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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旅游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9-07 10:51:45
浅谈我国旅游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16-09-07 10:51:45     小编:范丰海

一、日益繁荣的中国旅游业

据国家旅游局《2013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国内旅游人数32.62亿人次,收入26276.12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0.3%和15.7%;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9818.52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8%;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95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14%。根据有关研究预测,未来10年间,中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 9.8%的速度增长,企业/政府旅游的增长速度将达到10.9% ,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

这些事实表明,我国旅游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越来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旅游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首先,旅游风景区的行政官员缺少知识产权意识,进行旅游景点开发策划的时候没有把知识产权保护当作策划的一部分,而仅仅考虑景点的市场效应与社会效应;景点开发出来之后,只注重对景点进行宣传而不及时注册商标,往往使得景点的名称和地理标志遭人抢注。而且遭人抢注之后怠于采取针对性措施,不去提出异议,也不去通过有效途径解决侵权问题。统计资料显示,在安徽,到2006年3月,有72%的景点没有注册商标,黄山市著名商标中旅游服务性商标只有2件,20件安徽省著名商标中旅游服务商标为零;在重庆,直到2006年12月,有80%以上的景点没有注册相关商标,其中包括很多知名的景点和景区,红色商标注册几乎一片空白。再例如湖北襄樊一家外企湖北钻石公司,从2002年6月起,先后斥资百万元,申请注册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多个自然景观和600多个文化遗址。在商标公告期内,却没有任何一个资源所在地政府、旅游企业提出异议。

其次,旅游企业的高层人员也相对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只注重旅游线路的开发、旅游产品的生产、客源的开发与垄断,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导致旅游企业名称遭人抢注,旅游线路遭人抄袭,旅游产品遭人仿制,旅游客源渠道等商业秘密遭人泄密。旅游企业的从业人员也素质偏低,根据2002年《全国导游人员、旅行社经理人员人力资源状况调查报告》,从学历结构来看,导游队伍高中、中职、中专学历者占41.7%,大专学历者占39.4%,本科以上学历者占18.9%。其中,经理层人员高中学历者占18.3,大专学历者占54.8%,本科以上学历者仅占26.9%。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学历更低一些,高中学历者占29.7%。从专业结构来看,总体上,中文类导游人员以学旅游类专业为主,占34.9%,学外语类和管理类专业的人员各占12.1%,及17%近几年虽然有所提高,但总的结构看,从业人员素质仍然偏低,法律素质与知识产权意识更低,导致从业人员一方面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不知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采取不正当竞争,跳槽带走客源渠道和旅游线路等商业秘密司空见惯,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还带着帮着侵权厂家宣传,鼓动并带领游客购买,而欺骗消费者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二)旅游景点名称和具有地理标志的旅游产品名称被抢注

著名的旅游景点名称和具有地理标志的旅游产品名称因其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诱人的升值空间和特殊的归属关系,而成为当前中国市场最具诱惑力的商标抢注对象之一。2005年12月,四川省苍溪县旅游局欲申请要求将本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红军渡注册为商标,经查询却发现其早已被一重庆人抢注。这时总投资预算5亿元的苍溪红军渡红色旅游基地已完工80%。不得已,红军渡红色旅游基地被迫改名为川陕苏区红军文化旅游景区。而此前,沪定桥、大渡河等红色景点品牌也曾遭遇同样命运。2006年7月,重庆投资3个亿,即将于两个月后开市的一个集文化、艺术、餐饮、购物于一体的多功能人文旅游休闲区天鹅城堡洪崖洞,却被告知其名称已于上年9月被安徽一自然人申请注册了第39类商标,使该重庆投资人不能在旅游及相关类别上把洪崖洞作为商标使用。2014年6月京杭大运河成功申遗后,京杭大运河、大运河以及运河等热词立刻被抢注成商标。

