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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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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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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中,埃塞俄比亚属于一个非常特别的国家,其特点有三:

其一,埃塞俄比亚有悠久的文明史,其人民存在了3000年以上,因此,除埃及外,埃塞俄比亚是非洲最古老的独立国家。公元2世纪,这里兴起了伟大的文化中心阿克苏姆。由于其辉煌,同时代的罗马皇帝君士坦丁说,阿克苏姆的公民有资格和罗马公民享受同等的待遇。扎格维王朝后,有所罗门王朝,它统治到1855年。此时孟尼利克二世皇帝即位,埃塞俄比亚进入一个立法时期。

其三,埃塞俄比亚的土著宗教是土生土长的基督教。其居民信仰的基督教的科普特教派是土生土长的,而非从欧洲传入,由宗主国强加。事实上,科普特教会是基督教的东派教会之一,这也表明了埃塞俄比亚文化的源远流长。但埃塞俄比亚的宗教并非单一的,也有35%的穆斯林人口,他们遵守哈乃斐教派的教法[4].

由于上述特点和高山环境,埃塞俄比亚尽管像其他非洲国家一样受到西方列强的凌迫,但没有很快被征服。在所有的非洲土地都被瓜分完毕之后,埃塞俄比亚差不多是惟一的独立国。在它最终被征服后,西方殖民者在这里看到的也不是像其他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一样贫乏的文化,而看到一个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度。

埃塞俄比亚最早接触的欧洲人是葡萄牙人。1493年,葡萄牙派了大使到埃塞俄比亚。1535年,由于格兰圣战者的入侵,埃塞俄比亚向葡萄牙人求援。1541年,援兵到达,打败了穆斯林军队。从此葡萄牙文化在埃塞俄比亚发生影响,但到了1633年,他们就被全部赶出了这个国家。在半个世纪的平静后,1868年,英国发动了侵略这个国家的战争。到了1895年,瓜分非洲的后来者意大利对这个国家开始发生兴趣,因为1919年的凡尔塞和约未考虑这个国家对“阳光下的土地”的要求,而葱郁的埃塞俄比亚高原令其垂涎。于是,在1936年到1941年的期间,意大利人入侵埃塞俄比亚,他们先是在阿杜瓦战役中战败,直到1935年,墨索里尼的意大利才征服了这个国家。先进的意大利军队与封建时代的埃塞俄比亚军队接仗,前者使用了毒气,战争十分惨烈,使这个国家的政治人物充分明白了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1936年5月9日,墨索里尼宣布,埃塞俄比亚的领土和人民已经并入“意大利王国的完全和完整的主权之中”,意大利国王维多利奥?埃曼鲁尔三世已为他“自己和继承人”取得埃塞俄比亚皇帝的称号。意大利人把埃塞俄比亚分为6个省,统称为“意属东非”,厄立特里亚为其中的一省。

埃塞俄比亚亡于意大利后,其皇帝海尔?塞拉西一世流亡英国,饱受辛酸。在落难的日子里,他有机会充分观察欧洲的文明,探寻其力量的来源,可以设想他当时就下定了一旦光复河山就进行深入的法律改革的决心。

天遂人愿,二战期间,英国人和印度人在非洲打败了意大利人,埃塞俄比亚得以光复[5].1941年5月5日,海尔?塞拉西回到了亚的斯亚贝巴,宣布是日是埃塞俄比亚历史上一个新纪元的开始[6].从此他立意改革,尤其进行法律改革。

1955年,海尔?塞拉西颁布了其帝国的第二部宪法表达其改革决心。为了改革,埃塞俄比亚设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其工作成果反映为《民法典》、《商法典》(1960年)、《海事法典》(1960年)、《刑法典》(1957年)、《刑事诉讼法典》(1961年)、《民事诉讼法典》(1965年)等。据勒内?达维德报道,这些法典与法国的拿破仑诸法典相当[7].因此,其策划者显然有追步拿破仑的意思。《埃塞俄比亚商法典》也是由法国人起草的。此外还创建了海尔?塞拉西一世大学,其法律系主要由加拿大魁北克的迈克基尔(McGill)民法学院的毕业生组成,因为埃塞俄比亚的民法制度以《法国民法典》为来源。

最可道者,海尔?塞拉西于1954年邀请了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为自己的国家起草一部民法典,经过长期的工作,达维德博采法国法、瑞士法、以色列法、葡萄牙法、南斯拉夫法、英国法甚至希腊和埃及民法典中的优良因素[8],充分发挥自己作为比较法学家的优势完成了这一委托。其工作成果于1960年5月5日,即海尔?塞拉西即位的30周年纪念日颁布,于同年9月11日生效。不难看出,这部民法典是埃塞俄比亚的痛史的产物,它的产生,与日本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的产生非常类似,都是为了变法自强。正如海尔?塞拉西在该法典的前言中所说的:制定这部法典,是为了使“朕的帝国的社会的法律框架实现现代化以便与今日的这个世界的外部环境保持步调一致”[9].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理解这部法典,才能理解要何要由一位法国人为其制定对它最重要的民法典。

