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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外部影响因素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9-07 10:49:54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外部影响因素
时间:2016-09-07 10:49:54     小编:刘建君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司治理己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从世界范围看,比较典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有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东南亚模式。就各国的立法和实践而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于民主主义和权力制衡的理念,一般由四部分构成: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其中,不同国家公司治理模式形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及两者的关系上。此外,上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四个组成部分产生的依据和组成、享有的职权、行使权力的规则等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内部环境来看,公司治理本身是一套制度化的组织架构和议事规则,是一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外部环境来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和模式差异主要源于种种外部条件,那么影响各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什么,和我国存在哪些不同呢?它们是如何影响不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呢?

二、制度因素

制度是决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选择的首要因素,也是最为直接的因素。就全球范围来看,现代社会的公司制度改革是1970年代在美国开始的,美国的制度对其他国家的制度改革有较大影响。美国的公司股权结构很分散,造成了经营与所有的分离,使经营者的权力增大,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公司管理者的权力滥用和维护机构投资者的权利,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强化少数股东权,保护股东平等;选任独立董事,设置监督委员会,强调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和说明责任;改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调整会计标准,提高投资效率的国际可比性。美国的改革潮流波及到东亚诸国,又鉴于当时金融危机的影响,东亚国家进行了公司治理的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综合性改革,比如,引进委员会设置公司制度以强化董事会对代表董事等管理者的监督,为了董事会拥有选任和解任社长的权力以及保持经营者评价的客观性,董事会也引进了外部成员。2003年4月日本《商法》修改后,委员会设置公司被认可,从而出现了按照新规定来构建公司治理的公司(被称为委员会设置公司)。因此,日本存在着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一种是日本原来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董事会、监事会两个机构同时存在的治理模式,也称监事会设置模式;另一种是从美国引进的由外部董事监督经营者的委员会设置公司的模式,而日本公司需要在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中选择其一。新《商法》规定:董事会拥有执行业务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两个职能;董事会内部设置的提名委员会决定董事的选任和解任等有关事务;报酬委员会决定监督委员会、董事、执行业务的经营者和会计监督人的报酬;监督委员会像监事会那样监督董事和经营者。2004年,日本制定了《公益通报者保护法》。当时,日本还没有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内部控制制度是以判例或者证券交易所内部规定的形式存在的。现在,《公司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己经对该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公司和委员会设置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做出决议,在上市公司必须提交的有价证券报告书等资料的记载事项中,必须披露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的体制等事项。

韩国的法律制度改革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前开始的,危机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援助韩国的条件是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此后韩国的改革速度加快。韩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改革比较频繁,改革力度也较大。以前韩国的内部公司治理制度与日本的相似,是一种股东大会为最高层次、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公司治理制度,通过公司内部机关对管理者进行监督,但是作用并不大,并且韩国存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分开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控制违法行为。为了改善这些情况,韩国进行了与日本类似的改革。在内部机构改革方面,强化了少数股东的权利,也设立了董事会内委员会,外部董事的作用得到重视。韩国的制度改革涉及很多方面,主要有下面几项:引进委员会制度:1998年韩国《商法》修改后,监事委员会、董事会委员会的设置得到允许,但是与日本的委员会设置不同,韩国的提名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的设置是任意的,监事委员会是通过董事会的决议选出,上市公司则是通过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委员会委员;强化监事的独立性:选任监事时被限制表决权的控制股东的范围扩大了,从而提高了监事的独立性,并且,在监事中要求设置常务监事;职工优先认购股:为了转换为以管理者为核心的经营体系,确立了职工优先认购股制度。1997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允许上市公司取得自己公司发行股份的十分之一以下,而2011年《商法》允许公司全面取得自己的股份;强化少数股东权利:降低了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董事卸任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会计账簿阅览请求权等要件的门槛,同时赋予了少数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的股东提案权,此外,对董事选任时的累积投票制度、书面表决权的行使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强化了少数股东权利。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方面,扩大了胜诉股东能收到的费用范围,并且增加了支付诉讼费用的公司有权利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求偿权的内容等;改革会计制度:《公平交易法》规定了从1999年会计年度开始大规模企业集团原则上应该制作包括所有关联公司的财务诸表,修改了会计标准以消除与国际会计标准及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审议会标准的矛盾,公开了发布假信息的法人名单,并提高了罚金,并规定从2011年开始,在韩国实施国际会计标准制度;强化外部监督人的独立性:强化了外部监督人的责任,其选任应由大股东以及大债权人构成的监督人选任委员会(它不能包括监事、外部董事、控制股东)决定,修改了《注册会计师法》,禁止外部监督人兼任并服务于被监督公司的咨询业务,修改了《股份公司外部监督法》,新设了外部监督人定期更换制度;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1998年《商法》为了强化董事的经营责任规定了忠诚义务。为了解决没有担任董事而实际控制公司的控制股东的问题,把他们视为业务执行指示者追究他们的经营责任。原来的《商法》只规定了禁止竞业的内容,而2011年《商法》增加了禁止公司机会挪用的内容,董事想利用从事经营过程中取得的与公司机会有关的信息,必须得到董事会承认;有关内部控制方面,规定了经营金融业的公司必须设置监督员的制度:金融监督厅规定了金融机构必须设置监督部门,也规定了总经理需要在有价证券报告书和事业报告书中确认和签名。2011年《商法》新设了遵法支援人制度,这是监督员制度的适用范围的扩大,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置遵法支援人(但是具体规模、标准还没确定下来);92011年《商法》增加了执行人制度,公司可以选择设置代表董事和执行人之中的一个,在董事会的监督下,执行人执行公司业务。如上所述,在韩国改革中的一些制度措施,比如强化事实上的董事责任等措施是依据欧洲诸国的法律制度,但是从整体来说,韩国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使之符合全球标准,即美国标准。从公司治理的内部结构来看,原来的内部结构中董事会或监事会是并列关系,而现在的结构是重视独立董事的单层型的结构,可以视为美国型的内部结构。故而可以认为,与日本相同,韩国的改革也是为了转换为美国型的公司治理制度团。

