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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28 00:24:32
浅析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时间:2023-08-28 00:24:32     小编:高齐圣

1 教科书中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现代民主制度和思想根源于雅典,它是西方民主传统形成的母胎,一直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先声,也是中西法律制度的最早差异之处的表现之一。因而外国法制史教科书,都对其有论述,所不同的是称呼不同,如何勤华教授主编的(以下简称何版)《外国法制史》称为民主制,林榕年、叶秋华教授主编的(以下简称林版)《外国法制史》称为宪法,二者所指内容相同,本文取宪法概念。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雅典宪法当然不例外,本文主要论及它的局限性。现有的教科书大都提及雅典宪法的局限性,本文以作者授课时使用过的何版和林版为例。在何版《外国法制史》中,雅典民主制存在着无法绕越的历史局限,即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者在雅典总人口中仅占极少数真正拥有公民权的仅占总人口的20%。从本质上看,雅典的民主政治主要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而在林版《外国法制史》中,对于雅典宪法或民主制局限性的论述更为详尽:第一,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的人在其人口中只占1/10。所以它的民主政治实质上只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第二,有限的津贴并不能使农民、手工业者经常参加民众大会。第三,议案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民众大会的立法职权得受500人议会和陪审法院的制约,三个机关的任何脱节都将使得立法工作无法进行。第四,公民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经特别审查,符合条件者才能宣誓就职。

2 教科书观点存在的问题

2.1 何版《外国法制史》存在的问题

尽管何版和林版教科书都论述了雅典宪法的局限性。但是首先,何版使用局限一词似乎不妥,局限是指限定在一定范围,属于客观中性的描述,基本与价值评价无涉。较为合理的概念应为局限性,局限性是指受限制的或受约束的性质。局限性归根到底是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如果超出认识的范围,也就是在人的认识之外的事物,就不能被认识。但在范围之内的,也就是认识之内的事物,就能被认识,这就是认识的局限性。只要是人,都会有认识上的局限性。认识上的局限性就导致人们处理问题或实践时的不足或缺陷。其次,何版的论述前后有些矛盾,因为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不是一个概念。历史局限性是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所造成的,而级局限性是其所处的阶级地位造成的。尽管二者有交叉,但仍不是同一概念。

2.2 就他们所论述雅典宪法的局限性而言,有些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用阶级概念来衡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不妥。改革开放之后,阶级论逐步弱化,也出现了不持阶级论的学者,怎么让不持阶级论的学者们接受阶级局限性是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纵是持阶级论的学者,有个问题也难以解释。与雅典同时代的埃及、两河流域、印度、中国等地区同样被认为是奴隶社会,但是这些地区却没有宪法,至少是没有类似于雅典宪法的,这些地区之前、之后也都没有,雅典在当时反而就是个例外。雅典之外的亚非地区更是没有发展出近现代的宪法或民主制,反而是雅典的星星之火成就了今日法治、民主的燎原之势。所以在宪法前加上奴隶主阶级也是不当的。第二,就两个版本的《外国法制史》所认为的局限性而言,其实有些不属于局限性。首先,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少,即使通过重要决议时投票的人数很少也不一定是局限性。因为参加民众大会是非强制性的,人们可以选择不去。从权利的角度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今天也存在同样的现象,不少国家在选举国家领导人时投票人所占全部选民的比重也不怎么高,据人民网统计,自1960年至2000年历次美国总统选举的投票率在49.1%至63.1%之间,以50%多居多。美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更低,自1964年至2004年,最低者是1996年的48.9%,最高者是1964年的61.9%。西方主要10个国家上世纪90年代的选举投票率超过80%的也不占大多数。在雅典,公民虽是少数,但拥有绝对的权威,而非把知识(苏格拉底)、道德和政治视为权威,也不会有个人的权威(阿里斯泰德、底米斯托克利、伯利克里等)。这就为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公民基础,以后的事就是扩大公民的群体。而同时代的其他地区即使这少的可怜的公民也没有,所以不可能内发为现代民主国家。其次,议案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提案要经过民众大会、500人议事会、陪审法院三个机关都审查通过才能成为法律,若脱节则是立法工作无法进行,充分说明了古人已经认识到了立法的审慎性。即使在现代社会,由提案到法律的过程仍然是严格而复杂的,我国《立法法》就从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等,对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立法做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法律草案要经过三审才能成为法律,缺少任何环节都不能成为法律。美国一部议案要成为法律,要经过参众两院通过,由总统批准才能成为法律。即使如此,如果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这部法律也会夭折。这正是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后,公民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当今世界,至少在形式上,任何国家的公民要成为公职人员都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法律中规定的年龄、国籍、属地、是否歧视等等。职位越高,条件越高。现实中的要求就更多,如有没有纳税能力、欠债与否、是否尊敬父母、生活作风等等,都是制约公民担任公职的条件。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公职人员的严肃性、权威性、庄重性、示范性等。就林版《外国法制史》所列举的雅典宪法的四个局限性而言。第一个还可以称之为(历史的)局限性,当时人们整体上无法意识到不能把人分为生物人(奴隶)和法律人两类,也不能把妇女排斥在外等。就西方法治健全国家而言,其选民扩大至全国适龄人群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1893年,新西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妇女选举权的国家;英国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还有财产限制;1928年的《人民代表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至上世纪70年代末才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1]在美国,1870年黑人被赋予选举权,1920年才赋予女性选举权。后三个其实不能作为局限性来对待的。雅典公职人员几乎是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公务的经济基础,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腐败,未必不是优点。

