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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立法体系重构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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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立法体系重构之必要性
时间:2023-08-18 00:37:14     小编:田瑞忠

一、保护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必要性

有赖于森林资源客观存在着的稀缺性,加之构建绿色低碳型社会进程的日益推进,森林资源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中越来越凸显其生态意义,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已愈加重要。

( 一) 我国森林资源禀赋状况

根据国家林业局2 月25 日发布的全国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1. 63%,全国森林面积2. 08 亿公顷。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积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 /4,人均森林蓄积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 /7。森林资源的稀缺性不可避免,仅靠市场的自我调控难以实现对于森林资源的合理永续利用。

( 二) 森林于生态环境之重要性

森林资源较之于其他自然资源而言,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远高于其经济价值,林业的发展对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 维护生态系统,彰显生态绩效发展林业不仅仅意味着挖坑种树,提供林副产品。森林资源不同于纯粹的市场产品,其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保障三个系统一个多样性的生态功效。林业部门是发展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部门。由此可见,森林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和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凸显生态功能。

2. 完善能源结构,助推低碳经济就全世界范围而言,木材、钢材、水泥是传统意义上最主要的三大原材料。较之于钢材、水泥,木材明显具有清洁、无污染、环保之重要特性,可谓是对环境污染与破坏最小的原材料之一。近些年来,森林资源也愈发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第四大世界性战略能源,这对于改善能源利用现状,调整和完善能源结构至关重要。

3. 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国际责任森林是最大的碳储存库,加强营林造林,发展林业碳汇项目有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产生和排放,能有效地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目前我国是世界范围内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没有《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理应肩负起应对气候变化、减缓全球变暖的重任,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展现大国责任形象。

二、关于森林资源的国内法规定

我国虽未建立起系统完整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但在森林、草原、土地等资源品种方面已有专属的行业法律法规,并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森林资源立法方面我国已有诸多尝试。

( 一) 涉及森林资源的立法体系

我国确立了上至宪法下至地方条例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关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等事项已有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从根本法之地位确立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作为一般物所应具有的权利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列举了涉及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几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从大体范围层面界定了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为林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 则从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层面对森林资源加以界定。作为《森林法》的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条例》针对《森林法》所确立的框架进行了细化的列举式规定。《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则就森林资源利用与保护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

( 二) 现行立法确认的相关制度

关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法律救济等具体内容,现行法均有不同的规定并创设了相关的法律制度。

1.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宪法》确立了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制度,《森林法》第十五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森林资源的权属流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或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2.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森林资源的清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地区的各类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质量等因子进行调查和核查。森林资源建档是在森林资源清查的基础上,将清查结果加以分类、整理、汇总、保存的制度。准确的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是森林资源建档的数据来源和基础,而完备的森林资源建档能够有效地反映森林经营的实际成效。林业规划是就我国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等事项的纲领性计划,在林业规划的指导下,应科学地编制森林资源利用管理的具体方案,即森林经营方案。应当说,林业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与合理监管。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运用在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等情况下,用以弥补因上述行为导致的林地面积锐减、森林破坏等负面影响。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部门主管并同意安排植树造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可避免地会遭受破坏,外部经济性难以克服,但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加环境违法成本,从而更好地实现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3.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森林法》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采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采伐的原则、采伐审批程序、采伐方式和期限等,并特别明确了限额采伐制度。对于荒山荒地、幼林地等生态脆弱的林地环境,国家加强区域监管,设定封山育林制度,在封山育林区和封山育林期内禁止或者限制砍柴放牧,以实现对于特殊林区和森林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现行立法还规定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并确立了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的相关责任制。缘于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为更好地应对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侵袭,国家专门制定了《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监测、预警、治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结语

现行森林资源立法在法律概念、立法目的、法律定位、相关制度、法律责任、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所遭遇的瓶颈难题不禁引人深思,良法是法治的顶层设计,更是执法与守法的基本要求,唯有不断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相关立法,方能真正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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