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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决中的司法民主及其规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9-13 11:10:35
论司法裁决中的司法民主及其规制
时间:2016-09-13 11:10:35     小编:李寿范

一、司法民主建设状况分析

(一)司法民主建设的必要性

民主产生于对专制统治的对抗之中,它代表着人民的权力。人民进行统治,如人民当家作主。选举权。自治等。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本属政治范畴的民主观念,逐渐深入到司法领域。民众要求参与司法决策。司法程序。审判活动,在强调法治建设的当下,民主成为司法的一种内在价值要求。司法与民主间己经形成一种不容忽视的多重联系,司法民主己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理与实践问题。

民主介入司法领域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从宪政的角度来看,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它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司法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无法回避其民主责任问题,司法与民主休戚相关。加之,现代社会公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要求介入司法领域。目前,西方的司法民主研究主要涉及法官的选任。陪审制度。对于提倡社会主义民主理念的我国来说,为了充分实现马克思主义倡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司法民主的建设程度会更加深入,涉及司法的更多方面。

(二)司法民主建设的主要举措

随着民主观念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当代民主建设所提倡的是一种民众参与式。协商式的政治参与模式。这种理念深入到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领域,展现出司法民主的核心问题是民众如何正确的参与司法。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规制。程序保障。价值引导。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

2014年,迎来了司法改革的春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本次改革遍及司法过程中的各个领域,改革力度前所未有。在全国性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最高院提出了全面性的司法民主建设,并推出了十项司法民主建设重大举措,如长期坚持的人民陪审。人民调解制度,始终强调的立法监督。检查监督以及新近提出的特约监督员制度等。这些举措对实现公民理解司法理念。参与司法活动。监督司法运行。约束司法权力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司法制度转变己是此时正在发生而非多年前的贺卫方教授所憧憬的也许正在发生。

二、司法裁决中司法民主的典型表现及评价

当今社会早己步入了信息高度公开。透明的互联网时代,人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司法动态,司法活动己然走下神坛,步入寻常百姓的视野。但是,随着司法民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民主亦显露出很多不足之处。为此,在司法民主深入进行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其可能或己经暴露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司法民主进行冷思考。司法的内涵与外延,本文主要以司法审判活动为研究对象,并以备受国民关注的影响性诉讼为例,探讨在这些诉讼中司法民主展现的种种利弊,以及司法民主对司法审判的深入影响。

(一)典型性案例中的司法民主

互联网时代是海德格尔眼中技术狂热的必然结果。网络的实时性。移动性,实现了时间概念的即时化与空间概念的此在化,这不仅使得影响性诉讼本身的事实要素引发关注,而且其所关涉的道德。价值等因素亦得到迅速聚焦,甚至超越了法律。

在这些影响广泛甚至被学者戏称为公案的案件如张学英继承案。许霆案。杭州胡斌案。邓玉娇案等。该类案件为公众所悉知,在此不赘述。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直观而深入的认知司法民主的运作方式。程度,如司法程序公开。审判公开等。这些案件一般呈献出这样的特点,诉讼当事人。案件事实等因素被媒体。舆论。司法新闻高度曝光,司法过程具有极大的透明性,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开性。案件蕴含着受民众关注的身份。价值或者利益冲突,民众参与案件讨论。阐发观点,法院及时做出了多种回应,展现了司法的民主参与性。

(二)审判中的司法民主实践情况评价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通过司法民主的深入建设,将司法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及时的反映民众诉求,增加民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与尊重,深化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形成深度有效的司法监督体制。通过司法民主建设,使得民众得以较大程度的了解司法过程,有效监督司法过程,能够及时发现各种缺陷,如许案的量刑。胡斌案的车速测量的不合理性,并促进了立法的进步,如对见死不救的地方性立法。城市拆迁管理的立法。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这些影响性案件中民主干涉甚至决定了司法。在这些案件中,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呈现出很强烈的戏剧化,如张学英案中遗嘱从有效到无效,许霆案中量刑从无期到五年的剧变。这导致带有变动性的民意,取代了固定性。程序性的法律,这绝对是司法理性的退化。为此,孙笑侠教授对民意干预司法情况做出了八种总结,包括民众干预司法专业性。程序性。判决,民众道德情感干预法律规则。民众促进深层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等。民众关注个案其实并不一定是局限于个案的具体判决,而是要表达他们对结构性的社会问题不满的民间情绪,包括对社会。对政府。对权贵。对富商的不满,尤其是对作为公正最后防线的司法。最终,具有准终局效力的司法裁判,妥协于民众意志。

