位的争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邦支持比例制,认为人口数量多,财政贡献就多,理应获得更多的席位。小邦认为不平等的表决权会使得自身主权受到威胁而坚持推崇平等制。经过一系列的讨论,大邦与小邦通过了《康涅狄格妥协案》,将参议院改为一州一票的平等制。参众两院实行不同的代表权方式,各邦的利益都得到了平衡与保障,缓和了大邦与小邦之间的矛盾。

3. 南方蓄奴邦与北方自由邦之间的矛盾。这实际上也与席位之争挂钩。美国制宪时期,奴隶在南方十分普及。参与会议的一些代表要求在国家范围内废除奴隶制,而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南部蓄奴邦坚持将黑人算作人口参与众议院席位分配,北部自由邦则认为黑人没有公民权甚至没有人身自由,他们属于主人的财产而不具有自主权,不能同等地参与席位分配。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最后以奴隶的征税原则与代表权一致解决了这个矛盾,即五分之三条款: 既然奴隶以3 /5 计算税额,那么他们也应以3 /5 的比例计入人口数量。关于这个条款,在《康涅狄格妥协案》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众议院中每个州的代表数目由州内自由民加上五分之三的奴隶的数目决定。这个折中实际上是北方对南方的妥协,本身没有代表权的奴隶按五分之三计入人口数量,增加了奴隶主和南方在国会中代表的比例。但这项规定只是暂时地缓解了南北方之间的矛盾,它显示出的奴隶制的弊端依旧十分严峻。

三、美国制宪的评价

1787 年宪法的制定可谓是美国历史上意义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在它的指导下,美国确立起联邦体制,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制度以及国会与总统的产生方式,体现了联邦制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和民主原则,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度存在的根基,也是人民与国家之间形成的契约,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美国通过制宪,顺利地建立起联邦制度,加强了各邦之间的联合,完成了政治上的统一,使得政局稳定下来,这又从客观上推动了美国经济上的恢复与发展。另外,美国制宪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不断妥协的过程,这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需要,妥协的方法缓和了各类社会矛盾,达成联邦与各邦、大邦与小邦、南方与北方之间利益上的平衡,消除政治上的冲突,使得制宪过程得以最终顺利完成,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此后两百多年里,美国宪法都没有变动过,也足以看出它的稳定性与先进性。

当然,美国的制宪也有不足之处,没有废除黑人奴隶制度是它最大的问题。五分之三条款的制定甚至是在承认黑人奴隶制的基础上才得以确定下来,这使得美国社会被深深地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也成为日后美国南北战争的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此同时,这部宪法并没有很好的解决人权问题,妇女地位依旧低下,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美国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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