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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成因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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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成因与防范
时间:2023-08-07 17:59:56     小编:高丽

医药购销领域腐败已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如何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发生,已成为新医改面临的紧迫问题。

医药购销腐败的社会危害

医药购销领域腐败,是多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深圳9 名正(副)院长受贿案、珠海9 家公立医院药剂科主任受贿案、湖南湘雅医院的医药购销腐败窝案、葛兰素史克腐败案、福建漳州医疗腐败案、浙江依达拉奉药品回扣案件案频发的医药购销腐败现象让人触目惊心,引发社会深思。一是药购销领域腐败是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推手,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升高,损害患者的经济利益。二是医药购销领域腐败是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产生的温床,严重腐蚀了医疗队伍,破坏了医务人员的正面形象。三是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使市场竞争陷入了无序状态,严重影响了医药卫生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成因

1.法律因素

(1)立法缺陷。就现行法律体系而言,对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惩治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医药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禁止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等。尽管这些法律明确了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法律责任,但是处罚力度过轻,尚不能产生威慑作用。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购销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收受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事实上,在医药购销利润丰厚,对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罚款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过于偏低;而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仅仅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也偏轻。而《刑法》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明确了医药代表、医务人员等入罪的主体资格,涉案金额5000 元以上就应予以追诉。但是,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较隐蔽、侦查难度较大,实践中能够立案追诉还是少数。从法经济学看,违法成本较低,相关法律尚不能发挥震慑作用,无论是药品销售者还是医务人员都存在侥幸心理。

(2)执法缺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药品采购、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监督、医保部门负责药费控费,但是医药购销管辖权存在交叉管理、重复设置的情况,其管辖范围和权限界定不明确,其管辖权经常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药品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等,针对医药购销腐败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权力。而在实际中,对医药购销腐败案件的调查,经常发生互相推诿现象,在客观上不利于对医药购销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2.制度因素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零差价制度的局限性。为了防止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解决看病贵问题,国家推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零差价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但是并未彻底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就药品零差价而言,尽管取消了药品的加成部分,医院层面实现了药品零利润,但是医师仍掌管着药品使用决定权,医师与医药销售人员之间利益链条仍未切断。从临床科室主任到科室成员,从药剂管理人员到为医师统计处方用药的药剂师,从支付药品销售款的出纳会计到医院信息中心的管理员,都可能是药品回扣链上的关键环节。(俞强《对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医院管理论坛》,2013 年第9 期)

(2)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不完善。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医药购销违法行为,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于2007 年出台了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 年12 月25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其进行了修订,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尽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计委要求,制定了本行政区域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细化不良记录表现形式和处罚措施,但是该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实施,真正披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当事人名单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责任不清晰、监管不到位、处罚措施不严格所致。

3.道德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社会的价值观念、精神信仰和道德准则都在发生着较大的改变。(李振唐、张楚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14 年9 月3 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出现了滑坡,收受红包、吃要回扣成为医疗行业的潜规则。

防范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措施

1.完善医药购销法律制度,构筑法律防线

(1)完善立法。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执业法》)等相关法律,加大对医药购销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处罚数额、建立行业或职业资格的退出机制。例如,《药品管理法》应提高处罚数额,《医师执业法》应补充罚款、没收财产等经济性处罚手段,同时增加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终身职业禁入的资格罚。

(2)严格执法。卫生、工商、药监、公安等部门应积极介入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的查处工作,坚持有案必查,对医药购销领域中涉案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要按照《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强化法律威慑作用。

2.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筑制度防线

(1)推行医药分业改革。医药分业,是指医院(用药单位)与药房(卖药单位)分离。医院可设置院内药房,但只供应急诊和住院病人,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现象,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的难题。医药分业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难点,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一是遵循以医养医的思路,落实医事服务费制度,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调整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收入结构。医药分业后,医院收入主要来源于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避免开大处方现象,有利于促进医院及医务人员把精力用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上。二是遵循财政养医的思路,政府对公立医院全额投入方案进行修正,增加财政用专项基金给予医院必要的补偿,加大基层医疗机构资金投入,提高其医疗服务能力。

(2)完善合理用药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合理用药管理平台,强化院内用药监督。合理用药管理平台是将药品采购、药品管理、医师用药等全程纳入计算机监控,对单张处方药品金额、药品种类超过规定范围或处方张数超过规定要求等情形,计算机系统立即发出警告或禁止提示,通过医师用药红线,以杜绝医师开具大处方的行为,有效规范医院及医师用药行为。(邓勇《构建四条防线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 年第11 期)二是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包干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倒逼公立医院改变以药养医现象。临床路径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仿照工业流水线设计疾病诊疗模式,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医师应依照该疾病诊疗模式,开展检查、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实现同病同治。推行临床路径管理+ 包干付费的按病种付费方式,不仅可控制医药费用,而且可提高医务人员的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临床路径管理+ 包干付费,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既防止过度医疗、过度用药,也杜绝医疗服务的缩水。三是落实医药购销腐败不良记录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医药购销腐败不良记录制度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不良记录资源共享,使卫生行政部门、医保部门等快捷地了解药品销售单位、医疗机构及医师的医药购销腐败不良记录。从法律角度看,医药购销腐败不良记录及时向社会传播,可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使药品销售单位、医疗机构及医师受到谴责,抑制药购销腐败行为再次发生。

3. 加强医院的法制与职业道德建设,构筑思想防线

(1)法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守法意识。一是要定期强化卫生法制教育,可通过短期培训、法制讲座等方式,让医务人员知晓收受红包、吃要回扣的法律性质和责任。二是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促使医务人员深刻认识医药购销腐败危害和法律后果,消除其侥幸心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2)职业道德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廉洁奉公的医德风尚,做到时刻以病人为中心,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构建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和谐医患关系,自觉抵制医药购销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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