3 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两个版本的《外国法制史》忽略了雅典宪法真正的局限性或缺陷,那就是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不少雅典人没有意识到完善的分权制衡制度和法治(良法之治)的必要性。这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已有论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好的政体就是混合政体(共和制),法治优于人治,没有法治的民主也是人治。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休谟、柏克、托克维尔、勒庞、弗洛伊德等众多思想家,以及将民众视为巨兽的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他们对群众表示了恐惧和反感。在他们的心目中,民众易蜕变为暴民,民众政治具有非理性、盲目性、情绪化、破坏性、判断能力低下等特征。他们对民主并无好感,甚至是厌恶民主。民主直观的来说就是以众人之是为是,以众人之非为非,在群体行为中,民众的情绪很容易被感染,若被煽动起来,就会丧失了独立判断的能力或理性而做出极端的事情来。所以民主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这也与没有很好地实现分权制衡有关。这里当然不是谴责古人,而是说明他们的历史局限性。雅典宪法也表现在没能很好地做到分权制衡。尽管雅典人已经意识到分权的重要性,但不可能像今天的人一样,建立一个完善而稳定的宪政体制。雅典城邦并没有今天的宪法,也就不可能把权力设计为立法、执法、司法三者之间的分权制衡,各机关之间存在权力交叉以及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权力一边倒,这最终还是会导向集权或一权独大。

在苏格拉底案中,不是如今日一样严格依法审判,而是民主审判。审判者往往根据自己的好恶就可做出投票,而非查明法律事实。此案与孟子的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孟子梁惠王下》)思想甚相符合,类似于当下的民愤杀人。然人的性情具有不稳定性,人数愈多就愈受别人感染,而丧失独立判断的能力。法律则不同,它的相对稳定性就是防止人们情感的左右摇摆,以及被别人煽动利用。苏格拉底案不一定就是多数人的暴政,但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却与他的言论激怒了不少陪审员有关;以及雅典还不可能建立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以制约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侵犯。现代人也不注意是到民主需要忠实的反对派,一致表决往往不民主。苏格拉底弟子柏拉图的思想就经历了哲学王治国到法治的转变,而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就直接旗帜鲜明的主张法治,成为现代法治思想之源。现代民主制至少在形式上都是在法治之下进行的。多数人的暴政古代雅典人的这一局限性到目前为止在很多国家仍没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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