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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理应对相关虚拟财产提供立法支持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7 23:44:40
试论法理应对相关虚拟财产提供立法支持
时间:2023-08-07 23:44:40     小编:吕亮

在现今的数字化时代,法的局限性淋漓尽致的体现莫过于是它的滞后性。法律是在继承、发展、创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们虽不能做到填满马克思韦伯所谓的自动售货机的所有物品,但是应尽可能的完善。当下虚拟财产问题在国内外都引起了人们莫大的关注,然而在法律、法规、规制方面却是盲点。徒法不足以自行,而无法不足行。仅靠引起金融市场恐慌或造成市场瘫痪的说辞并不能服众且有违反政府法治精神的嫌疑,必须考虑相关的立法问题。针对虚拟财产的立法,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现实意义上都具有可证性。

一、通过实例来加以说明对虚拟财产立法的紧迫性

( 一) 王女士诉腾讯公司案件

2011 年王女士的案件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丈夫在一场车祸中遇难,她为了纪念丈夫,想整理并拥有他保存在QQ邮箱里的信件和照片。对此求助,腾讯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根据与用户之间的协议,QQ 号码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有号码使用权而不能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处置。在此案例里我们能作为法律依据的只有一份用户服务协议,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尚待商榷,因为拟定此协议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指导。另外,腾讯公司的协议有霸王条款之嫌,更类似于电子或格式合同,它并没有取得使用者们的赞同。并且在继承法中虽未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但它依附了被继承者的人类情感,可转化为具体的现实价值,这符合继承物的属性。

这里或许可以暂时借鉴国外的一些类似经验或做法。目前,美国已经为数字遗产立法,并已有俄克拉荷马、爱达荷等州通过了针对数字遗产的法案; 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的办法统一管理的,当数字遗产被认证为具有金钱价值后,在死者死后10 年内,这些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保护; 芬兰的电信管制机构FICORA则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近亲可以继承其数字遗产。数字遗产作为数据信息的一部分,往往掌握在服务商手中。其会在《用户使用协议》中规定,用户只对账号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数字遗产能否顺利继承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支持。无论是法律在控制由于科技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调整科学技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防治对技术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而重要的作用,这需要立法者与时俱进。

( 二) 关于比特币

2009 年,日本人中本聪开发了一个称为比特币的开源P2P( 点对点) 电子现金系统。它和传统货币最大的区别在于,没有一个中央发行机构,完全无中心化,没有中央服务器或者托管方,所有一切都是基于参与者。其设计初衷就是对抗现有的货币体系。比特币在发行方式、发行主体、流通方式、支付方式上都和以往的货币有着很大的区别。它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种较为成功的全电子化货币,极大便利了资金的全球支付,降低了中间费用,对传统货币的发行、支付业务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启示作用。

但是,因其特性,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比特币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障碍。法律的作用本是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通过法的运行使社会更有序,实现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一点上,我们对待比特币这样一种新兴的便捷的电子货币的态度应该是疏而不是堵,比特币,不论在将来能否真正的流通,都是一次伟大的尝试。这不仅能完善法制,而且也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金融安全。

二、对虚拟财产立法的法理依据

首先,这种依据来源于法的自身限制性。它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经济、政治、行政、道德文化等都是调节社会矛盾冲突的手段。且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多变的现实生活也存在着莫大的矛盾,它往往滞后于时代的变迁,因此立法者应对事物有一种敏锐的感觉,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是哲学原理,我们要做的就是发现规律,而不是在面对生活变更时手足无措。其次,科技与法律的冲突。科技的发展使立法内容更加繁杂,并催生多种法律法规,数字财产问题就是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网络信任与法律信任促生法律信仰。在全球化与网络时代消息的传播迅捷无阻时,如果我们能在新问题上提出独到又可行的见解,这不仅本身会促进我国法治进步,还能让世界上拥有最多网民的国家对自身的网络体制产生一种信任感,这种信任感通过法律与监管机制体现出来,就会逐渐形成一种信仰体系。

毋庸置疑,数字财产立法问题在全世界各个国家中都没有能良好解决,也没有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可供参考,这对我们来说是个难题也是一种契机,只要我们的立法者在此种问题上能够提出良好的法规,那么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也定在国际上获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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