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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控是管理与技术的统一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8-17 10:53:14
质量监控是管理与技术的统一
时间:2016-08-17 10:53:14     小编:郭蓥武

检测机构是提供准确检验数据的技术部门,一旦接受监管部门授权委托,它的性质与作用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不仅要发挥自身的检测技术优势,而且还要承担监管的功能。但是,监管工作有它自己的技术规范与监控方式,而检测技术仅仅只是监管工作一部分,不能用检测技术来替代监管工作,更不能把自己变成生产企业的检测部门。

抽样检验性质的区别与应用

根据抽查控制理论,具体一个抽样检验方案既可用于监督抽查,也可用于验收抽查,还可用于交易抽查。各种抽查有它自己一套相匹配确定样品数量的方法和检验结果分析的思路,抽查过程中不能擅自改变其特性规定的要求,更不能张冠李戴。比如,监督抽查不能按验收规定的抽样数量执行;验收抽查不能按监督抽查那样对监督批产品进行判定;交易抽查不能像监督抽查那样样品数量固定不变,等等。

1.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样品数量与核查总体(以前称监督总体)多少无关,它与声称质量水平(以前称监督质量水平)和判别能力大小有关。核查总体的产品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仅进行一次抽样检验。监督抽查样品不合格可以肯定核查总体不合格,而样品合格不能肯定核查总体合格,只能说未发现核查总体是不合格总体。

2.验收抽查.验收抽查的样品数量不仅与被抽检批产品多少有关,还与验收规定的质量水平(即接收质量限)高低有关,被抽检批产品必须是同厂家、同型号、同等级,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而且还要进行连续不断地抽样检验。验收抽查不能肯定样品通过检验其被抽检批产品已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要求,但是它能保证通过验收抽检的各抽检批产品的总和一定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要求。

3.交易抽查。交易抽查的样品数量既与交易批产品多少有关,又与买卖双方所能承担风险质量水平高低有关。交易批产品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对交易批产品不做多次抽样检验。样品检验合格,则交易成功(即判交易批产品合格),样品检验不合格,则交易不成功(即判交易批产品不合格)。

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

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相关的主要部门有三个:生产企业、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各个部门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都有一套工作方式与要求,各自的工作特点与功效不尽相同,不能混淆弄错,更不能越俎代庖,否则不仅达不到最佳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作用,而且很可能落个好心办错事的结果。

1.生产企业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主体。生产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赢得更大的市场,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是其永恒的话题。为此,它不仅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方法与流程,比如,通过许多质量保证体系来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与能力,像ISO9000、ISO14000、计量检测体系、标准化水平确认等,而且必须对出厂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这种抽查既是对自己生产产品质量的把关,更重要的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水平,使出厂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达到产品标准或政府部门规定的要求,即控制了产品质量水平。换言之,生产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与措施把产品质量水平控制在规定(即产品标准或政府要求)的范围之中。

2.监管部门是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不是质量水平高低的保障。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对生产企业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查(监管部门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对生产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措施执行状况、整个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如何、各种生产许可证落实情况等监管,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的形式,以震慑的姿态督促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不是用来保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或替代生产企业控制产品质量的作用。因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在生产企业产品合格(即自身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也就是说监管部门是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形式来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商榷的几个问题

1.《风险监控》规定对一、二、三类企业制定了不同层次和内容的考核标准,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检验抽查比例,一类监管企业,日常监管检验比例为:5%~15%;二类监管企业,日常监管检验比例为:30%~45%;三类监管企业,日常监管检验比例为:60%~100%。这种分类检验的比例来源于国家有关纺织品出口检验的规定,它已不是监督抽查,是属于验收抽查的范畴,相对于国家外销纺织品来说,检测机构已不仅仅只是监管部门,而更重要的是承担起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主体作用。如果对内销生产企业也按此项规定执行,政府设立的检测机构与企业内部的检测部门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无形中检测机构把自己作为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主体,成了生产企业的检测部门,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会使监管工作走入歧途,生产企业把产品质量水平低下的责任说成是检测机构监控不到位、方法不科学所致。因为,按现行检测机构的规模要承担起如此众多的内销生产企业的质量验收抽查任务,显然是不现实的,很容易导致监管设想美好而控制效果堪忧的结果。

2.《风险监控》开展监控的做法是在监管检验一旦出现不合格,监督科室立即重点关注,并采取多种监督检验方式,立即启动跟踪模式,对生产企业的产品的检验模式由监管检验转为不定期跟踪检验模式,采取逐批报检、抽批检验的方式,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直至整改成效明显,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这是典型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而转入验收抽查的表述方法,仅从表面上来看并没有什么问题,或者说对外销产品还能实现。但是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隐性问题,尤其是对内销生产企业的质量水平控制。因为,众多的内销生产企业(不管生产企业规模大小),检测机构没有办法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批批验收把关[这检验批不是生产企业自报的批,而应符合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除非检测机构能长期派人驻厂蹲点,承担了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功能。

如何开展产品质量监控

鉴于目前产品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检测机构既要对外销纺织品进行质量水平的把关,又要承担对内销纺织品进行质量水平的监督,即对于外销产品用验收抽查方法控制质量水平的作用,对于内销产品用监督抽查方法督促质量水平的提高。这两项工作不仅要按其规范要求进行,而且还不能混淆、弄错了对象,否则是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

1.对于外销产品主要是保证其质量水平,应按照国家验收抽样标准进行验收抽查。而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类别进行不同比例抽查频率,《风险监控》也提出对不同类别的分类管理企业,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检验抽查比例,并付诸实施的方法。这是一种粗放型对产品质量水平进行控制把关的方式,因为它没有质量水平考核的指标要求,无法制定出准确的抽样检验方案,就像瞎猫抓死耗子一样,查到一个算一个,缺乏严密的科学性。这种按抽查比例凡是抽查通过就认为合格,凡是抽查不通过就判不合格,结果是通过抽查比例验收合格的产品到底其合格率是多少,能否真正已达到所控制的质量水平目标,谁也不知道。这给外商索赔埋下隐患。

2.对于内销产品目的是起到督促作用,应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标准开展监督抽查。它是根据声称质量水平高低制定出相应的监督抽查方案,主要是发现不合格核查总体,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严厉惩罚,以此来促进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水平,也就是说监督抽查是以震慑的姿态来督促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而要求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是监督抽查的附带内容,比如分析确定不合格项目是系统因素造成的,像pH值、甲醛、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等项目,应责成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必须找到具体原因,并落实解决;而不能确定是系统因素造成的不合格项目,像疵点、尺寸偏差等,应由生产企业自身提高管理水平来解决,那种只强调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隔靴搔痒的整改结果,以至误导了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方向。这一点作用监管部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总之,检测技术接受监管部门授权委托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水平的控制与监督,不能只考虑自身的检测技术优势,应该很好地学习与掌握抽查监控理论,弄清楚监督抽查与验收抽查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不管是对于外销产品自己以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主体身份,还是对于内销产品以监督者的姿态,都必须严格按其相应的抽查规范进行,不能把对象搞错、方法弄乱,尤其是不能把自己变成生产企业检测部门。否则,既辜负了监管部门的委托,又会出现事倍功半的结果,甚至成为产品质量低下的保护伞或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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