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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品格及其品格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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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品格及其品格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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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品格及其品格形成 民法典的品格及其品格形成 民法典的品格及其品格形成

[内容摘要] 民法典的品格是民法典内在核心价值追求,其具有深刻的法律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民法典不是简单的条文堆砌,世界上不同历史时期的三大民法典都有其独特的品格。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品格形成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立法者能扬长避短,则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将会以较好服务于中国社会这一实用性而确立起其品格。

[关 键 词] 民法典 品格 品格形成 实用性

Abstract: The character of the civil code is that the inherent key value pursuing in civil code, it posse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ra and deep cultural intension of law. The civil code is not piled up by simple clauses. The three civil codes of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all have their unique character in the world. The character of the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of China will be influenced by a great deal of factors, if legislator can maximize the favorable factors and minimize unfavorable ones, the first civil code in new China will establish its character through practicability ,which means this civil code will serve Chinese society better.

Key word: civil code character the formation of character practicability

一、 品格及民法典的品格

(一) 品格是什么

(二) 民法典的品格

人有人品,文有文品,民法典也有它的品格。一国民法典的品格既是该国民族素质的凝聚与疏通,也是不同时代各种力量酝酿与斟酌之下的结果。从现象和本质的二元式结构出发,我们以为,民法典的品格包括本质品格(质量)与现象品格(风格)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指的是从民法典整体思维模式上表达出的核心价值追求,以及其所具有的深刻法律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后者指的是民法典编制、体例与用语上的特点。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历史上每一大的时代所产生的著名立法,例如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莫不具有它们鲜明的品格。

1、《法国民法典》的品格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它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产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一部革命性的民法典,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它的本质品格在于高度的自由主义和解放精神,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它的现象品格在于其教科书式的体例及其浅显而又优美的文字表达,因此有学者认为它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 这样的评价实不为过也。

2、《德国民法典》的品格

制定民法典真正的准备工作是在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后才开始的,此时宪法的变化使德意志帝国拥有了制定整个民事法律的权力。1896年,距《法国民法典》出世约100年后,《德国民法典》制定完毕。《德国民法典》的目的主要是统一,其本质品格在于它所提示的民法学科学原理和民事立法的普遍规律及其极其保守的封建思想;《德国民法典》为后世看重的更在于的现象品格——严密的逻辑体系、精确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用语。

3、《俄罗斯民法典》的品格

又是一个百年过去,1994年底公布并至今仍在制定中的俄罗斯新民法典 为俄罗斯经济体制改革提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同时,也以民事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民事法律改革的总体思想和方法。 俄罗斯新民法作为私法复兴,其变化主要内容就是放弃主要使用行政方法影响经济的做法并加强民法作用。因此,《俄罗斯民法典》的本质品格在于其向着私法复兴方向的努力。由于其还未制定完毕,因此,本文对其现象品格暂不做评论。

由以上三个国家的民法典可以看出,法典,尤其是对于每个人都关系密切的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是有品格可言的。同民事习惯法、民事判例及民事单行法相比较,民法典具备直接折射一个时代法律制度文明的显著特征,更为明确、直观、准确和质朴。特别是当前适逢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时期,经审议的《民法(草案)》更是让我们得以近距离窥视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价值定位与品位风格。毕竟,民法典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一把打开未来法律制度文明的钥匙。因此,对民法典品格的探讨,评价其优劣程度,探讨法典主要的思考特点和艺术特点,不仅可以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待作为私法的民法发展方向,而且还能够让我们发现即将完成的民法典一些可以避免的缺陷。正如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民法典》时所评述的:“凡是大的立法成就,经常也同时带来一种法律发展的短暂平静。在杰出和统一的建筑上,人们会对进行妨害其风格的改造犹豫不决。”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决定我国民法典品格的诸因素进行分析,找出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通过这种前瞻性的预测展开分析法学以及社会法学上的批判,尽早发现问题,弥补作为法律制度文明中居于中心地位 的民法典可能出现的不足。

二、民法典的品格形成

民法典不是条文的简单堆砌,它还包含着条文背后所蕴藏的深厚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记载”等论断固然能够简明扼要地说明这些问题,但就民法典的品格形成问题,鲜有学者涉及,笔者认为,民法典品格形成一般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 社会背景的影响

(二) 文化因素

欧陆大陆国家14—16世纪出现了三R现象:一是文艺复兴(Renaissance);一是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一是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三个方面虽然不同,但集中一点是人文主义的胜利。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得到了承认和解放 .在此过程之中,欧洲大陆涌现了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始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他们纷纷著书之说,对当时腐朽不堪的封建统治提出了强烈的抨击,他们的学说思想影响极其深远,让平等、自由、博爱的资本主义精神深入人心,为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因此,在法国革命胜利后,拿破仑顺应民心,把近代资本主义思想观念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因此,立法的过程中,“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自由主义”等原则始终贯穿在整个法典的始终。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革命的思想(自由、平等、博爱)通过契约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的形成而得以实现。德意志帝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帝国的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因此,《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远比《法国民法典》复杂。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开明的专制君主(威廉一世)自上而下制定的,而《法国民法典》是“第三等级自下而上奋斗的结果。” 这个不同对两个法典的本质品格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另外,从法典内容来看,从《法国民法典》的绝对规则主义到《德国民法典》默示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的结合,表现了德国的立法者意识到人类立法(多指的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理性有限,仅靠一部民法典解决不了现在和将来要发生的民事问题,而这一变化的认识论基础正是康德哲学;俄罗斯独立之后,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变革直接导致了整个社会文化的西方资本主义过渡。在民事立法上,当然地表现放弃过去苏联时代主要使用行政方法影响经济的做法,恢复传统上的法律平等原则、自主权原则、处分原则和其他私法调整原则,其实质是作为私法而复兴,同时摆脱一层层行政命令的经济管理体制。

