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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注册商标权利的具体内容(1)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3-12-18 11:17:36
浅论未注册商标权利的具体内容(1)论文
时间:2013-12-18 11:17:36     小编:

论文摘要: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赋予未注册商标具体的商标权利。商标权利应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未注册商标是享有某些具体的商标性质的权利的,如使用权和一定意义上的禁止权。

论文关键词:商标权;未注册商标;实体权利

一、商标权利的内容 一般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对注册商标的支配为其权利内容的。这种支配权大致包括:使用权、禁止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权等诸多权项。

商标权利的具体内容更主要的是表现在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其他如续展权、许可权、转让权的权利,笔者认为只能算是商标权利相关权利或延伸权利。

商标权是以使用权和禁止权为核心的,对于未注册商标因其使用而产生何种商标权而言,可以肯定的是其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不同的,这也体现了我国提倡商标注册的主导意识。

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未注册商标可以灵活用于各类商品或服务上,完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及时变换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未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使在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前提下,要比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显得更为灵活,辐射范围也没有限制,这也是其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且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尽管两种商标的使用权都体现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但依商标法规定,当一种标志,被他人申请并核准注册后,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就要让位给在后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是无法与注册效力相对抗的,当二者发生商标权利纠纷时,未注册商标使用权只能放弃,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29条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同时申请同一个商标时的解决方法。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不管该商标哪个申请人先使用,只要先注册即可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可见商标法是禁止他人恶意抢注的,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自己的未注册商标遭恶意抢注后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这也在一定程度体现了未注册商标因使用而取得一定的商标权利。

三、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权 通常认为,禁止权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表现为自己专用和排除他人在特定的类别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近似的标志。未注册商标是否享有禁止权呢?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意义的禁止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见,对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赋予其禁止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

《商标法》反对他人恶意抢注,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要求人们各行其道,诚信经营。民法理论也认为,他人不能从自己不正当的行为中获利,允许他人恶意抢注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已经使用普通的未注册商标而言,如果他人恶意抢注,也应当享有此种禁止权。

当然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权所涵盖的内容要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权内容要狭窄得多,其无权排除他人使用该未注册商标,无权对抗善意第三人将该商标进行注册,其禁止权仅仅局限于排除第三人恶意抢注方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应享有使用权和部分禁止权,商标法应当予以明确。

至于续展权、转让权、许可权等其它权项,应当专属于注册商标,其支配客体得益于注册商标商标权的专有性、法定性。只有事先明确的权利记载,才可行使这些权利。

对于未注册商标来说,由于其权利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使得不易行使这些权利,可以转让,亦可以许可,但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参考文献: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李颖怡.对商标抢注现象的反思[J].法学评论,1995,

(5). 邓永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J].人民司法,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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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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