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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09:45:06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时间:2023-08-05 09:45:06     小编:戴明远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出了较先前全面的规定,但是只是指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询问时可以使用录像,但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如果能使用,可以作为哪种证据使用;对于询问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又与之有着怎样的关系;当两者的记录内容不完全一致时,又应该以哪种形式的记录为主要参考。针对上述不明确的问题,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本文就针对这此问题进行相应的讨论,从而对我国侦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证据地位上的定位进行明确。

1.侦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在实践的初期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仅仅是一种对证据进行保存的形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将询问的全过程真实地反映出来,它逐渐成为了在法庭上将侦查询问过程再现出来的重要应用方式,能够真实地再现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是否为自愿、是否真实可信。但是对于这种录音录像,法律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需要相关研究者进行认真的推敲,有研究者认为,从法律上赋予其证据属性是作为适当的方式。

1.1赋予其证据属性的原因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笔录是对各种证据的最重要的承载方式,具有证据属性的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能够对全程的询问过程进行真实的记载的方式,具有与笔录相似的证据承载作用。侦查笔录能够作为证据的原因是其能够对询问过程中的主要活动的实际情况、侦查人员的提问内容和询问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和有罪的陈述进行如实的记载,而且比较准确和全面地将某事实的客观存在真实地保存起来。而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来说,笔录具有的这此优势,它完全具有而且相比于笔录还具有更加便捷和可靠的优势,绝不逊色。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不仅全面,而且更加完整,它能够将询问过程以三维的呈现方式展现出来,不仅可以讲询问过程中陈述的内容完整得记录下来,而且包括过程中的动作和表情都如实地记录下来,记录内容更加全面和真实。而相比之下,笔录就只能够将询问过程中的询问内容记录下来。

其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对司法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相比于静态记录的笔录来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实现对询问现场的动态记录,不存在其制作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主观意向的情况,大大缩小了违法操作的空间。

最后,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即时性的特点,能够使整个询问过程不受笔录记录者的限制,随时记录,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提高整个询问过程的效率。

1.2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的确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有7种,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属于何种证据类型,相关研究人员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从视听资料的定义可以看出,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需要具备其他任何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它以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优势特点将过去的情境真实地反映。但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前并不完全具备这样的作用。不过,不能仅为此原因就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没有任何的证据效力,在可能的状况下,它也许会被作为呈堂证据。

当然,还有学者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作为侦查机关的固定证据的方式。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体可以作为何种证据类型不是完全确定的,需要由其所拟证明的事项来决定,它不仅可以作为被告人供述或者辩解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视听资料。

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方式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的实现效果。在现有制度之下,需要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严格的规范,具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2.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规范制作的物质条件

相关研究者认为,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法律要求的物质基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调度下,采用一对一的物质帮扶方式。在整个检查系统的内部,尤其是其各个侦查部门之间实行临时的人员之间的互助学习,从而实现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力保证。

2.2确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前的告知义务

在侦查询问过程中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前,相关人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让其明白需要进行一个正式的记录过程与程序。这样会使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并尽量做出真实的陈述。如果有侦查人员对其实施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可以积极的表达异议。

2.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总过程的要求

在实际的侦查询问中,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第一次的询问时使用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那么若还需要进行询问,在后续的询问过程中,都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4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保存

虽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不少优势,但是在保存的过程中其容易被改和伪造,这此特点增加了保存的难度。因此,在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完毕后,需要将其播放给嫌疑人看,如果符合事实,让其签字,再制成原始版。

3.总结

总而言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的基本属性,而其具体的证据形式不是确定的,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进行规范时,需要对相应的物质条件以及制作前后的要求严格审查和遵守,以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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