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3-12-19 14:45:06
优先权制度研究
时间:2013-12-19 14:45:06     小编: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

[摘 要]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的渊源、性质和种类的考察,对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体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同时,鉴于优先权的非公示性,易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侵害,应合理限制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优先权,渊源,性质,立法体例

当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是否应当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还有较大分歧。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起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的对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的概念、渊源及其性质

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

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的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法律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事实上就肯定了该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同时考虑到优先权与抵押权在产生背景、设定条件和公示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应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来看待。[4]

(二)、特种债权说

(三)、权利的保护方法说

该种学说认为,将优先权归为债权显然不妥,因为优先权是特定种类债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对该种债权的保护,不能将对权利的保护与权利本身混为一谈。而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也是很牵强的。担保物权的特点之一是担保物的特定性,而优先权所及的标的物并非是完全特定的。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优先权不具有此项效力。担保物权是意定权,而优先权是法定权。他们认为,优先权是法律对特定种类的债权的特殊保护。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关于优先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的考虑仅仅是出于一种“正名”的需要。在一个以意思自治为根本原则、以逻辑自足为追求的法学理论体系中,试图容纳来源于这种原则之外的概念是困难的,而且结果常常是吃力不讨好。优先权总是依附于特定种类的债权存在的,脱离了特定的债权,优先权自身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它与物权或债权并非位于相同的位阶。但优先权自身又并非完全虚无,它的本体就是“优先受偿”。由此可见,优先权是一个“标签”,它在需要对债权进行排队的情况下才有实际意义,贴上了这种“标签”的债权就可以“插队”,但在优先权被粘贴到特定的债权上之前,它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总而言之,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它只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方法。[6]

二、优先权制度的各国立法例

对优先权的性质的判断直接决定了立法体例,即它究竟是应该放在物权篇里面规定还是放在债权篇里面规定,还是既不放在物权篇也不放在债权篇中,而是另外设定一篇来加以规定。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接受了罗马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认为从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或者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确有必要破处债权之间的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但因为对优先权有以上几种观点,故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一)、法国是罗马法的忠实继承者,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在《法国民法典》中,优先权与抵押权被并列规定在第三篇第十八章中。[7]该章不仅对优先权的分类沿袭了罗马法的规定,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而且还就抵押权和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共同规定。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程度上对优先权制度也有所接受,如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于优先权或者予以补充,或者予以修改,或者对之性质加以变更。

(二)、但是德国民法不承认优先权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仅以特别法的形式赋予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无优先权制度的专门规定,只是设置了一系列的法定质权,如其第647条规定的承揽人对处于其占有之下的定作人的动产的法定质权,第704条规定的旅店主的法定质权,第559条、第560条、第563条规定的有关出租人的法定质权,以及《德国商法典》第464条规定的承运人的法定质权,第475条规定的仓储人的法定质权,等等。这些都与法国民法中的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相对应。而大陆法系中受德国法影响的国家,则仿效德国法,对于优先权制度未加以规定。如瑞士、旧中国民法等。但是日本法却是一个例外。虽然《日本民法典》大半是仿效《德国民法典》,但是优先权制度却采取法国法的立法主张,于第二篇物权第八章明确规定优先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定名为“先取特权”,并对其种类、效力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8]

(三)、《意大利民法典》将优先权置于第6编(权利的保护),独立于所有权编与债编进行规定,并将其与抵押权、质权同置于该编的第3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该法典将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一起)归在权利的保护一编,与债编和所有权编并列。这种体例安排揭示了优先权与其是一种权利,毋宁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方法。[9](四)、尽管我国尚未确立起优先权制度体系,但是,有关的民事特别法中已经规定了具体的优先权制度,如《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中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顺序,即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8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顺序,即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偿付保险金、税款等;此外,《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费用、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可以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也具有某些优先权的性质。

三、优先权的分类

外国法上的优先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1、一般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又可分为公法上的优先权与私法上的优先权。

公法上的优先权,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在公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优先权,包括各种税捐优先权和有关司法费用优先权。如法国《税法》和韩国《国税基本法》规定的税捐优先权等。

私法上的优先权,是指为保护私人利益而规定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优先权。综观各国的优先权制度立法,一般优先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可以看出,这些费用涉及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

2、特别优先权

特别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依客体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和特定不动产优先权。

特定动产优先权,即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优先权。主要包括:不动产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其不动产上的动产之优先权,旅馆主人对顾客携带之物品的优先权,运送人对其所运送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保存人对其所保存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动产之优先权,因公职人员渎职的被害人对担保基金之优先权,耕地出租人对收获物之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对收获物之优先权,农工业劳役人员就其报酬对收获物之优先权,责任保险赔偿金之优先权,等等。

特定不动产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得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包括: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共同继承人就补偿金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不动产之优先权,共有物分割人就补偿金对原共有的不动产之优先权,等等。

四、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述

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应当规定,有人认为无须规定。上述争议已经鲜明地体现在一个《草案》和两个《专家建议稿》中。全国人大大法工委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优先权制度未作规定;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对优先权制度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四、小结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优先权制度具有的优越性,我国的物权法里面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但是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优先权也不例外,作为担保物权,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无须当事人之间的特约,也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因其缺乏物权公示,第三人无法由外部知悉该标的物上是否存在优先权,则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未免有受威胁和损害之虞,基于上述原因,对优先权涉及范围的规定应该慎之又慎,以防对交易安全的损害,造成另一种不公平的出现。

参考文献:

[2] 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页。

[4] 金世鼎:《民法上优先受偿权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907页。

[5]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6] 梅夏英、方春晖:《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发表于中国民法律网2004年12月15日。

[7] 在《法国民法典》中,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规定在第2卷,优先权与抵押、质押以及各种契约被规定在第3卷,即“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卷。

[8] 蕲宝兰、徐武生主编:《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第242页。

[9] 梅夏英、方春晖:《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发表于中国民法律网2004年12月15日。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