为了理解这一法典,我们还必须了解法国人存在已久的改进自己的民法典的愿望。《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到起草《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1954年,已经整整过去了150年。在这一漫长的期间,先后有两次完全由官方动议的全面修订民法典或起草一部新民法典的尝试。第一次发生在1904年《法国民法典》百岁大寿之际;第二次发生在1945年,甚至设立过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这一尝试,但1958年戴高乐复出后放弃了这个打算[10],此举可能是因为考虑到《法国民法典》负载了太多的光荣。在这种选择下,法国民法的现代化工作不能以弃旧图新的痛快方式进行,而只能满足于对旧法典修修补补。到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一法典尽管维持着旧的结构,但其内容已被作了大量的补充。旧结构、旧条文与新问题、新条文并陈,形成了一个十足的百衲本《法国民法典》。旧法典中的一个条文,现在却可能埋伏着一个长达数十条的特别法。从美学的角度看可谓丑矣,实在有必要重订法典(Recodification),就像荷兰人所做的那样,但法国人维护这部法典的保守情绪恰如他们制定这部法典的革命情绪一样强烈。不难想象,法国有许多人根据一个半世纪以来的理论和实践的变化设想了诸多重构《法国民法典》的方案以及对一些细节的新设想――例如,是否要把广受诟病的损害规则取消,是否要把罗马法式的包括物的租赁、劳动力和技艺的租赁和牲畜的租养的三合一的租赁概念改造为通行的物的租赁概念――但他们并无机会将之实施于自己的国家,而只能实施于外国。法国人的这种变革法典的被压抑的热情一旦遭遇到埃塞俄比亚人的求新法于西方以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愿望,马上爆响出一声惊雷,紧接着西方法雨纷纷下,直到在亚的斯亚贝巴挺立起《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不妨可以这样描述它的属性:如果法国由一些比较激进的人当政,他们打算重订法国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将是什么样子?答曰,八成就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样子。因此,观埃国之法典,尚可窥法国未来民法典的可能样态。

第555条规定:“即使产生姻亲关系的婚姻已解除,它导致的直系和旁系姻亲关系应继续存在”。此条十分符合人们的正义观,不能因为夫妻离婚了就不再称呼一个被如此称呼了几十年的老妇为岳母。

第559条第1款规定,被收养儿童可保持与其原家庭的亲属关系。这与我国人民向被收养子女隐瞒其被收养的事实的做法形成对照。亲子关系是自然法上的;收养关系是市民法上的,后者不能改变前者,因此,《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这条规定比我国的习惯法做法更合理。

第57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婚约不负有责任的未婚夫或未婚妻或其家庭,可判给合理的赔偿,以填补因违反婚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我国过去不保护婚约,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掺入父母的干预。几十年来,这种情况已发生根本变化,青年男女基本上能做到婚姻自主。许多地方盛行结婚前订婚,以昭慎重的习惯法,对这种婚约如果不保护,不合统一合同法保护形成中的契约关系的精神,因为婚姻也是一种民事契约,以精神损害来保护这种强烈地涉及到人的感情的关系,十分必要。

第640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的同居义务的内容:“在婚姻中,他们应相互保持正常的性关系,此等关系对他们的健康导致严重损害之风险的,除外”。在我国婚姻法中,同居的概念从未作过正式的界定而放任人们猜测,《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这一款勇敢地揭示了同居的内容就是性关系,十分人文主义。

第758条-第761条涉及奸生子的父亲应承担的扶养义务问题。规定如果查明孩子在受孕之时母亲受诱拐或强奸的,可通过法院确认父亲身份,强制这样的父亲履行扶养义务。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可以为我国发生的类似事件之处理的借鉴。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克服生育障碍的做法,它隐含着丈夫不承认如此诞育的孩子的可能。面对这一问题,第794条规定:“当证明孩子是经母亲的丈夫书面同意以人工授精施孕时,不许否认父子关系”。

这部法典还对水的问题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其第2编第7题专设一节:“水的所有权和使用”,凡28条,规定了水的村社使用、家庭使用、邻人的权利、灌溉、家用的优先权、水利、雨水、排水、取水、水道、航行等问题,宗旨在于合理地利用稀缺的水资源。可以说,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物权法皆以对土地的权利为中心为规定,很少涉及到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这方面规定反映了当前世界严重缺水的现实并作出了应对。

