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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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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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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 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 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 「内容提要」对李维时代罗马的万民法、战争法、随军祭司法以及三者关系的研究,可以展现罗马私法以外的罗马跨民族关系公法。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包括神法和人法两个方面,随军祭司法属于前者,它主要调整以誓言的遵守为核心的战和事务;万民法和战争法属于后者。在这个意义上的万民法是使节地位法,涉及使节不受侵犯原则、使节不得实施敌对行为原则、侵害使节的后果、使节于战时在敌邦的居留权等问题;战争法则关涉战时对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处置权。

「关键词」罗马法、跨民族法、万民法、战争法、随军祭司法

李维是公元前59年-公元17年间人。时值共和末期,罗马人大举扩张,作为其行动的成果,到公元14年,即李维去世前3年,整个地中海沿岸都已囊括在罗马帝国的版图之内。李维为罗马人民的功业所感动,发愿要写自罗马建城以来的历史,其《罗马史》记述了自公元前753年罗马建城到公元前9年德鲁苏之死的期间的罗马人民的历史。这一时间段,恰恰是罗马人大举侵犯相邻民族,但尚未建立一统的帝国的时代,对于研究罗马人与外族的法律关系,极富价值。李维的《罗马史》记述了罗马人民适用于跨民族关系的万民法、战争法和随军祭司法。他对这三种法的记述,代表了其同代人对它们的看法。本文拟对他记述的跨民族关系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俾使人们认知罗马私法以外的罗马法。

本文根据欧洲一种流行的观点[1](P17),把国家确定为16世纪之后的存在,在此之前无国家。因此,本文将讨论的,不是古罗马的国际法,而是跨民族法。

一、万民法

关于使者的地位,罗马法原始文献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说明:

D.1,8,8,1收录了马尔西安的《规则集》第4卷中的一个片断,它是说明罗马人的使者不受侵犯的外在标志的。“制裁(Sanctus)一词源于马鞭草(Sagmina),它是罗马人的使者为使任何人都不能伤害他们而经常携带的那种草”[4](P8)。可见,侵犯了佩带着这种草的使者的人要受到制裁,是罗马人民及其周边人民共同承认的规则。

第一个问题是,如果某人鞭打了敌人的使节,应如何看待其行为?法学家的解答是:此人已违背万民法,因为使节是不可侵犯的。这里,使节不受侵犯的万民法原则被具体化为敌人的使节也不可侵犯的规定;第二,如果某人不顾上述规则鞭打了敌人的使节,怎么办?昆图斯?穆丘斯解答:这种人应交给使节所属的敌人民族任凭处理。此种举措谓之万民法上的交出加害人,作出此种交出的民族以此免除自己的责任;敌人若接受被交出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有:被交出者成为接受者民族的市民;后者有权拷打前者并作出其他严厉处置。[5]但如果敌人不接受他,就发生了第三个问题:这样被退回来的人是否仍为罗马市民?因为人民以命令把违反万民法者交给敌人的举措相当于从城邦中驱逐他,如同被禁绝水火者,其法律后果是丧失市民权。

严格说来,这一问题产生于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李维的《罗马史》记载的考蒂流姆和约案。公元前321年,罗马执政官斯普流斯?波斯杜缪在与萨谟尼安人作战时被围困在考蒂流姆峡谷中,面临全军覆没的结局。为了暂度难关,他与萨谟尼安人签订了和平誓约,使军队承受了只穿一件袍子从敌人的轭下通过的耻辱而生还。但回到罗马后,为了洗雪罗马人蒙受的耻辱,波斯杜缪主动向新的当局提出,通过把他交给萨谟尼安人以免除罗马人受该誓约约束的随军祭司法上的宗教义务,得到重新对萨谟尼安人宣战的机会。罗马人依计而行,把他捆起来交给萨谟尼安人,后者也不傻,他们拒绝收领,以免罗马人借此脱身。萨谟尼安人认为,要想反悔,应该把情势恢复到考蒂流姆峡谷的围困。

这一案子的有趣之处是,波斯杜缪被交出时,他声称自己已是萨谟尼安市民,便以此等身份伤害将他送来的罗马的随军祭司,希望以此把双方的责任扯平。由此我们知道,“交出”不仅使被交出者丧失母邦的市民身份,而且取得敌邦的市民身份。后来,被萨谟尼安人退回的斯普流斯?波斯杜缪是否恢复了罗马市民身份,我们不得而知。实际上,这一问题由下面要讨论的第二个案例解决了。

第四个问题是:如果某一民族的使节在罗马时,罗马对这一民族宣战,如何对待其使节?解答是他们可自由地留在罗马,因为这与万民法是一致的。这一规则实际上是为了方便交战的两个民族彼此互通声气。