而具有地理标志的旅游产品名称被抢注为商标,也是当前旅游市场无序竞争的重要方面。体现在本属于某个特定地域具有特定品质的产品名称,被个别企业或者个别自然人抢注,导致该地域其他同类生产厂家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例如重庆荣昌猪是荣昌农业最大的支柱产业,也是国家长期保护的地方名贵猪种,2003年被河南一家养殖场抢注;贵阳市的花溪辣椒、青岩、乌当永乐、修文的康庄等在内的70%的商品名称和地名已被外省企业注册成为商标。再如青岛北宅街道为中国樱桃之乡,北宅樱桃具有个大、味甜的特有品质,种植已有上百年历史。当地政府、企业、居民为打造北宅樱桃品牌,花费了大量心血,并且连续举办了十届嵘山北宅樱桃节。然而,2004年4月,北宅樱桃商标却被当地两个自然人和一家企业分别抢注。近年来,随着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使人们看到了其中的旅游商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抢注成为一种热潮。以广东中山市为例,目前中山市国家级非遗项目5个,省级非遗项目4个,但进行有意识申请注册商标保护非遗的却很少,就算是菊花会和醉龙也是在发现有人抢注之后才考虑注册的。甚至连沙溪凉茶如此商业化的非遗项目都还没有申请商标注册。具有地理标志的旅游产品一旦被抢注成功,不仅导致当地同类生产厂家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而且如果抢注者属于外地企业的话,还导致产品原产地混乱,具有地理标志独特的产品品质无法保证,从而产生淡化甚至丢失地理标志的严重后果。

总之,著名的旅游景点名称和具有地理标志的旅游产品名称一旦被抢注,在被抢注的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会面临三种选择:放弃商标的所有权;花巨资买回商标所有权;向商标权利人每年交纳许可使用费。无论何种方式,最终受损的是当地的旅游经济。

(三)旅游线路和特色服务被抄袭

很多旅行社尤其是规模比较大资质比较好的旅行社,都吃过旅行路线被模仿,特色服务被抄袭的哑巴亏。这种因为抄袭而导致的旅游路线和特色服务同质化恶性竞争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可谓愈演愈烈。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武汉风光旅行社的青岛军事夏令营一出台就被几处抄袭而导致他们的后期计划因而夭折事件,2002年该社设计的千名老人下江南线路,编织了10个城市、景区,反响不错,但很快又已成市场上的公用线路。2011年7月,有着中国第一水乡之称的周庄因为周庄少妇裸模推广事件又一次引发了人们对江南古镇激烈的同质化竞争的深思。从古镇旅游项目看,所有的江南古镇都无一例外地推出游船、古镇客栈、民间手工艺品、传统艺术表演等旅游项目,尤其是周庄邻近的几个古镇几乎没有太大区别。周庄号称中国第一水乡,而角直则号称神州水乡第一镇,二者孰优孰劣着实让外地游客无所适从。另外,众所周知的微缩中华景观、微缩世界景观一出笼,全国主要景点便都有了这样的人造景观,形式内容并无多大区别,造价不菲而吸引力不高。农家乐服务一出现,便迅速蔓延到全国各地,到处都有农家乐,再也没有新鲜感。

一条新的旅游线路或旅行社特色服务的开发, 从设计到形成,从冷到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包括实地考察、线路编排、食宿安排、交通工具落实、广告投入等,还要和景区洽谈优惠条件。刚开始时游客不多,开发者往往要承担亏损的风险。这些成本对于旅行社来说,显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抄袭者不用支付任何先期成本,也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一发现线路已被炒热,有利可图,便顺手拿来,坐收渔利。长此以往,这样的同质化竞争必然会导致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向往度的下降,势必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四)旅游纪念品被仿制

但凡喜欢旅游的人都会发现,无论是接受哪一个旅行社的服务,无论走到国内哪一个旅游景点,不仅一些纪念品、玩具、小商品都惊人的雷同;而且旅行社导游推销的商品也惊人的相似。这是因为只要一家厂家设计出很受市场欢迎的旅游商品,其他厂家就纷纷进行模仿、抄袭性生产,而模仿抄袭者由于生产成本低,往往用低价格来吸引旅游者;更有甚者,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从而加剧了市场的混乱与不正当竞争。这种搭便车现象非常普遍,极大地挫伤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旅游商品的积极性,也导致游客对旅游购物兴趣的降低。