由于实行城市规划,私人在规划区域为建筑必须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其中的官员就得到了以权谋私的机会,例如,他们可以要求建筑申请人雇佣自己的关系户等,看来法国人在处理这种问题上早有经验,遂规定:“授予许可,不得以申请人在建造该建筑物时雇佣特定人员为条件,或以该建筑物由某特定公司建造为条件”(第1546条)。

在法律行为的瑕疵问题上,这部民法典也要么采用了一些新因素,要么对一些旧因素进行了深化处理。

胁迫也是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但什么是胁迫?也是一个不那么容易把握的问题。《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首先把行使某项权利的威胁排除在胁迫的范围之外,但这种威胁被用于获得某种过分利益的,不在此限(第1708条)。这就确立了合法性阻却胁迫的原则,限制了胁迫的范围。

在人们习见的错误、欺诈和胁迫的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外,这部民法典还复活了罗马法中“敬畏”的范畴,并将之从侵权行为法的一个范畴改造为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一个原因[13].所为“敬畏”,是在具有从属关系的人之间,被从属者利用从属者对自己的支配力的担心获得利益的行为。例如,俺的老爸在俺面前半遮半掩地拿俺的钱包,我可能就一时半会说不出“住手”二字。老人家可能正好利用我对他的“敬畏”一口咬定钱是我自愿借给他的。法律如何处理此等事件?《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709条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此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但利用敬畏者获得了过分利益的除外。依据这条规定,俺的老爸是该把钱包还给俺了。如果因为这种敬畏俺让可以起诉俺爸的时效期间白白经过,怎么办?第1853条规定,法院可驳回俺爸的基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从这些规定来看,把敬畏作为独立的一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规定于立法,有其合理性。

在法律行为的缔结中,虚假表示是常见的现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之创造了一种或可名之为“认假作真”的处理(第2123条):“某人通过其作为或不作为制造某种假象的,第三人基于对此等假象的信赖所实施的行为,可被宣告可用来对抗假象的制作人”。若适用这一条文,相信为虚假表示者会痛苦不堪,其相对人会痛快淋漓。

不可抗力也是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各国民法典的传统做法是把不可抗力分为自然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两种,它们都是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以外的因素。《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793条遵循了这种普通的路径,但增加了“债务人死亡或遭遇严重事故或出乎意料的重病”作为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这无疑更加人道。

在某国进行的交易原则上应以该国的货币为支付手段,这是其主权的体现。但如果有些人偏偏喜欢在合同中规定美元为支付手段,怎么办?这部民法典第1750条规定,原则上债务可按债务到期日的汇率用当地货币支付。相信此条如引入中国,会有许多的适用机会。

不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对“合同必须信守”之原则的强调,那么,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是否仍然要为贯彻这一原则而强制实际履行?对这一问题,《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似乎采取了一个相反的处理,其第1776条以强制实际履行为例外,“除非强制实际履行合同对提出此要求的当事人特别重要,并且合同能被强制执行而不影响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不得命令强制实际履行合同”。这种安排当然符合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但它是否与不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做法构成体系违反,值得探讨。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这部民法典也有许多非常有意思的规定。它把缔约上过失责任规定为侵权行为而非合同责任(第2055条:某人如果在宣告其订约意图并诱使他人为与之订约发生费用后,任意放弃其意思,他实施了过犯)。干扰他人契约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也是如此(第2056条:任何知道另外两人间存在合同的人,如果与其中一人缔结合同,由此使第一个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他实施了过犯)。这样,合同法就与侵权行为法交叉起来了。它还规定了证人作证不实的侵权行为类型(第2061条),其责任的受益人是“基于对该陈述的信任采取行动的第三人”。但如果他是受他人不实陈述的蛊惑而作不实证言的,他可向陷他于错误者追究责任。这一规定对解决不实证言的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极有用的处理方案,相信是中国需要的。

体育活动的民事责任问题也在这一法典中得到了成文化。第2068条第2款规定:“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侵权行为诉讼中,原告往往有为了制裁被告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又想撇脱自己是为了牟利如此行的怀疑的,第2106条为这种人提供了两全之策:“如果被告故意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法院可通过补救的途径,命令被告向原告或原告指定的慈善机构支付公平的赔偿”。在后一种情形,被告既受“出血”制裁,原告又不沾染铜臭,广大穷人通过慈善机构得利,三全其美了。

关于侵害贞操权的立法我国仍是空白,《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14条可为借鉴:“如果某人已因强奸或猥亵受刑事法院判决,则法院可通过补救的途径授予受害人公平的赔偿。在此等情形,还可授予妇女的丈夫,或被强奸少女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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