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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的适格性探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9-05 10:35:21
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的适格性探析
时间:2016-09-05 10:35:21     小编:李玉芳

一、一人公司主体地位的相关学说

如何界定一人公司在刑法中的地位,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不同观点:

(一)否定说:认为公司法的修订在97刑法颁布之后,依照其立法本意而言,一人公司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且一人公司中单一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绝对控制权,使公司的目的无法具备异化的可能性,而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高度重合的,一人公司无法形成区别与股东个人利益的公司利益,其缺乏独立的人格,也丧失了公司的整体性,所以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实质上是单一股东犯罪意志支配下的股东个人行为,故在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背景下,无法认定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二)肯定说: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那么一人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一人公司的股东虽然只有一个,但是该股东也只是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折中说:这一观点主要中和了否定说与肯定说以后提出来的,它认为对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根据具体情况再分别以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论处:对于一人投资、一人经营、一人所有的一人公司,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形成一定规模、有独立的的公司账户可以与个人财产相分离、形成一定组织结构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笔者个人认为,否定说否认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的观点过于保守。虽然97刑法的颁布实施要早于公司法的修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的不断出现,为了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不能全部根据当时的立法本意来解释刑法。其次,尽管在现实中有大量的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混同的情形,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一人公司的不断增多,难免会有些一人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如果一概否认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将独立的一人公司犯罪的情形完全作为自然人犯罪,将不利于对单位犯罪的规制,也与我国刑法平等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

就一人公司而言,其不同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特点在于只有一个股东来控制公司,而股东也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关键在于其股东个人人格与公司的集体人格能否区分开来,也就是说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换句话说就是一人公司是否丧失了其作为公司的整体性。为了防止一人公司中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背景下,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例外地规定了股东的连带责任,且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原则上对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一种否认,不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与自然人无异,也就是说如果一人公司无法证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也就无法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不能成为肯定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反而从侧面否定了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观点,换句话说,肯定说以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就全面肯定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显得有些过于理想化。

相对于前两种学说,折中说要合理的多。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为我们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单位犯罪主体提供一个前提: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则所谓一人公司犯罪实质就是自然人犯罪:如果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则按照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层次的特征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一人公司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一)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犯罪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只是作为个人的犯罪工具而存在,因此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一人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法人地位。一人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并经过依法设立,通过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法人地位。取得法人地位的一人公司才具有了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条件。

(三)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表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和意志独立上。因此,首先要保证一人公司在财产上的独立性,这是其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独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无法保证一人公司的人格独立,也就无法成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对其相应的犯罪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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