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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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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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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我国夫妻财产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我国夫妻财产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 文 摘 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国的民法典即将出台,为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财产关系将其单列为民法典的一编,顺应了社会的发展。为此,笔者从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现实出发,对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作了概括,并对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夫妻财产权的内容、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特有财产权以及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等相关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财产权,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权 交易安全 婚姻家庭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必须是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与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

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要拿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注释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的合法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在当代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国民法也强调民主、公平合理、维持正义。但我国刚从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走出来,封建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妇女在家庭里仍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任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保护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三)、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四)、符合中国的国情。各国的法律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这个特点,我们对国外成功的夫妻财产权法律制度,理性地借鉴,应立足于国情。

(五)、保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开始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有按照市场规则行为的义务。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在此财产制下,夫妻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权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能。

四、夫妻财产权的内容

夫妻财产的权利及义务,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的安全” 。注释② 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无论何种夫妻财产制都包含这些财产权内容,并确定夫妻财产对外责任的清偿及分割。对财产权的五种权能,将借助法定夫妻财产权给予阐述,现仅就贯穿于三种夫妻财产权类型的权能进行阐述。

(一)、所有权。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夫妻方或双方财产权的前提。涉及到所有权的始终和方式。如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对法定财产的权能开始于结婚,婚姻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共有关系的开始。婚后,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变更共有关系。

(二)、使用权。夫妻对财产的使用,直接体现夫或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他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即使用权)。

(三)、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婚姻家庭的生活是有夫妻共同管理的,夫妻以其个人或共同财产对家庭的开支负担。夫妻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在共同共有财产制下,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有个人财产分担。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分担。在某些地区,一方婚姻当事人专门从事家庭事务,无婚后所得财产,其完成的家务劳动,视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四)、对外财产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到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为了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该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

(二)第25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及第25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有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应有共同财产来清偿。《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责任。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方所造成的损失,有损失方给予补偿。

五、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

(一)法定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长期按照“男尊女卑”、“同居共财”、“夫权吸收妻权”的封建思想,有家长掌管家庭的一切事务。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平等,更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尽管在太平天国时期出现夫妻对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仅仅主流思想中昙花一现。当然这种平等的思想对后世有很大影响。中华民国政府于1930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编》里规定夫妻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妻的财产有夫管理,孳息也有夫所有。其片面维护夫权,也没有实际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在中共苏共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男女平等,财产平等。至此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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