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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机会损失的确定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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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机会损失的确定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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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安全事故多发的行业。2007年全国发生重大事故79起,死亡和失踪1154人,其中,建筑施工发生7起,死亡82人,同比增加5起,58人;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8起,死亡369人,其中,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99人,同比增加2起、99人。2008年,全国发生重大事故86起,死亡和失踪1315人,其中的建筑施工没有单独统计数据;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10起,死亡662人,同比增加4起、360人,其中建筑施工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减少2起、99人。2009年,全国发生各类建筑施工事故2330起,死亡2760人,同比分别上升2.8%和2.1%。笔者根据公布的2010年1-5月全国建筑安全事故统计表统计得出,2010年全国1-5月发生较重大建筑安全事故47起,死亡112人,失踪1人,受伤175人。以上数据说明,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和社会的安定,而且每年都会给国家、社会、企业和事故伤害人带来巨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由于事故损失的分类和确定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国内外都普遍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建筑工程事故损失的分类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在事故间接损失的确定上,存在很多分岐。本文提出将以前被忽视、但对施工企业又有重要影响的机会损失作为事故间接损失中的一部分,考虑在事故损失中,使事故损失的统计更加全面。

1建筑工程事故损失的文献综述

对事故损失的准确估计是项目、企业乃至政府进行分析、决策的重要依据。国际上关于事故费用的研究,经历了Heinrich(1930)Simonds(1956)Andreoni(1986)HSE(英国卫生安全执行局)(1994)为阶段性代表的70余年。每一阶段都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

国外研究人员在几十年前就意识到了事故不仅有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的存在。在已经完成的许多致力于对工人受伤事故的实际损失的定量研究中,研究人员一般都通过与事故的直接损失的比较来研究事故的间接损失。Heinrich在1941年发表了一篇有关这方面研究的文章,把一起事故的损失划分为两类:由生产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划为直接损失把除此以外的财产损失和因停工使公司受到损失的部分作为间接损失。Heinrich基于对全美国各工种事故情况的数据分析,列出了12项间接损失,并对一些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得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比例为1:4。在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中Sheriff认为这个比例应当能达到10。而Bird和Loftus则认为此比例应当能达到50。虽然计算结果有很大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所有的研究人员都认为间接损失是巨大的。Leopold和Leonard在1987年进行了一项研究,对直接损失定义的范围有所扩大,即直接损失的定义中包括了一些以前被定义为间接损失的项目,研究结果认为间接损失微不足道。Clark在1996年将一些学者对于直间比的研究进行了汇总。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数据显示,事故的直接损失越低,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的倍比系数越高。美国的R.H.Simonds对Heinrich的事故损失计算方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采取了从企业经济角度出发的观点来对事故损失进行判断。首先,他把由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定为直接损失,把不由保险公司补偿的金额定为间接损失。非保险费用与Heinrich的间接费用虽然是出于同样的观点,但其构成要素不同。否定了Heinrich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比为1:4的结论,并代之以平均值法来计算事故总损失。Simonds的事故损失计算方法得到了美国NSC(全美安全协会)等权威机构的支持,在美国得到广泛采用。Andreoni按生产计划阶段的费用、企业运营期间的费用、与生产损失相关联的财政损失3个方面统计事故损失,把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分别计算在各阶段。这种方法被国际劳工局(ILO)所采用。英国卫生安全执行局(HSE)执行部(OU)提出了保险、非保险与直接、间接费用之间对应的关系。OU认为,以前的研究专注于直间比,然而这个比的准确意义依作者而各不相同,难于比较,分析保险费用的优点是,多数组织知道他们有哪些保险、费用多少,因而通过与类似行业的案例研究结果进行比较,可以估算他们受到的可能损失。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于事故损失计算的需要,制定了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该《标准》将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善后处理支出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是直接经济损失;而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等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的价值是间接经济损失。

列入该《标准》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列入该《标准》的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费用。

而现在看来该《标准》项目不够全面,尤其是间接损失部分且项目不明确且缺失较多。例如,其他工人损失时间的工资费用、受伤害职工返回工作岗位后能力下降造成的工资损失、新替换的工人能力不足造成的工资损失、商誉的损失等项目均未计。还有部分项目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例如,歇工工资、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和工作损失价值这三项,包括内容不明确,容易重复计算。方东平等学者按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分类方法,将建筑工程事故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事故的直接损失是指与事故事件当时的、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或间接估价的损失。一般包括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事故的间接损失是指与事故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或间接估价的损失。一般包括因事故导致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工作损失价值、工效影响、补充新职工的费用和培训费用、非受伤工人的时间损失价值、管理人员的时间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和变动费用等项目。这种分类方法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有了进步,但笔者认为该分类方法在对间接损失的研究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尤其是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的机会损失没有涉及。随后,陆宁等研究者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成本率分析模型,以及张杰等做的安全生产效益的分析评价,对于安全总成本也没有考虑机会损失造成的成本增加。刘伟等学者分析了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事故经济损失的理论计算方法、事故经济损失构成计算方法述评,以及事故损失性安全成本的计算方法,其中分析的隐含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中包含一定的机会损失因素,但不够全面具体。笔者认为,机会损失是对建筑企业安全事故损失有重要影响的间接损失,应该予更加详尽和具体的考虑。

2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的确定与计算本文中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是指,由于安全事故的影响,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或不可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预期收益降低而带来的损失。由于这部分损失不是事故发生时产生的,而是事故处理后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所以属于与事故间接联系的损失。根据事故影响经济性的明显程度,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可以再细分为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的间接非经济损失部分。

