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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版权博弈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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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版权博弈策略分析
时间:2023-01-09 01:06:15     小编:杜宇

1 引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数字内容产业蓬勃发展,数字内容作品的形式和种类日益丰富。在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传播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相较于传统的影视作品,数字作品对载体的依赖性逐渐减弱,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通过互联网利用数字作品满足其需求。一方面,用户的需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另一方面,复制和传播的便捷导致了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复杂困境。显然,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产品的弘扬,有利用用户的无障碍获取。然而,不加限制的传播,必然造成创作者著作权的随意践踏。于是,围绕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出版商、信息网络服务商和用户的博弈,成为政府、媒体、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2 相关研究

博弈的目标是打造一种所谓的利益平衡,即按照著作权法所规定一方面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也强调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传播。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时代数字作品的产生打破了著作权的平衡,原有依靠限制载体的保护办法在互联网时代下失去了作用,于是学界和业界展开了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的讨论。目前的研究看,主要存在三种研究取向:制度取向、技术取向、管理取向。

制度取向的研究试图通过案例研究、对比研究等方法探讨通过合理的制度规范版权使用行为,主要研究成果是对合理使用行为的研究。张绍武列举了合理使用行为,这些利用行为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并根据《伯尔尼公约》提出了数字作品版权保护中合理使用的原则,从共有领域的数字作品和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作品两个角度提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刘洋从案例研究出发,以法学的视角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了判定合理使用的界限,提出了相关对策。贾增岁,吴向军强调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是平衡版权人与公众使用作品权利的支点,并论证了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沟通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桥梁作用。郭瑞华分析了数字作品版权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界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边界,认为所谓合理使用主要包括网络上的浏览;制作多媒体课件;网络中类似公告栏的形式;数字图书馆及诸多类似网站。提出解决利益冲突要推行创作共有机制、引入电子商务模式以及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版权授权方式,促进作品的完善和传播【5】。另外一种研究取向是从技术角度探讨解决版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的讨论均围绕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代表性的研究者包括江雪梅、许文丽、张宪海等【6-8】。管理取向的研究试图通过最佳的管理设计,实现多方利益主体的共同收益,这种双赢或多赢的研究视角也是多方博弈的成果。奉小斌等认为网络版权保护旨在权衡网络版权利益相关方的公平利益,定价策略利用网络外部性原理和数字产品的特征进行合理定价。周丽霞等以数字图书馆为背景,着重分析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博弈规则以及博弈参与者,提出了基于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解决方案。孙瑞英分析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与冲突,建立了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模型,指出了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博弈双赢的可能性。

纵观相关研究现状,大部分研究者的成果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从某一利益方的角度提出策略方法。博弈研究大多从经济学视角,提出博弈模型,策略方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基于此,本研究从厘清数字作品博弈方的利益诉求出发,拟提出有针对性的数字作品博弈策略,为决策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3 数字作品版权博弈方的利益分析

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面临新的困境。新的载体形态,使得传统的版权保护办法丧失了有效性;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较差,版权人的维权极为艰难;复制技术的发展客观上催生了大规模的盗版行为,网络传播环境促使盗版的传播极为简单;网络盗版的成本低廉,正版价格昂贵,诱发了大量侵权行为。在复杂多元的环境下,要进行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首先应该分析博弈各方的利益诉求。

3.1 著作权人的利益诉求

可以说传统版权法是以保护著作权人为核心的。在网络时代,著作权的关注核心发生了变化,版权法更多的关注数字作品的传播,通过法律规制以规范数字作品的传播行为。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推出征集意见,即引起了音乐创作人的集体抗议,认为修改草案剥夺了音乐人合法的著作权。那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利益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做了明确说明。本研究选取在网络环境下较为敏感和容易侵犯的权利进行分析。

(1)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依靠网络传播的数字作品,在传输过程的篡改变得较为简单。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实践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主要关注作品被恶意复制和使用,无限传播,从而造成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诸如此类的诉求也是数字作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3.2 信息网络服务商的利益诉求

