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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关系(1)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7 23:37:06
谈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关系(1)论文
时间:2023-08-07 23:37:06     小编:

摘要: 权利可以分为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利不仅先于权力而存在,也是权力的来源。

当权力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形成共同体权力之后,权力就具有了独立性。但是,共同体的这种权力首先要遵循一定的界限,保持和权利的基本平衡。

其次,权力的运行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并不断改善其对权利起作用的方式。本文运用社会契约理论,对政治状态下的权利和权力关系进行了解读,提出了宪法“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权力:不具权力内涵的权利”的基本平衡的观点,并对政治社会中如何实现这种平衡提出了一些可供商榷的建议。

关键词: 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利与权力/平衡 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人们一般习惯于从实在法上就这种关系进行解读,但是,对于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研究,局限于这一思维显然难以发现其全部面貌。

在政治社会中,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应该是什么?这种应然关系对我们构建宪政体制有何实际意义?又如何实现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这种应然状态?我们试图以社会契约论为视角,从权力和权利的渊源上对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应然关系及其意义,以及在现行体制下如何改善权力和权利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权利的秘密:隐藏着权力的权利 权利和权力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概念,也是被广泛使用却又被广泛模糊的一对概念。权利或者权力是什么?学者们提出的每一种学说几乎都遭到质疑。

笔者认为,权利和权力不仅是法学的范畴,也是政治学的范畴。只有在人和人组成的社会中才能形成权利和权力,孤立于社会的个人无所谓个人权利,也无所谓权力。

因此,对于权利或权力是什么,只有在社会之网中才能得到说明。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权力关系就是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我们理解权利权力关系提供了线索。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说道,“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在这里,卢梭假设了这样一种理念状态:自然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和人的交往逐渐变得频繁而经常,并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自然的不平等,不知不觉的随着关系的不平等而展开了”,“在最强者的权利和先占者的权利之间发生无穷尽的冲突”。这个时候,“富人就很容易的造出一些动听的理由,诱导他们达到自己的目的。

他向他们说:咱们联合起来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压迫,约束有野心的人”。这种联合不仅刺激了权利观念的产生,使承认和尊重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也使权利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人类维持和调整彼此关系的重要工具。

对于社会生活中权利观念的形成,格林说,“没有这种承认或者承认的要求,权利就不可能存在。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

”狄骥也有这样的论述:“我们如果承认人是孤立而和人隔离的话,那他就不可能有主观的权利;也不可能生而就有权利。”“他只能在进入社会之后才拥有权利,因为他进入社会就和其他人发生了关系。

” 关于这种结合的必然性,卢梭接着说,“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那么,这种组合是如何实现的呢?卢梭认为,“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在卢梭看来,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个体权利集中的结果,是社会个体在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全部让与权利形成的。通过这种让与和集合,人类社会获得了一种高级的权利——共同体的权力。

共同体权力的产生,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经完成了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转变。卢梭的社会契约解决了人类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或者说解释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到政治状态下的人民的转化”。

[11]至此,卢梭也完成了由权利到权力的证明。 本文的写作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

由这个假设,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权利中蕴含着权力因素;共同体权力产生于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或者是更高级的权利[12];这种权力根源于社会个体的权利,但并不是权利的上位概念,也不是与权利对立的概念。卢梭认为,在人民所代表的权利之上创立一个权威是荒谬的,因为人民本身就是权威。

我国宪法学者陈端洪也认为,宪法学的元概念就两个:主权、权利。[13]因此还可以进一步说:从本源上看,权力在效力或正当性上来源于权利[14]。

在政治状态下,虽然权力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但是,无论是独立的权力还是权利之中的权力,其根源都来自于社会个体。在政治状态中,我们把这种社会个体的集合称为人民。

这种理解对我们处理权利权力关系是有意义的。卢梭认为,在任何一个政治社会中,个体成员都具有两种身份:既是主权者,也是臣民。

[15]这似乎喻示着,个体成员的权利中隐藏着这样一种权力:一方面,它使得社会成员得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主权,形成共同体意志,并据此制定普遍性的法律,这个意义上的个体成员可以称之为公民,也即主权者,但这种权利却不能简单的称为权力,因为它仍然是权利的范畴[16];另一方面,主权者制定法律后,这种权力因素便在日常生活中隐藏起来,社会成员的权利成为不具有权力因素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法律,服从秩序。这种情况下的权利,我们一般也称之为法律认可的权利。

在第一个意义上,权利中的权力因素得到显现,社会成员以主权者的身份登上舞台;第二个意义上,权利褪去其权力因素,社会成员成为臣民。[17] 正是因为权利内部存在这种差异性,为了标明社会个体在这两种角色下的权利状态,我们主张对权利作这样一种区分,即“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18]。

前者对国家主权发生意义,且可以不以法律规定为必需,如选举权、复决权、监督权等,这种权利奠定了人民通向主权者的道路。后者对国家主权之外的广阔领域发生意义,且一般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如一般情况下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种权利并不要求“人民出场”,社会个体只要遵从法律即可[19]。

关于权利的这个划分,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利内克也曾有过类似的论述。他认为可根据公民个人的法律地位对权利作如下一种分类:

(1)消极地位,即对国家的一般服从。否定地位,即防备国家的权利。

(3)积极地位,即由国家授予采取积极行动的权利。

(4)主动地位,保证参加政治、特别是选举的权利。[20]据此,耶利内克进一步将公民在政治社会中的角色,分成被动身份、消极身份、积极身份和主动身份等四个不同的身份。

其中,主动身份以“参与国家”为主要内涵,旨在形成公共意志[21]。在这里,我们看到,被动身份一般并不 拥有权利,而消极身份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具有权力内涵;积极地位的某些权利虽然包括了一定的权力内涵,但一般都不具有权力内涵,因而我们一般将这几种公民身份中可能包含的权利视作是“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

但是,由于选举权等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且关系到国家主权范畴,因而,主动地位的权利一般被看作是“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22]。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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