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公司治理制度是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一部规定了当时的中国公司治理的代表性法律,它确立的厂长(总经理)负责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中国国企长期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也没能解决对厂长(总经理)的监督问题。总体来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还带有浓厚的国家管制因素。这一时期中国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国家和工厂或企业之间的关系很密切,企业是一种行政部门的派遣机构,从这一特征来说,可以认为在中国并不存在真正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拥有的利益基础的原理被行政上的原因曲解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将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因而1993年的《公司法》得以制定。这部法律采取了西方的公司形态,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存在,类似于传统的日本型和韩国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中国作为重视职工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它规定了职工参与制度,这一点是与日本和韩国不同的。1993年《公司法》之下的公司治理制度很难处理由于内部人控制和控制股东产生的问题,所以2005年《公司法》在这方面有了较大的修改。但是在公司内部机关的设置上,与修改前的《公司法》差别不大,还是股东大会为最高层次、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公司治理制度。在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内监督委员会的设置上,也有了较大修改,表现在《公司法》明文规定了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原来也有一些规定,因而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己经很普遍了,但《公司法》明文规定之后,该制度的权威性大大提高。与日本和韩国类似,中国的公司治理改革方向是一种美国化,但是整体来说中国的公司治理与日本和韩国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有如下几点:公司法明确了社会责任; 公司法明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职工参与模式;股东会中心主义的色彩浓厚;国有企业中的派遣监事;控制股东的责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并立;国家的影响力较大。与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相比,这些特征是中国公司特有的,如果将这些特点分为股东利益优先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优先来分析中国公司治理的特点,就更容易理解。比如,《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虽然如何适用这一条文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我们可以认为它的价值取向为利益相关者或者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同样,以社会或者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为价值取向的法人人格否认、职工参与模式,前者以债权人利益、后者以职工利益的保护为价值取向。另外,以股东利益的保护为价值取向的有股东会中心主义、国有企业中的派遣监事、控制股东的责任等。另外,国家的影响力较大的特征体现出作为股东的国家和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国家的角色的重要性。从这些特点来看,在中国的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利益相关者主权模式(有时候,国家也会扮演监督者角色,即利益相关者)和作为股东的国家以利益保护为内容的股东主权模式两种,可以认为它是一种混合型公司治理。另外,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机关中拥有监事会和董事会在内的监督委员会,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中国的公司治理是亚洲型和美国型的混合型公司治理叫。

公司自治和股东民主是公司治理的永恒主题,随着制度供给的强化,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建立,融合儒释道精神和现代法制理念的中国公司治理将越来越显示出竞争优势。

三、历史文化和国情因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与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密切相关,不同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有着特殊的文化和历史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使得不同文化背景的公司治理模式和特色迥异。当然,这种路径依赖对当前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公司治理是个舶来品,因此,中西文化的对立在舶来品的形成和发展中将长期对抗而存在。

比较典型的两类公司治理模式,一类是美国模式,一类是日本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强调契约的集合,日本的公司治理更强调团体属性。在美国公司中,对规则的信仰、制度的认同度很高,公司制度的执行基于制度理性下的合同互信。受个人主义、民主以及冒险精神的影响,私人和家庭持股在美国很普遍。日本社会是传统市民文化和现代法治精神衔接最好的民族,强调绝对权威的服从和对社团的忠诚,以奉献、责任和互信为特点。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的稳定第一,效率常常退居其后。而且,融洽和凝聚等价值观在日本的公司治理中得到了很好的诊释。另外,在日本,基于主银行制度下的内部控制模式,股权高度集中,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公司的股权流动性相对较低。日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色之一是集体协商、共同决策,强调职工的广泛参与。此外,日本传统文化的基因映射在公司文化中,表现为忠诚、一丝不苟和精益求精。这不仅与作为岛国的日本资源匮乏、灾害频繁、地方自治力量的强大和武士道精神有关,还受到流传至今的儒家思想以及本土化的神道教、佛教等影响。

