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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相关责任辨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6 02:01:25
医疗损害的相关责任辨析
时间:2023-08-06 02:01:25     小编:李席广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本法条可知:

(1)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非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雇员: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上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使自己受到损害。现在我国多采取的是利益说,即损害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

所以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患者受到的一定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且这种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救济的可能。虽然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但由于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较为复杂,对于实践中有些严重不当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便直接可以说明违反了诊疗义务因此只要存在这些行为,法律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采用过错推定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根据该条规定在出现违法违规操作或妨碍证明的严重行为并造成患者损害时,便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患者是相对弱势群体,难以举证以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使得患者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在此种情况下医疗方仍然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而给患者一方的举证造成障碍就已经明确体现出了医疗方存在恶意此时让原本就处于弱势的患方继续取证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该条规定强化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减轻了患者的举证义务这样做符合司法实践的发展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此外,《侵权责任法》中也加入了对医疗机构的保护条款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条款: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一个病人都有权从自己的医生那里得到关于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并发症、合并症、治疗效果、转归、药物毒副作用等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最新信息的权利。患者知情同意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也是患者及其家属行使知情权的证据。

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加强医学信息交流,有助于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历年来,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虽然也是法定义务,但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却未有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与以往所有规范不同,《侵权责任法》则明确规定因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该法在我国首次规定了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

未尽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在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法律也赋予了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权。

这是出于对医疗机构的相信,毕竟医疗机构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医务人员都是白衣天使。

三、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专门就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威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责任本质上属于产品责任范畴通过《产品质量法》等规范调整并无太大问题。只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下了一剂猛药,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与医疗产品提供者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由于医疗机构在责任承担中的介入我国的医疗产品责任实际上兼具了医疗损害责任及产品责任的双重属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具有产品责任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除医疗产品致人损害外,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下,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之前的举证责任倒置。此项举措反思了之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加强了对患者方的保护。

但在其实施的八年中弊端也慢慢出现。过度地保护患者一方而将举证责任包括过错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完全推向医疗机构过度加重了医疗方的责任与负担,医患双方再次走向不平衡的关系,《侵权责任法》这些新规定可以说是打破了传统理论与做法,无疑对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制度将起到积极作用。

为解决数量逐年增多、赔偿数额不断增大、处理困难、社会影响力强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法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医患双方权利的充分保护是法律精神内核所在是医患关系得以和谐发展的根本之处,也是医患纠纷案件得以实质调解成功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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