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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成因及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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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成因及防治
时间:2023-06-24 00:27:39     小编:马栓柱

招标投标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货物及设备采购、前期物业服务、勘察设计等领域,是项目业主为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而普遍采用的一种竞争方式。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作了专门规定,满足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被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投标制度来确定合同相对人。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发展,串通投标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团伙性等特点,不仅危害了招标投标制度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2012年2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本文将着重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防治进行探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认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指参加投标的部分或全部投标人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就投标报价等内容互相联络或协议在招标项目中协同投标以达到中标的目的,从而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招投标实际工作量中占绝大比重,大多数的串通投标案件也大多发生在这类项目上,因此,工程建设项目也是招投标监督的重点。《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J清形有比较详细的表述,规定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放弃投标或中标、协同投标等,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之间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上述属于与视为的区别在于,属于情形的认定需要相关证据来佐证,如投标人之间协同投标的协议、协商报价的录音或信件等,而视为情形的认定则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只要出现条文所列的情形,就可以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但是笔者认为,在认定视为情形之前,应当给予投标人解释的权利,如投标人有合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是因串通投标引起的,则不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由此可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时,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对待属于情形的认定要积极寻找证据来佐证,对待视为情形的认定要慎重,合理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免造成冤假错案。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成因

在招投标实践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手段和形式不尽相同,但其产生的原因大多包含以下儿个方面:

1.经济利益诱惑巨大,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这里笔者以某串通投标案例为例:某中学图文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预算638万元,投标保证金6万元,最终中标价为601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的利润率按30%计算,那么该项目中标人的利润大约为180万元,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没收串通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最高处中标项目金额1%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最高处单位罚款的10%,那么该项目的串通投标人最终的罚没总额约为12. 6万元。当然,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成本还应当包括串通投标的好处费及投标过程中应当产生的其他费用,最后算下来不足20万元,这对于180万元的利润来说实在是太低了,这与违法违规的成本相比真是一本万利,导致了不法企业挺而走险。

2.串通投标行为隐蔽、复杂,难以查处

虽然《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串通投标有比较详细的表述,但是要查处一起串通投标行为还是比较有难度的,难度就在于证据的收集,有时候明明知道是投标人在相互串通投标,也会因为没有实据而无法认定。《实施条例》所表述的那些串通投标情形,高明点的串通投标人稍加改动就可以避免被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抓到把柄。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手段极其有限,常规手段根本无法取证,因此,被依法查处的串通投标案件少之又少,如此一来,串通投标现象就更加猖撅,危害也越来越大。

3.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

虽说现在大部分地级市及县区都建立了综合性的招投标交易市场和监督机构,但是省级往上却没有相应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招投标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弊端当前仍然较突出,招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还没有理顺,对于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自然就比较弱。同时,山于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就出现很多违法违规企业即使在某地被查处,也仍然可以到其他地方参与招投标的情况。

4.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招标文本制作不合实际

当前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能从专业的角度给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反而一味地迎合招标人的意愿,制定出的招标文件不仅不能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要求,甚至还给投标人的串通投标留下空间。

三、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防治

针对上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成因,结合招投标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治:

1.理顺监管职权,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要清晰,行政职能要明确,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同时,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体系,对招投标领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不,达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效果,使得串通投标者寸步难行,不敢越雷池半步。

2.深入开展电子化招投标,运用科技手段打击串通投标

电子化招投标不仅可以有效杜绝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还可以快速高效地查找出各投标文件的异常,例如取费错误、报价相同清单、不平衡报价等。笔者上文所述的某中学图文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正是借助电子评标软件,查找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之间报价相同清单达50至90项不等,而该项目的总清单项不过200项左右(清单中无暂定价项目),如此算来,报价相同清单项达25%至}I5%完全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视为串通投标。从最终调查的结果来看,在铁证面前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无可抵赖,承认了串通投标的事实。试想一下,如果采用传统的人工评标,对于分散在投标文件中的各报价清单,评标委员会怕是不容易发现其中的异常;即使能发现异常,要一下子对比出多份投标文件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则能轻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目前我们所使用的评标软件中,这种针对查处串通投标的功能开发并不完全,不能满足当前打击围标串标的需要。下一步,应当在电子化招投标软件中进一步增强计算机分析、检测功能,例如读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计算机名的功能,技术标同名检测功能,规律性差异报价检测功能等,并针对不断出现的串通投标新形式,开发出新的功能作为打击串通投标的有力武器。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标准文本适用

要加快和推进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考试制度建设。当然,考试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促使从业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断强化自身的专业知识,以此来指导工作实践、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从业人员的水平才能够不断提升,为招标人招标成功出谋划策。同时,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还应当积极使用招投标标准文本,这样不仅可以制定出规范、完善的招标文本,还能有效减少失误,使串通投标者无漏洞可钻。

4.合理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科学设置评标办法

对于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来防范串通投标的办法,笔者持不同观点。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虽然可以有效防范串通投标,但并不是对所有项目都适用,它们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科学设置符合项目实际的评标办法。对于那些通用技术要求的、投资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采用企业备案制来代替资格预审制,即将许多资格预审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在企业进招标市场时就进行备案审查,既达到资格预审的目的,又减小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可能性,评标办法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防比恶意低价抢标,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招标人对差额保证金收取的监管;而对于那些技术工艺复杂、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宜采用资格后审制,确保招标成功率的同时可以有效避免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山于投标报价不是这类项目最重要的评审依据,在评标办法的设置上宜采用综合评估法,适当考虑投标报价、组织设计、投标人信誉业绩等分值所占的比重。总之,任何方式、方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适当运用。

5.严格依法处罚,杜绝人情关系的影响

许多查实的串通投标案件,会因为领导插手干预、熟人说情等原因最终从轻处理,甚至不了了之,而不少串通投标的企业关系网错综复杂,总能找到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说情、施压的人。因此,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人员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免疫力,要顶得住外界的压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串通投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对其他试图串标者形成威慑力。

四、结语

如何防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难题。在招投标过程中,无论采用什么手段,都应当尽量扩大信息的知晓面、扩大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增加串通投标的成本和提高串通投标的难度,只有这样才能让串通投标者知难而退,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史从东.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的成因和防范团.中国房地产业,2011 6).

[2]张贵新.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探讨团.技术与市场,2010, 17(11).

[3]团姚敏,周文华.探索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串标现象的有效途径团.浙江建筑,200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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