彭波尼的上述片断阐述了作为使节法的万民法,十分详备,其中心是使节不可侵犯原则,但彭波尼未谈到使节得到这种保护以他仅充当使节,不实施敌对行为为条件。就这一问题,李维的《罗马史》提供了丰富的记载。其5,36记述了罗马人的使节造访受高卢人侵犯的克鲁西乌姆时,对高卢人实施敌对行为的故事。

在公元前387年-这是罗马被高卢人征服的时间-之前的一个不能精确确定的时间,高卢人为了摆脱人口过剩的危机,分出部分人口越过阿尔卑斯山向亚平宁半岛寻找生存空间,庇护过高傲者塔克文的埃特鲁斯城邦克鲁西乌姆首当其冲。高卢人的高大身材和奇特武器、众多的数目吓坏了他们,于是不顾与罗马的历史杯葛向其求援。罗马人派出最强悍的费边氏族的三兄弟去警告高卢人不得攻击未侵犯过他们的民族。高卢人表示愿意和平,但要求克鲁西乌姆人把超过其耕种能力的土地给他们。于是,罗马人问他们根据什么权力以战争的威胁向克鲁西乌姆人提出土地要求,并问高卢人进入埃特鲁斯来干什么。得到的傲慢的回答是,他们的武器就是他们的权力,一切东西都是属于勇敢者的。至此,双方的感情都激动起来了,都挥动武器投入战斗。这时,罗马的使节们也义愤填膺,违反“万民法”,也拿起了他们的武器。其中的一个费边还杀死了一个高卢人的酋长,在剥尸体衣服时被高卢人认出。于是,高卢人放过了克鲁西乌姆,把目标转向了罗马,罗马也因此将经历一场浩劫。[6](P186)

罗马使节的敌对行为冒犯了高卢民族,这一民族中有些人主张立刻向罗马进军,但长者们认为应该先遣使去罗马提出正式抗议,要求交出那几个费边族姓的人,作为违反“万民法”的补偿条件,以此履行宣战前的“提出要求”程序。高卢人的使节们提出要求后,罗马元老院虽则不同意费边族人们的行为,承认蛮族提出的要求是公正的,但他们由于政治利益的关系,不能对地位这样高的人颁令定罪。而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三个违反了万民法的费边中的一个,竟然被选为军事保民官。[6](P187)高卢人知道他们的使节遭到轻视,违反“万民法”的人竟然得到了荣誉。他们怒火中烧,[6](P188)于是发动了对罗马的进军并几乎毁灭了这个城邦。稍后的史家在追述这段历史时感慨地说,如果不遵守万民法,要受到如此残酷的报应。[3](P143)

李维的这一记载重申了使者不得实施敌对行为的原则,同时提出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万民法是否全然为跨民族法?换言之,它是否适用于一个民族的内部关系?是否适用于个人?我们知道,塔克文是一个埃特鲁斯来源的氏族,它在王政中期来到罗马,出了两个罗马王。此时,它已是罗马的300个氏族之一,不再是外邦人。按我们现代的观念,高傲者塔克文被逐后,他与罗马的关系是一个民族内部的关系,如果对他的使节适用万民法,则必然得出万民法适用于民族的内部关系,适用于个人的结论。然而,按照马尔西安在其《法学阶梯》(D.48,22,15pr.)表达的罗马法:“被放逐者丧失市民权而保留自由权,他丧失市民法,使用万民法”。由于被放逐者丧失罗马市民权,他成为απολιδεσ-无城邦的人-不能根据市民法享有权利,只保留万民法上的权利(D.48,19,17,1),因此,在这个场合,塔克文与罗马的关系已不是一个民族的内部关系,而是一个无城邦者与罗马的关系,所以,万民法不适用于一个民族内部的关系。那么,万民法是否适用于个人呢?我们注意到,根据李维的记述,在高傲者塔克文被逐后,罗马人民为了防止复辟,驱逐了整个的塔克文氏族,李维提到的使节不是塔克文个人的使者,而是其财产被没收了的整个塔克文氏族的使者,他们由于整体被逐而成为了一个“无城邦”的氏族借居于克鲁西乌姆,根据万民法作为一个小的共同体与大的共同体罗马发生关系。

这里就发生了万民法含义的有趣的返祖现象。从构词来看,万民法的原意就是“氏族之间的法”(Ius gentium)。我认为这一术语是罗马诸氏族通过联盟结成一个大的共同体之前存在的氏族法的遗迹。在共同体形成前,罗马诸氏族彼此之间的关系就适用这样的Ius gentium.罗马城邦形成后,它成了一个大的氏族(Gens)与其他城邦发生氏族际的关系,于是,原来的Ius gentium被适用于这种新的关系,其含义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8](P9)当塔克文氏族由于放逐被剥离出罗马共同体时,它与罗马的关系又回到了氏族法时代。

