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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担保的可行性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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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担保的可行性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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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担保的可行性释解 债权让与担保的可行性释解 债权让与担保的可行性释解 来源自教育网

一、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在债权让与的过程中在,原债权人与原有的债的关系相脱离,受让人代替原债权人称为新的债权所有人。因此,就对内效力而言,通常所说的债权转让仅仅是发生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债权让与的本质是债权由一个债权人转移到另外一个债权人,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并不改变,因此,债权让与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债权让与虽然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却关系到三方的利益。因此,研究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尤为重要。以下就简单分析其构成。

(一)待转让的债权须是确实存在并且有效的

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在于转让债权,因而存在有效的债权是基本的前提。转让人应当享有有效债权,否则转让人的行为就是无权处分行为,该转让行为当然无效。

(二)让与债权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债权让与的实质要件之一是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让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让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达成一致。这一点在德国民法典中亦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9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与另一个人订立合同,将一项债权转让给另一人”。虽然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典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债权让与应当采取合同的形式,但双方就合同内容形成合意的过程本身就是缔结合同的过程,而不论当事人双方是采取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转让协议以合同的形式达成,那么债权让与协议当然适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例如,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让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否则让与合同就会因缺少要件而不成立或无效。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有欺诈、胁迫或者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合同,则该合同中的被欺诈或者被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

(三)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四)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关于债权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让与合同,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包括债务人。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上说,债务人的能临川债权让与合同的。但因债权转让合同所转的债权与债务人有关,于转让生效后,债务人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因此债权让与合同是涉及债务人的合同。《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须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签订债权让与合同。该债权让与合同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让与合同则不发生效力。若让与合同是可撤销或者是可变更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让与合同。人民法院对让与合同作出撤销决定的,该让与合同至成立时无效。但债权让与合同原则上为无因行为,因此,若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作出债权让与通知,债权让与合同即使是无效的或被撤销,债权人不得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为由对抗债务人。在这种情形下,债务人向债权让与合同的相对人(即受让人)清偿债务的,该清偿行为有效。由于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受让人获得债权的基础,在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受让人即失去了合法取得债权的依据,债权转让人可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二、债权让与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法理制度不完善

(二)债权让与涉及到的诉讼问题

关于债权让与后债权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做法,一是债权人作为证人,二是有将债权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还有将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于债权人与受让人、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债权人多重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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