近年来,针对信息网络服务商的法律纠纷非常多。例如,百度文库侵权案、视频网站APP纠纷等。信息网络服务商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致力于资源共享的数据库建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客观上又促进了公共利用数字作品的机会,有利于文化作品的大众传播。基于技术中立视角的信息网络服务商面对著作权人的讨伐,显示出非常强硬的立场,而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显得异常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重新成为讨论的热点问题。而在法律层面,针对这种复杂的纠纷,尚未出台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司法解释。事实上,信息网络服务商在传播数字作品过程中取得了收益,著作权人并没有得到补偿,而补偿的机制也并未建立。多数的纠纷都要通过著作权人与信息网络服务商的线下和解,甚至需要行政命令去解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纠纷。这些乱象在建设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信息网络服务商业呼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避免纠纷的产生。

3.3 公众用户的利益诉求

由于数字作品网络获取的便捷性和经济性,公众用户购买正版数字作品的诉求降到最低。公众用户希望得到免费、及时、便捷的服务。在移动互联环境下,这种需求愈加强烈。多数情况下,普通公众用户对数字作品的使用都是以学习和娱乐为目的的,这与恶意使用和传播、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在大众的诉求声中,信息网络服务商的传播行为更加趋于合理化,似乎有了更多与版权人抗衡的基础。公众用户的利益诉求是最不涉及经济利益分配的一方,但是又直接影响著作权人和信息网络服务商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同时,满足公众用户的合理需求,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又是数字作品出版的重要宗旨。

因此,在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过程中,对于博弈各方的利益诉求都应该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应该是相关法规制定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4 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策略

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核心是博弈各方的利益平衡,版权保护要充分考虑普通公众的利益诉求,保护合理使用,打击恶意违法行为。

4.1 构建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主要以著作权法为主体,然而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却受到利益各方的广泛质疑,焦点之一是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够。另外一个争论的焦点在于,由于著作权法具有极大包容性,传统媒介和数字媒体的作品均在著作权法规范之列,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其操作性受到质疑。尽管我国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基于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仍未建立。从本质上说,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适用于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专门法规。立法部门要根据立法程序,尽快制定出台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数字作品版权保护规章制度。对相关司法实践给予有力的法律支撑,尽快构建和完善数字作品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数字作品的出版发行、传播和合理利用在法律的框架上健康快速发展,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

4.2 积极探索管理制度的创新

(1)坚持合理使用制度。为了维护正当的数字作品利用,必须坚持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制度是在版权博弈过程中充分重视公众利益最直接的体现。在网络环境下,要注意区分网络利用行为中合理使用的边界,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以最充分的反映公众的利益诉求。

(2)探索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版权人与版权有关权利人通过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使用人被授权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版权人主张权利。欧美等国家普遍建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我国此类机构还不是很普遍。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维护著作权的有效措施,是网络环境下沟通著作权人和利用者的有效桥梁,也是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接轨,开展著作权国际交流的重要举措。

(3)推行创作共用机制。创作共用协议旨在推动全球数字作品自由共享和重用。创作共用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的价值最大化。通过创作共用机制,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完善。

4.3 打击盗版侵权和恶意传播行为

盗版侵权及恶意传播行为,是影响数字作品生态环境的最直接因素。一方面由于众多著作权人不维权,另一方面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诱发了盗版侵权和恶意传播行为的大量增长。这类行为以损害著作权人利益为基础,非法牟利,严重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应该着力打击。

4.4 探索基于数字图书馆的非营利模式

既然博弈的焦点在于利益分配问题,探索一条公益路线,未尝不是一条值得尝试的路径。目前全球可借鉴的案例很多,例如谷歌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的性质是公益性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从理论上保障了数字作品在传播过程和使用过程中的非营利性,这也是合理使用制度所倡导的精髓。谷歌数字图书馆模式的优势在于提供一个对数字书籍进行全文检索的平台,并且保证不会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同时通过推动书籍的线下销售使作者和出版商受益。这种众赢的模式真正实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5 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数字作品传播和数字文化产业的繁荣,然而面对出现的数字版权保护问题,通过不断健全法律体系、探索管理模式的创新以及非营利的运作模式,应该能够得到逐步的解决。然而,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复杂多变的环境可能会诱发新的问题,需要业界和学术界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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