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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吉林建设的路径的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9-27 11:09:38
推进法治吉林建设的路径的研究
时间:2016-09-27 11:09:38     小编:宋力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创了我党历史上专门就依法治国问题做出决定的先河,彰显了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仅靠几个人或几个机构加强重视就能够实现的,而是需要全社会的紧密合作,尤其离不开全国广大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只有全国上下一心、同心协力才能取得成效。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总结多年来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经验的基础上,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发布了《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质量全面提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法治意识显著增强,推动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是探索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法治吉林建设路径的有益尝试。

一、法治吉林建设必须有可依据的良好法律

法治吉林建设首先要有法可依,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必须成为可依据的良法,这是开展法治吉林建设的前提。就目前法治吉林建设可依据的地方性法律规范的状况看,无论数量还是质量均有所提升,但离满足法治吉林建设的需要尚有差距,可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法治吉林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想制定出符合法治吉林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并使其形成体系,必须做到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这就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其一,科学立法。科学立项是制定科学法律规范的前提,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工作同样也是搞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前提,只有切实从我省发展大局出发,征集最适合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选题,科学设定立法项目,才能为法治吉林建设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其二,深入调研。制定科学适用的法律必须深入了解社会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法规内容,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专家、学者、立法咨询员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使其真正能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三,活化立法方式。实行立法者、法律专家学者、法规起草部门、人民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的格局,集全社会的聪明才智,制定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其四,加强执法检查。一部法规颁布施行后,其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文件支撑,应是立法者认真关注的问题。因此,及时跟踪了解已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废止过时的法规及条文,修订不合实际的规定,全面理解贯彻宪法精神,结合了解上位法的变化情况,准确纠正与宪法和上位法不相适应的规定,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上位法为依托,以解决我省实际问题为目的的地方性法律规范体系,才能达到使每件地方性法规更加科学适用的目的。

二、法治吉林建设必须有可信赖的执法队伍

法治吉林建设离不开法的实施,而要达到使已颁布的法律文件得以准确实施的目的,必须有一支合格的执法队伍。全省政法机关肩负着艰巨的执法任务,这支政法队伍的素质如何,能否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是能否确保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关键。因此,法治吉林建设离不开可信赖的执法队伍,而加强政法队伍自身建设则是建立合格执法队伍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办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这就为执法队伍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合格的执法者界定了标准。明确要求作为一个合格的执法者必须做到: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做到严于律己,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要时刻谨记吾日三省吾身的古训,不断反思自己的言行,时刻按照合格执法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切实具备一名执法者应有的道德素质,力争使自己无愧于法律赋予的使命。其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做到爱岗敬业,熟知自己所执行的法律,信奉自己所执行的法律,敬畏自己所执行的法律,遵守自己所执行的法律,捍卫自己所执行的法律,切实具备一名执法者应有的业务素质,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国家、社会、人民的权益。其三,具有敢于担责的素质。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做到敢作敢为,要有直面困难、克服困难的勇气,遇事不推诿、不避责、不妥协,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勇于承担,有底线思维意识,敢于坚持真理,依法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守住法律的底线,切实具备一名执法者应有的能力素质。

三、法治吉林建设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法治吉林建设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这种监督不是临时性的而应形成科学的监督机制。实践证明,科学的监督机制是确保法治吉林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要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必须做到:其一,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开展监督工作,落实监督任务,实现监督目的,需要有一支强有力的监督队伍。这就要求监督工作者不仅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而且要有合格的政策法律业务水平,更要具备过硬的监督技能,保证能够准确完成监督任务。其二,监督要依法进行。监督作为保障权力正确行使的措施,并不是监督者高高在上地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管,而是为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因此,监督工作必须有序进行,应当有明确的开展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地行使监督权,形成对权力监督的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根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就为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指明了方向,也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切实将监督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其三,形成监督合力。对权力的监督既是人民的权利,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就我国目前的监督主体来看,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团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等,这些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对权力的行使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但就我国目前的监督工作具体情况看,这些监督由于缺乏系统性,无法形成合力,削弱了监督的力度,不能完全发挥监督工作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认真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形成系统科学的监督机制,这样方能取得实效。

四、法治吉林建设必须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律氛围

实现法治吉林是每个吉林人的美好愿望,推进法治吉林建设步伐是全体吉林人的共同责任。为实现建设法治吉林的目标而尽职尽责,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律氛围,是实现法治吉林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做到:其一,全面提升法治意识。通过多年来的学法、用法、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的提高,但离法治吉林建设的要求尚有差距。在社会生活中,仍然有不了解法律、不信奉法律、不重视法律、不遵守法律的现象发生。因此,进一步提升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培养人们依法从事社会活动、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共识,提升司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为法治吉林建设的全面推进提供有利条件仍是十分艰巨的任务。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生活达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程度,实现人们依法生活,法官依法办案,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运行,为法治吉林建设奠定基础。其三,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其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观念和技能,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措施。因此,要扭转人们长期形成的事不关己、不管不问的封闭心态,让人民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有效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共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加快法治吉林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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