二、战争法

在拉丁原始文献中,还有战争法(Ius belli)、战争的习俗(Mos belli)和军事法(Ius Bellicum)的记载。

在李维的《罗马史》中,我随手找到两处关于战争法、一处关于战争的习俗的记载:

1,15“维爱人的心灵为非德奈人的战争所感染,之所以如此,乃因为他们与非德奈人共血,因为非德奈人也是埃特鲁斯人,还因为他们自己是罗马人的邻人,而罗马人的武力对所有的邻人都不安全,于是,他们侵入了罗马人的土地,与其说他们遵循了正当的战争习俗,不如说他们进行了劫掠。所以,他们既未扎下营盘,也未等待敌人的军队,他们就带着在田野里搞到的战利品回维爱去了。”这一记述似乎是关于交战的正当方式和战利品的合法性来源的,它告诉我们,必须扎下营盘,等待敌人军队的到来,此后再进行劫掠,才符合正当的战争习俗,如此得到的战利品才合法。

2,12记载了共和初期,高傲者塔克文寄居的克鲁西乌姆人的王波尔塞纳发兵围攻罗马,为他的客人谋求复辟,但遭到罗马的民族英雄穆丘斯?谢沃拉行刺的故事。可惜这位英雄杀错了人,被克鲁西乌姆人擒获。他视死如归,为了表现自己的英雄气概,他不动声色地在火堆上烧掉了自己的右手。这时,波尔塞纳对他说:“走吧!因为你敢于对自己施加比对我施加的更大的暴力。如果你的勇气用在我的祖国身上,我会为它鼓掌。现在,我根据战争法让你自由,让你完整无损地离开这里。”这一段提到的战争法的内容似乎是:被俘者由敌人任意处置,这种处置包括给以自由。

这一段富有意味,它涉及更复杂的问题。在这一上下文中,战争法似乎是衡量战争中的虏获物是否为正当的战利品的标准。如果战利品为正当的,则即使获得者后来战败,也不必将其交还给敌人。在这一段落中,虏获物只有两种:一种是无守卫和遮蔽的步兵装备;另一种是士兵的财产,前者属于作战用具,似乎更有可能成为正当的战利品。

实际上,李维的上述三个片断都是关于对战争中取得的敌人的人身和财物的处置的,优士丁尼时代的万民法有类似的规定。

就从敌人取得的物而言,优士丁尼《法学阶梯》2,1,17写道:同样,我们从敌人虏获的物,立即按照万民法成为我们的。但如果我们参照李维的9,1,我们会认为,并非我们从敌人虏获的一切物都立即成为我们的,只有我们正当地从敌人虏获的物才是如此。

西塞罗在其《论义务》3,29,107中,使用了与战争法相类似的“军事法”(Ius Bellicum)的术语:“然而有一种军事法,并且常常必须信守对敌人发的誓”。在这一上下文中,“军事法”似乎关涉到誓言的效力,与关于战争中对敌人之人身和财产之处置的战争法不同。

在把李维的《罗马史》关于战争法的段落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关于万民法的相关段落进行比较时,我使它们互为补充说明。然而,这两种法不可以互相等同,我们须记住,在李维的《罗马史》中,一直并列使用万民法和战争法两个概念,没有理由认为这两者是一回事。如我们所知,李维的万民法就是使节法的意思;而战争法是对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处置规则的意思,尽管这样的战争法与将近600多年后的优士丁尼时代的万民法有交叉。

三、随军祭司法

直到20世纪60年代,随军祭司法才得到充分的研究,意大利罗马法学家皮兰杰罗?卡塔兰诺(Pierangelo Catalano)教授挖掘西塞罗的上述提法形成了随军祭司法理论(注:卡塔兰诺教授在其Populus Romanus Quirites,Giappichelli,Torino,1974和Diritto e Persona:Stusi su origine e attualità del sistema romano,Giappichelli,Torino,1990两书中完成了对随军祭司法的整理。),对欧美罗马法学界产生了影响。他认为,随军祭司法是罗马人(或更广泛一些,意大利人)的典型的适用于外邦人的法律—宗教规范。起同样作用的,还有“共有的……许多的法”。其中就包括了万民法。[10](P7s)秘鲁学者埃尔维拉?门德斯?张(Elvira Mendez Chang)认为,随军祭司法是一个既涉及到罗马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又涉及到罗马人民的内部关系,由随军祭司负责实施的法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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