(五)旅游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旅游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新的旅游路线的开发设计阶段的秘密,而且包括已经成熟的旅游产品中的经营秘密。例如与旅行社已经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旅行社名称以及成交的费用、游程安排、食宿用餐、供应标准等整体经营秘密;正在洽谈中的业务、团队的形成日期也属于经营秘密。旅游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主要途径有三,一是由于竞争对手挖角引起;二是公司员工主动跳槽引起;三是商业间谍刺探引起。1994年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欧美部10余名骨干员工未办理调动手续,先后携带客户资料和经营信息,投奔中国旅行总社,利用原有的客户资料和信息继续为中国旅行总社工作,致使中国青年旅行社蒙受重大损失。这是最早的一起由于竞争对手挖角而引起的旅游商业秘密遭泄露的案例。2001年上海新华旅行社商业秘密泄露案则是一些员工对原公司不满而集体跳槽的典型案例。该公司华东接待部的经理与四位员工同时跳槽到另一个属于竞争对手的旅游公司,不仅带走所有的客户资料和经营信息,而且把原本储存在公司电脑中的这些资料全部删除,让公司措手不及,工作无法开展,损失惨重;而接纳跳槽人员的竞争对手则轻而易举地获得所有信息,并用于经营牟利。此案距今已有10余年,虽然旅游界很多公司已经有所警醒,加强了对员工保密工作的培训和防卫措施,但至今仍旧不时有类似案件发生。

三、旅游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一)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给第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致辞中所指出的,当前,公司的无形资产从人力资源和商业秘密到发明、商标、设计和其他发明创造成果往往比公司的有形资产更宝贵。因而企业家们应该将其知识资产全面资本化,学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推进实现商业目标。而要做到这一点的第一步,便是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

首先,作为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在管理的规章制度方面,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在旅游经理资格认证考试和导游资格认证考试等相关考试中,应该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权重。其次,旅游市场有四大支柱产业:旅游景点、旅游服务公司、旅游饭店、旅游纪念品商店,每个产业所属的企业都应该树立和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旅游企业,在旅游规划中应该加入旅游知识产权规划,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而不仅仅是重视营销和生产战略;在企业名称、产品开发、营销秘密等各个方面建立起严密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网。树立品牌意识,建立驰名商标战略;针对企业人员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不足的情况,企业应该定期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在招聘员工时,注意适当招收法律专业的人才;当企业遭致知识产权侵权,应该及时采取对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最后,作为旅游产业从业人员,应自觉学习与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素质,做到充分保护自己和所在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时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二)打好商标防御战,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驰名商标

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便是要打好商标防御战,积极申请商标注册。首先,景点名称、旅游路线名称以及旅游纪念品名称在开发之初,大力宣传广告之前,就要申请商标注册,免得景点出名了,路线驰名了,纪念品热销了,景点、路线和纪念品的名称却被别人抢注,花落别家,自己不能用了,造成白白为别人打江山的结局。企业名称也最好申请服务商标。因为按现行规定,企业名称注册是分级登记,不同行政区域完全可以登记相同的商号,只有把商号注册成商标,才可以保证在全国仅此一家,排除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号存在,从而保护企业独特的名称,维护企业的独家利益。对于具有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形成的产品,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应该及时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也可由当地协会或行会将地理标志申请为集体商标加以保护。

在商标注册战略具体内容上,可以分三个步骤:一是及时注册商标,依法获得商标专用权。不仅要在国内注册,而且当服务或者产品扩展到国外时,要及时到国外注册。二是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以防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己商标的文字、图形拆开重新组合后进行注册,发挥商标的防御作用。三是在产品和服务可能辐射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商标注册超前占位策略,通过及时申请注册以防抢注,依法保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最后,要注重驰名商标的培育与保护。众所周知,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来良好信誉的驰名商标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和长期良好的商业效应,旅游企业建立名牌战略,创立自己的名牌是必要的紧迫的。旅游企业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规范、科学、可行的创立名牌的短期战略目标和长期战略目标,正确使用商标的同时,以创立名牌为中心,围绕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有计划地实施名牌战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注册商标不断增值。

