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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想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1-16 02:07:39
简析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想
时间:2022-11-16 02:07:39     小编:龚亚信

未成年犯权益的保护问题长期以来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与重视,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先后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与消灭制度。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立法上和执行上的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封存制度适用的对象、封存制度的主体以及各主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法律责任及救济程序。封存制度的规定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规定有冲突,与有关行政规章的衔接上有冲突,封存制度启动主体单一,封存制度适用范围比较小,这些都给封存制度的执行带来问题。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浅谈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完善封存制度在立法上的缺漏

(一)明确封存制度适用对象

立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以及罚金,而且包括定罪免刑、不起诉、违法行为。定罪免刑方式,即只宣告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了某种犯罪,但对其不适用任何刑罚方法。不起诉包括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情形。违法行为通常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定罪免刑、不起诉情形和违法行为情节显然比五年有期徒刑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当然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且,以有利于被告人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出发点,定罪免刑、不起诉和违法行为都理所应当属于封存对象。

(二)立法明确封存制度的主体

立法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事执行机关以及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都是封存制度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有保密义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侦查,侦查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卷有封存主体地位;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之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出刑罚判决,是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主体;审判阶段结束后进入执行阶段,到刑事执行阶段的少管所、看守所。少管所、看守所会形成卷宗材料,少管所、看守所理所应当成为封存主体。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都有可能获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当成为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有保密义务。特别是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严格保密。上述机关、单位、组织以及个人如果违法公开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解决封存制度在法律上的冲突

(一) 扫清法律冲突的障碍

《刑事诉讼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为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设置了一定的升学和就业障碍。立法部门应调整和修改上述法律,消除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升学和就业歧视问题。规定在适用法律的时候,直接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覆盖了其他行业规范的规定。但是,还应在《刑事诉讼法》或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声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查询,但应当保密,这是为了公共利益允许的例外。为了封存制度能实现其效果,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瑞士等国家颁布《犯罪登记和教育登记簿法》。登记簿专门登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只有案件承办人才能查询登记簿,而且,只有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才能查询登记簿。

(二)解决与行政规章在街接上的冲突问题

建立封存制度的配套制度,就是改革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如今,我国的户籍和人事档案存有公民的犯罪记录,可以适当把户籍和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分离出来,把户籍制度单纯地确定为表明公民身份的制度,把人事档案制度单纯地确定为表明公民学习、工作基本情况的制度。

三、改革并细化封存制度的规定

(一)改革封存制度启动主体单一化现状

目前,我国封存制度启动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这种模式显得较为滞后和被动。笔者认为,可以改革为多元化启动方式。首先,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是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做出最终裁判的法院都可主动启动封存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封存的案件,法院应当进行全面整理,逐一进行封存。其次,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依职权启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申请启动。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启动封存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和制度执行这两个方面。如果发现法院和其他的封存制度执行主体存在不封存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封存的主体。再次,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因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保护自己的观念比较薄弱,法定代理人是完全民事能力人,可以作为申请启动的主体。司法机关应该启动封存程序而没有启动的,无故迟延封存的,或者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启动封存程序而没有启动的,当事人都可以向应该封存的法院提出封存申请。接到封存申请的法院,应该依法审查该封存申请,做出封存或者不封存的决定。

(二)是扩大封存制度适用的范围,把主观因素纳入适用封存制度的考虑因素

目前,我国的封存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这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力度太小,应该扩大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很多国家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囊括所有的未成年犯,只是区分轻罪和重罪,在程序上有所不同。更有甚者,不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是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样可以更加彻底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走向消灭制度的一个很好的过渡。封存制度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到所有未成年犯罪中,并需要加入考虑主观因素进行区别对待。再配套适用启动封存制度主体多元化的方式,就可以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明确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责任

我国的现有立法都没有规定有关人员和机构违法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样会导致一些知晓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有关人员和机构泄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国家法律也应对媒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救济程序。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和制度执行这两个方面。在法律适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在法院适用法律环节应该进行合法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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