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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转型时期的人大法律监督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7-04-01 12:01:09
论经济转型时期的人大法律监督
时间:2017-04-01 12:01:09     小编:李裕能

摘 要:人大监督具有法律性,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地方法制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主要针对经济转型时期,人大法律监督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人大工作;法律监督;思考;经济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进入剧烈的经济、社会转型期。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将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没有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民众的权利保护和民主政治发展有效地结合起来。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需要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所有的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法律的监督。

1 当前人大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人大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也是人大自身的工作职责。法律监督在推行民主政治实现法治社会的历程中尤为重要,也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近年来,人大的法律监督可谓在继承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在规范中创新。真正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效能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崇敬。但由于经济与社会矛盾的凸现,在法律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监督制度存在问题

监督制度严重缺失,不健全不统一,柔弱性较大,过于原则、刚性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监督的权力没有强有力的保障,相关规定太原则化,缺乏确切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无章可循难以操作,近乎无序监督和无保障的软监督。其根源就在于法律赋予人大监督权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对监督应当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保障。而这种状况反映在现实中,就体现为人大监督更多的是靠政治影响,达到监督的效果,而不是依靠法律制度来保障监督权利的落实。

1.2 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缺位

英国历史学家艾克D说过:“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因此,监督者自身更需要接受监督,不能恣意和妄为,这是权力良性运行的基本规则。我国人民检察院对立案、刑事侦查、以及审判、执行等等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都是法律明文赋予的权力。但现并没有有效机制对此拥有庞大监督权力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制约。

2 如何加强经济转型时期的人大法律监督

当前人大司法监督力度和效果虽不断增强,但监督过于原则、刚性不足,被监督者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等问题依旧突出。社会上对人大监督“走过场”、“流于形式”等议论仍然存在,尤其是个案监督退出后,人大司法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等“硬伤”凸显。

2.1 强化法律监督意识

强化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职责,牢固树立依法监督的思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检察干警依法监督和敢于监督的主体意识,增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观能动性。坚持服务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大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坚持全面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坚持人大对检察工作的有效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努力开创法律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2.2 进一步完善立法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中国今后的转型仍然需要法治的依托。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这一法律体系的建成应该呈现这样的状况:宪法比较完备;各部门法比较周全;各部门法中的基本法律比较齐全;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比较完整;法律体系内部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协调等。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目标已基本实现,但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很艰巨,立法还要进一步完善。尽管现在已经具备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法、合同法和婚姻继承法等,但要把它们都容纳进一部法典,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另外,中国还有一些法律的内容已经滞后,需要通过修订来进一步完善,比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都是如此。在今后的转型时期,随着情况的变化和转型的需要,中国完善立法的任务仍然艰巨。否则,滞后的法律内容会对转型产生不利影响。

2.3 发挥人大代表在推进经济转型中的主体作用

让人大代表站在加快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实现资源型城市健康快速发展的最前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履行职责。把加快经济转型作为根本任务,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二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代表好、维护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代表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权为民所用,法为民所立,事为民所办,话为民所说”落到实处。三要从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到为人民谋利益上来。

2.4 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一是正确认识执法监督中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而不是干预其日常工作。二是科学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应善于监督,科学地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监督领域的法制建设,适时修订法规条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提起、调查、审议、表决、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县级人大必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注重改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监督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依法督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汇报以是否依法行政为重点,在开展的调查、视察活动中,以解决行政违法问题、把各行各业纳入法制化轨道为重点,切实解决乱罚、乱滩派、滥收,及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

结束语

人大法律监督工作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依法行使职权,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问题解决、工作改进、法律实施;要坚持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寓支持与监督之中,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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