(三)打好商标保卫战,主动追究侵权行为

依前所述,旅游企业商标抢注,商标侵权行为十分严重。而很多旅游企业商标意识不强,怕麻烦,不想在打击侵权上花费钱财、时间和精力,对他人的抢注、仿造、假冒等侵权行为反应迟钝,不及时采取措施,甚至听之任之,结果必然导致被动局面。商标被抢注成功,企业自己不能使用自己的商标,要么更换商标,要么转而向抢注寻求许可或者转让,前者使已经建立的商标信誉毁于一旦,以前的努力付诸东流,后者得花费大笔费用,得不偿失。而大量仿造假冒商品则败坏旅游企业自己的商标信誉并殃及其产品,严重的甚至拖垮企业。因此旅游企业应该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商标保护策略,打好商标保卫战。首先,旅游企业对自己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应该注意采取高科技防伪包装,防止仿制和假冒。其次,企业内部要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商标和监督商标的使用。要经常查阅《商标公告》,或者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监测,发现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及时提出异议,超过异议期的及时提出商标权争议。最后,旅游企业应该建立商标信息网络,进行经常性的市场调查,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受到侵害,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四)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实施专利战略

在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市场,企业用专利技术控制市场和抵制他人对市场的控制,是企业在商品经济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一项重要策略,也是旅游商品和纪念品生产企业防止侵权、保持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一些外观新颖、独具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产品的形状与构造加以改进,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的产品,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发明创造,则应该申请发明专利。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生产企业以及企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培养和具备良好的专利意识,建立企业的专利战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申请专利的机会和线索。一些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技术,不仅要在国内申请专利,还应考虑到国外申请专利。同时采取多种途径,促进专利的实施和利用。当企业被他人指控侵权,可以请求被指控侵权的专利权无效,或者证明自己对被指控侵权的技术享有先用权,从而达到抵消、排斥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改变被动局面。总之,专利战略对于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的生产企业来讲,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与护身符,只有利用好专利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保护水平,才能防御产品侵权,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五)利用法律武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旅游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营业主体的混同行为,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的抄袭行为,侵犯旅游企业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恶意低毁、诽谤竞争对手行为等。这些行为利用现有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不足以得到有效制裁,因而必须拿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武器,打击这些侵权行为, 保护旅游企业的利益。

营业主体的混同行为,即假冒使用旅游企业的名称、标志、地址等,给消费者造成服务主体误认的行为,这种混同行为往往导致消费者对假冒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和产品进行误认误购,上当受骗,同时严重损害了被混同的旅游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经济利益。被混同的旅游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已经申请商标注册,也可能导致商标侵权。但是如果没有进行商标注册,那么,就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的抄袭行为,本文前面已有述及,这里强调的是,实践中对于新开发的旅游线路和服务,已经有申请注册商标加以保护的做法。但是单纯申请注册商标,并不能禁止其他旅游企业使用相同的旅游线路和服务营业,只能禁止其他企业在提供同一旅游线路和服务时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而已。所以,对于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的抄袭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手段。

侵犯旅游企业商业秘密行为,恶意低毁、诽谤竞争对手行为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竞争对手挖角,员工跳槽而导致旅游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和被剿窃,旅游企业首先应该防患于未然,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种类在内部规章制度上作出明确界定,同时,对属于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在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时,应该约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密条款,而一旦发生竞争对手挖角,员工跳槽而导致旅游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和被剿窃的事件,应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积极主动地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恶意低毁、诽谤竞争对手行为,主要是利用发布广告、刊登启事、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故意制造和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或者利用假投诉,恶意制造纠纷等不正当手段低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商誉,使对手的竞争能力因此受到打击而减弱的行为。对于恶意低毁、诽谤旅游企业竞争对手行为,被侵权的旅游企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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