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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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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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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讲究诚信为本,诚实信用原则历来在我国司法领域有着较高的位置, 它不断体现了民事立法对自身价值的追求,也对我国物权、债权法的立法执法起着指导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诚信认识受到冲击, 催生出一系列违背诚信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在民商法体系中,对诚信原则的维护措施也仍旧匮乏。基于此, 笔者将在审视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基础上,对其完善途径进行有益的探索, 使社会诚信体系在民商法的保障下得到良性发展。

一、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解读

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关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尚且没有统一的认定, 因此, 其概念有着多重内涵。追根溯源,诚信原则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以善意原则产生。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加快,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日趋活跃, 由此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变得有条不紊。在此背景下, 被人们极度渴望建立和运用的诚信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中得以确立, 并在约束人们道德和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今,随着人们对诚信的重视提高,其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准则, 逐渐从道德层次上升到法律制度。从民商法的角度探讨诚信原则的定义, 主要指人们在进行具体经济活动时, 按照市场经济规定的诚信互惠原则进行买卖、交易等行为, 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情事变更原则。此原则在民商法中主要表现为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债权债利法实施过程中要遵循情事更替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 是为了在和合同履行期间,消除因不可抗自然因素而更替差生的不公平性。

二是扩张了合同义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传统意义傻瓜的权利义务范畴已经得到拓展,且主要为合同义务。因合同法的变动,要进一步细分合同中需遵守的道德原则, 诚信原则在合同义务的界定上得到重新审视。

三是合同的设定、履行、变更和解除。当民商法中规定的某以合同发生效用后, 它对合同签订的双方都有一定约束力: 一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都需要严格遵照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四是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这项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日常履行中的过错归责、无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

二、完善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有效路径

( 一) 界定内涵,明确适用标准

为了给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更加有序的法律环境,民商法中引用了诚实信用原则,然而目前关于诚信原则的界定仍然饱受争议。因此, 为了充分发挥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体现其价值,我们很有必要明确其法律内涵和使用标准, 以法律术语来明确界定诚信原则的内涵,并据此制定有关法律条文,为司法审判以及案件分析等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 还能提高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 二) 提升地位,健全诚信体系

现阶段,我国已经制定并且出台了众多关于诚信原则的民商法律,但是诚信原则的法律适用位序靠后。因此,国家立法机构需要加快《民法典》关于完善诚信原则进程,从而努力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效化解矛盾,不断提高诚信原则的位序与位置。此外,为有效避免违背诚信原则案件在市场交易中的泛滥, 如瘦肉精、苏丹红等案件,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注重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构建, 而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每一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都应当主动肩负市场主体责任,自觉构建起良好信用体系。

( 三) 政府引导,加强诚信监督

在构建与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部门扮演者至关重要的角色。所以, 在诚信立法上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自身职能,采取积极举措深入推进信用建设,公开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力宣传诚信原则的作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履行诚信原则。明确诚实信用体系中的主客体, 加强对主客体的监督与以电脑,同时建立健全监督引导机制,实现企业信息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开透明, 完善诚实信用体系,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价值。

三、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已得到确立, 并成为我过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势所趋, 它将更广泛地被应用在法律法规中,成为民事活动的第一守则,并为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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