(三)民族的性格

各民族不同的性格是美德与缺点的混合,是好坏品质的混合。混合好的时候便产生极大的好处,这些好处常常是人们所没有料想到的。 法国位于欧洲的中北部,法国人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浪漫气质,巴黎一直被世人称为“浪漫之都”。法国人崇高自由的精神和闲适的生活状态。这些可以从法兰西文学中看出一个缩影,从卢梭、司汤达、雨果一直到罗曼?罗兰等作家,他们作品中表达出的法国人的追求是平等的、自由的。这一民族气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国民法典的起草,“意思自治”、“自由主义”得以以法典的形式首先确定下来。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所在,日耳曼民族历来以其思维的严密性闻名于世,世界历史上最有名的哲学家十有八九出自于德国,这不能不说是民法典品格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日耳曼民族行事严谨,一丝一毫也不会轻易放过,这就为大陆法系成文法适用理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即信任所制定出的法律可以网括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会有所疏漏,尽管事实并非如此,但日耳曼民族似乎自信他们能做这一点,事实上他们也在现实可及的范围内做的很好。《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与17世纪和18世纪的理性理论有直接的关系。在德国,由于受合理主义的影响,在法学领域,从最初的一般哲学思想开始逐步向把各种私法原则加以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此之前,格劳秀斯之推动了自然法的世俗化,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推动了社会理论的数学化或几何学化 .然而,理性法学体系的最终完成,是由德国的普劳德化、托马修斯和克里斯订?沃尔夫实现的 .沃尔夫的“从各种权威性法源的文本中得出分析性结论的方法”,开创了“构成法学”或“概念法学”的先河,对潘德克顿法学派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提供了体系框架。

(四)个人的作用

当前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当制定民法典,但中国民法学界为缺乏一个能总揽全局起草一部民法典的人才。 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从历史上看,个人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总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当然,笔者无意在此讨论历史是由英雄决定还是由人民决定这一由来已久哲学难题,只是想阐明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关键人物的历史地位问题。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早在罗马王政时期,罗马奴隶制法就有了相当的发展。但是,当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即位时,罗马法已趋于衰腐。重振帝国的雄心,激发了查帝编纂法典、恢复古老纯正的罗马法的宏愿。” 查士丁尼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的法典编纂工作,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国法大全》。查士丁尼主持的法典编纂,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其在11世纪意大利的发现和复兴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法典形式。另外,罗马法的发展得力于罗马法学家,有人说“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这当然有些夸张,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罗马法学家同罗马法的不解之缘,从奥古斯都赋予法学家享有“公开解答法律”的特权到东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钦定五大法学家所享有的殊荣,直至《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法学家不可磨灭的功绩,都说明了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理论化、系统化及法典编纂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法国民法典》最早被称为《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拿破仑是起草民法典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针对民法典的起草,总揽大权的拿破仑在参政院立法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上说:“现在不是空谈哲学的时候,要做的是统治。”并宣称:“不能以形而上学来进行统治。” 就这样,战士主义的方法论取代了哲学家的方法论,成为法国立法的主导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民法典不再是一部理论家硬加给社会生活的抽象之物,而只能是一个以符合实际的方式对国家内部进行调整的法律文件。另外,拿破仑本人多次参加民法起草委员会的会议,法典中的许多条文其实直接就是拿破仑的旨意。法典的实质实际上是拿破仑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手段之一。在德国,1814年,帝堡呼吁法律统一,但遭到萨维尼的激烈反对。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正是以萨维尼和帝堡的这次论战为前奏。“帝堡的设想忠实地反映了其理性主义的哲学诉求” ,而萨维尼则反对抽象的自然法,认为不是通过研究自然法发现真正的法律原则,而是通过考察民族的现实生活,“找出民族‘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与肯让。” 历史法学派的历史主义研究态度,使他们看到制定一部完整、严密的民法典并非易事,仅凭立法不足以成功,还需一定的自由裁量。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一般性条款“无疑表明了对法院在政策制定方面的立法授权,每一个一般性条款都鼓励建立一个给人以强烈印象的判例体系”。 德国通过立法技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默示了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的结合。从此,立法和司法的关系不在尖锐对立,立法权为司法权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这一进步正是在历史法学派鼻祖萨维尼的倡导之下完成的转变。随后,从历史法学派中产生了“潘德克顿法学”或“潘德克顿学派”。这里要提到一个人,就是德国民法典的起草委员会的委员长温德莎德。他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正是在潘德克顿法学的基上完成的,因此,有学者言,《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 这与温德莎德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品格形成的决定因素

在分别论述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的品格形成后,下面就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品格作一番展望,笔者将从我国目前实际出发,分析影响其品格的诸多因素。分析这些决定因素,有助于我们了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以及怎样来制定我们的民法典。

(一)社会信用度的低下

偿制度的适用空间以震慑不讲信用的人 ,对不动产登记的信息进行全社会的公开 等等。只有社会的信用度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才会有实际性的提高。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适应这一潮流的发展,把表面文字的东西转变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从实质上改变《民法通则》一以贯之的“道德规范”风格,根本地提高诚实信用在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经济发展不平衡

泱泱中华大国,一个很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是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要想在这样一个大的国家中制定出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民法典,实属不易。因此,在财产关系上,我们的民法典只能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最基本制度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在人身关系上,要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充分注重法律规范的弹性。另外,笔者有一个设想,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宪法统一的前提下,各州可以因地制宜制定自己的法律。那么,我国在统一民法典的前提下,是否也可以允许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呢?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即在统一民法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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