以东南亚的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为代表的家庭模式,控制股东主要是家庭,作为中华文化圈的一部分,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他们遵从等级分明的家庭伦理秩序,其伦理观以家长为核心,这些传统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表现为家长决策、公司管理的人情化。这一点类似于韩国的大财团主义治理模式,而又与中国的国企垄断有所不同。

对于我国而言,诸如集体主义、家本位、熟人社会、抽象的个人等等字眼,不仅塑造了我们的生活,格式化了我们的观念和人格,也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架构。由于当代中国主导的价值观依然是家本位的世界观,在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实施中,股东民主和公司自治往往得不到尊重。我们也不难看到,公司法律制度和章程经常被强制性规定选择执行。在笔者看来,现实中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不是单纯的家长制,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而是大杂烩。

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公司内部互信机制缺失、政策流动不畅通、管理层不谋其位等。在公司运行实践中,还存在董事、高管干预具体工作,中层干部难以履行承上启下职责的情形,公司的运转表面上依靠的是机械化的内部制度,实际上夹带了更多的人情色彩和对上级的敬畏。公司内部一旦出现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和纠纷,人们很少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在很多人看来,股东代表诉讼、揭开公司面纱等维权方式,不利于公司内部和谐,也不利于自己权益的维护,这种文化心理在中小企业及有限公司中普遍存在。

此外,我国现有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员工存在对贤人式的董事高管的渴求,从一定角度而言,这种现象说明了内部制度的缺失。依本文所见,我国的公司治理架构,不是契约式社会关系的松散集合,而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带有更多的人情化色彩。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往往表现为熟人关系,这种文化现象反映在公司治理架构上,主要表现为企业管理层的熟人化色彩浓厚,这里所谓的熟人化不仅是任人唯亲,更多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讲人情,突出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变通作用。不仅表现为将陌生人转变为熟人,还表现在不执行以及变通地执行公司制度等。从一个侧面看,熟人化的思维方式体现出中国人更看重长期稳固的关系,然而熟人的关系一旦因为工作问题而产生矛盾,却又会影响到相互间的私人关系,成为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矛盾之一。尽管人情化管理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存在不相融的一面,然而,人情化管理己开始被国外的公司管理层所关心,并尝试借鉴我们的管理经验,以求得公司关系的融洽。

四、市场环境和政府因素

除了制度因素、历史文化和国情因素之外,市场环境因素也是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条件之一。

外部市场环境的多变会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诸要素的关联及整体功能的发挥。市场环境不同,主体的免疫能力也存在差异,组织体有意识和无意识的环境选择的主客观情况均存在差异,进而形成各种形态的公司治理模式,即使是有代表的共性门类,也有多种表现形式。资本市场影响企业的股权结构及企业的资本金使用成本,经理人市场影响经营者的努力水平和报酬水平,劳动力市场对于劳动力的使用效率有重要参考价值。当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相对狭窄,产品与要素供应相对稳定,企业并不需要很强的专业经营能力,没有充分发育的资本市场获取资本困难时,便出现资本雇佣劳动。伴随着市场复杂化和深入化,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市场对高级人力资源的需求开始增强,而企业的物力资源很容易在充分发育的市场得到优化配置,处于困难境况的物力资本支配主体用脚投票不再困难,于是形成了物力资源与劳动力资源共同作用的模式框架。

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整体不成熟,空间地理结构上极不均衡,经理人市场的配置也不均衡,简单地用发达国家的市场条件比较中国的市场现状,借以说明西方理论的先进性,既是缺乏自信和自立的勇气,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尽管我国公司治理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公司自治和股东民主的主旋律将会越来越得到弘扬。

我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在我国,尤其是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政企不分严重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先,就外部治理来看,我国缺乏健全面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一直缺乏竞争,市场转型后的国有企业也是如此。长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体制,使得市场机制尚未成熟,进一步助长了国有企业的缺陷。国有企业尤其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来遏制国家公权力的侵害,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特权,这种特权必然容易滋生腐败,这是国有企业存在及解决市场失灵的代价。凡是公权力的副作用均可以发生在国家所有权身上,所以,制约国家所有权应来自对公权力的制衡安排。其次,从内部治理来看,鉴于国家公权力的特殊属性以及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特设行政机构,就决定了国资委及其下属国家出资人机构滥用行政权益、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现象在所难免。此外,国有股东行政化色彩浓厚,直接任免董事、监事和经理的现象普遍,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弊端均可能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发生。最后,在我国国情下,国企具有行政级别,企业党委没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管理层关系不顺,时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直接或者间接决策。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私法领域对公私股东权益实行一体化保护,还需要宪政层面对公权力制约。

在东南亚国家,华人家族企业经常受到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的限制。为了企业的发展,华人家族企业被迫采取与政府及政府的公营企业合作,通过与政府公营企业合资以及在企业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员和政府官员亲属任职等形式,来搞好与政府的关系。而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上。凡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总之,在东南亚,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则是引导和扶持。

五、结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历史范畴,基于特殊的制度、历史文化和国情以及市场环境和政府作用的差异,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形成了风格迥异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外部因素并不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全部,其他的因素诸如银行的作用、考评因素的差异、宗教的因素等等,均有可能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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