三、限制司法民主的必要性

在司法过程追求政治。法律。社会三种效果协调统一的今天。毫无疑问,司法民主建设是当代政治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是增强司法权威,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然而,通过对影响性诉讼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明确感知民意的非理性,当民意进入司法领域之时,容易走向多数人的暴政,侵害诉讼参与人权益。为此,我们必须时刻谨记两个概念,司法民主不等于民主司法,更不等于民主审判。

(一)司法民主暗含的非理性

法律作为一种构建精良的社会治理手段,提出了理性人标准,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然而,在变幻多端的社会实践与错综复杂的利益衡量面前,公民所展现的是一种无意识或低层次的非理性。在参与司法裁决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众意识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大众性,展现了一种道德上更为合理的朴素正义观,如杀人偿命。复仇。替天行道等传统法律文化理念,并未结合具体的司法语境。证据要素。裁判规则,所形成的裁判观念实际上具有片面性。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司法参与主体的复杂身份性,其主体涵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公民个人等。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多重性,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多元的价值观与利益诉求这决定了它们在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展现不同的诉讼话语,并必然产生冲突。不同的立场。利益诉求,导致各类群体观点的片面性,不能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性公平正义。公民。团体。机构等司法民主参与主体,在司法民主参与中很大程度上表现出来的是一种非理性的人,甚至是一群乌合之众,这不仅是一个宏大的析学命题,也是司法建设过程中不能否认的困境。同时,受媒体。网络等多方因素的引导。推波助澜,民众在司法民主参与中的自从性很容易被利用。误导。法不责众为背景下,民众的司法主张。行为的无责任性,使得民众意识的甚嚣尘上,容易诱发一种类似意义的多数人暴政,司法民主在司法裁判中逐渐变成一种压力。

司法民主建设是为了扩大公民参与,提高司法透明度,而不是将司法演变成一种大众化的全民辩论,这将导致一种司法的新黑暗时代。综上,司法民主中的非理性特点,必然对司法所追求的规则之治构成重大威胁,司法审判可能沦为民众情绪发泄的途径。民众在司法民主参与过程中,以其直观感受这种比较性非正义来评价司法裁判,最终会诱发判决的不公。

(二)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均属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但是二者具有不同的指向性。民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至上,遵循多数原则,肯定利益。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司法的本质属性是理性,采用精英主义,在各种要素间主张中立,追求公平正义。司法活动所依赖的法律,虽然渊源于民主,即立法,但又脱离于民主。司法活动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与追求,规制各项社会行为,必须采用独立的精英式运作方式。

民众以司法民主为契机对司法过程的介入中,往往以民众内部的大众意识形态为标准,妄图对司法进行干预。从法学理论。正当法律推理层面而言,司法民主建设下出现的民意不会对法官裁决产生影响,司法权力应当独立运作。但是,在讲求经验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由于法官要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民意在实质上决定了司法裁决。在中国的老百姓看来,人民法官就应该为民做主,为老百姓说话,就应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因而对于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法官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应该积极发挥能动的作用,来回应老百姓的合理需求。这种司法行政化的父母官意识,对司法独立造成严重冲击,司法恐沦为低级民众意识的殖民地。

(三)维护法律文本有效性要求

法律背后暗含的国家强制力保障,要求法律规则体系必须具有确定性。稳定性,以便法律的实施对象能够做出合理的预期。法律文本的合法有效性,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基础。然而,在司法民主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发现民众。传媒在行使其司法民主参与的过程中,通过他们以道德。风俗等为基础的简单经验思维冲击司法乃至法治赖以生存的基础法律文本。在广受法律界与民众关注的四川泸州二奶案中,民众认知中的道德意识对法律明文规定的遗嘱继承的冲击。民众认为,张学英与黄永彬的关系,违背道德,进而黄永彬所立遗嘱也不应受到保护,典型的强盗逻辑。民众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看待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最终司法及法律向民意妥协泸州中院认定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遗嘱行为无效,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司法民主建设过程中,民众认知。行为对司法活动所依赖的法律文本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若不加以重视,可能会走向拉德布鲁赫理论中的法的不法,法的安定性将不复存在。因此,司法民主建设需要规制与引导,将司法民主的权力界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判决中司法民主的合理导向机制建立。

司法历来被视为正义的化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我们必须明确,在司法过程中,我们追求的并非绝对正义,绝对正义具有实践上的不可欲,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一种绝大多数的正义,一种正义最大化。这是建立合理的司法民主的起点与归宿。

(一)坚持司法独立,划定司法民主界线

现代社会追求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分立与制衡,通过思想。制度建设,在司法与其他权力之间划定清晰地界线,以求构建独立封闭的司法权力空间。遗憾的是,中国由于文化。体制等多方原因所限,司法独立建设进展缓慢。在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国家明确规定的是一种审判独立,而非司法独立。从典型的三段论推理来看,没有司法独立的大前提,审判独立的小前提难以存在,更何谈公正裁决。在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我们应该逐步深化改革,明确司法独立原则。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进行司法民主等其他建设的前提条件。

必须谨记,公正的判决未必与司法民主所展现出的民意一致,它只需与法律规则一致。法律与民意的冲突,应当通过立法将民意上升为公意来加以解决。但是,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对民主责任的忽视,司法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应当积极承担自身的义务。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之间始终存在一种交互关系,不可能实现凯尔森所追求的的纯粹性,为此,我们所倡导的界线具有相对性。始终坚持,司法民主不同于民主审判。在具有特定指向性的司法审判中,必须拒绝民意审判,坚持通过法律原则。规则进行严密的法律推理以实现个案正义,二者间保持适度的距离,同时进行有效地理性沟通与良性互动。

(二)公民司法意识建设,构建公共理性

在司法民主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制度是可从外国借得来的,而观念及道德非自己养成不可。当代社会结构。意识形态发生了深刻变革,但是其背后所蕴含的深层传统法律文化却根深蒂固,如标榜道德。抵制权贵。同情弱者,民众的司法意识中充斥着各种伦理要素。心理学研究早己证实人的大脑。思维具有可塑性,为此,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司法新闻发布等举措对司法活动进行及时公布与解读,加强公民意识引导,使公民树立正确的司法。法律意识,能够理性。有序参与司法。同时,逐步完善公民司法民主参与的程序性建设,如完善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的选任机制,建立权威性的民意互动平台,及时收集。回馈民意。

理性参与是司法民主建设的基础性条件。公民参与司法的民主过程,必须对公民意识加以规范性引导,若不加以有效引导,民众可能会衍变成乌合之众,侵蚀司法权力破坏司法权威性。通过引导实现正确的权力主张与法律认知,使民众在认清事实。理解法律的前提下,做出正确。理性的判断,慎防悠意猜测,以更好地维护各项公民权利,实现良性互动的司法民主参与。

(三)同质性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

司法审判在各国普遍被视为一种精英活动,这种必然性是无法改变的。司法精英本质要求,加强法官这一同质性群体建设,实现在法官内部的共同认知,即构建法律存在。适用的共同标准,这是司法至上理念形成的特定基础。在2014年的司法改革中,上海在司法工作中首次提出对法官人员与行政人员的85:15比例,进一步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行政工作相分离,大力追求法官职业的内部自治。法官应当在法律推理。论证层面进一步深入,借鉴域外经验,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可信性。可阅读性,使民众能够理解。认同司法,进而确立司法权威。

同时,重视法官的职业伦理构建,培养法官职业的内部道德。在司法民主所带来的各方压力下,法官应当始终坚信内心的法律确信,慎言慎行,而不应像一个政治家一样去迎合公众意志,为取悦公众而背弃法律与法官操守。为了实现法官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应注重司法职业保障。法官不应当因非违法性判决而受到处分,避免再次出现如彭宇案中土浩法官的类似性遭遇,处分必须有理有据,拒绝无制度性原因的处理。这种不良政治类现象,今后必须肃清,以维护法官审判独立的宪法性权利。

五、结语

在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倡导司法民主建设的当下,我们有必要对司法民主的实践状况进行全面性反思,肯定其积极方面,并及时发现。纠正司法民主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及消极影响。通过对司法民主价值。举措的不断调整,力求在司法裁决这幅可供选择的图画中,将司法民主规制在合理限度之内,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裁判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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