2.1间接经济损失的确定与计算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事故事件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估价的损失,如事故导致的处理费用、赔偿费、罚款、劳动时间损失、停工或停产损失等事故非当时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在事故发生后,企业因此受到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或被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处罚,不能从事生产活动的机会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安全事故后,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依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2条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是外地的建筑施工企业,还有可能被清出当地的建筑市场,不能在当地再进行施工生产。

以上法规的处罚都包含有对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活动的限制,使建筑施工企业失去了在一定时期或地域内获得收益的机会,这些收益在发生安全事故前原本是可以得到的,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把这部分机会收益的失去算为机会损失,列入企业安全事故间接经济损失中。机会损失的间接经济损失可以表现为: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于在一定时期或地域内预计收益的损失。

具体估算时,在一定时期内预计收益的损失可用在受处罚期不能进行施工生产的收益损失估算。此处的收益损失估算,在企业发生事故前生产状况平稳的条件下,可以取近几年年收益的平均值作为事故机会间接损失的年收益损失值;如果建筑市场状况不稳定,则可取由于事故影响,企业不能获得的原期望年收益作为事故机会间接损失的年收益损失值。在一定地域内预计收益的损失可用在该地域内已考察项目的预计收益乘以该项目承揽的可能性,得到收益期望值,多个项目则将收益期望值累加。

总之,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估算,会因企业状况不同、市场状况不同而有比较大的差别,各企业需要根据自己前期收益统计情况及预期收益判断来估算这部分损失。

2.2间接非经济损失的确定与计算

间接非经济损失是指与事故事件间接相联系的、不能用货币直接定价的损失,如事故导致的工效影响、声誉损失、政治安定影响等。主要表现为因事故造成商誉影响,难以进行生产活动的机会损失。

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的客户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以及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能力。安全形象是商誉的一部分,在实际工作中,对事故所引起的商誉损失可按下式进行评估:商誉损失系数Ci=F(Yi,Wi,Mi,N10)式中,Ci为企业i事故引起的商誉损失系数;Yi为企业i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Wi为企业i发生事故的影咱范围;Mi为企业i发生事故后受媒体的关注程度;N10为企业10年内发生事故的频率。

在建筑工程领域商誉的获利能力表现为企业中标可能性的大小。安全事故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的商誉影响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和直接的影响是企业因安全事故,在以后一定时期内,参与市场竞争处于劣势地位。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承接到施工生产任务的可能性。这种竞争成功可能性的降低,导致企业预期利润的损失,也就是因事故造成商誉影响,难以进行生产活动的机会损失。这种影响在实际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因安全事故而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的机会损失。在我国,企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有可能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这意味着施工企业失去了在某一类工程或全部工程承揽到施工任务的可能性,其损失为在处罚期内,降类施工造成收益损失或不能再施工的全部预计收益的损失。

(2)因安全事故在投标竞争中中标可能性降低的机会损失。在我国评标标准中,都有关于企业安全记录的评分项目,企业在近期发生过大的安全事故就会对企业投标得分造成影响,降低中标的可能性。这种机会损失可以采用期望值的减少来估算,估算公式如下:

企业中标后的预期收益值应为企业近期准备参与投标项目中标后预期收益值;发生安全事故前企业中标的可能性可以根据企业以往的中标情况估计;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中标的可能性可以参照以前中标项目,计算发生安全事故后,根据评标打分标准自评,重新打分,判断此分值是否还能中标。经过多个项目的重新自评,统计成功率,就可以确定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中标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这种方法估算的因安全事故在投标竞争中中标可能性降低的机会损失实质是一种期望值,并不是企业真正的机会损失,这种方法只是为企业事先估算比较可能发生的机会损失额提供了估算方法,企业真正的机会损失只有在事后据实分析才能准确计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在2003年对国内部分没有建立、正在建立和已经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企业中标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得出结论: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企业,投标活动的中标率增加的企业比率为44.44%,比在建企业的38.10%增加近6个百分点,比未建企业的24.24%增加近20个百分点,说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后的企业形象、信誉、安全健康影响大大增强,导致企业中标率增加。对22个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企业前后情况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建后一年的投标活动的中标率增加的企业比率为41%,在建当年企业投标活动的中标率增加的企业比率为40%,比建前一年有8%增加,这说明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之后,企业形象、信誉、安全健康影响大大增强,导致企业投标活动的中标率持续升高。以上研究说明,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可以提高企业中标率;相应的,当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由于商誉降低的影响,企业中标率也应会以同样幅度降低。中标率降低的机会损失可以通过上述公式计算,计算的结果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因事故造成商誉影响的损失额。

从以上对于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的估算可知,事故机会损失的数额以企业一定时期的总预期收益为计算基数,乘以损失可能性,所得损失数额是非常大的;现实中也可以看到,企业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影响是巨大的,甚至事关企业存亡。笔者认为,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是建筑工程事故间接损失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不应被忽略。

根据实际情况定性分析,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企业机会损失将会很大;企业事故轻微时,也许会没有机会损失,此部分定量研究还需实际数据支持。

3结语

(1)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事故间接损失。所以,企业在进行事故损失统计时应考虑这一损失内容。根据事故影响经济性的明显程度,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可以分为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非经济损失两种。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在事故发生后,企业因此受到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或被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处罚,不能从事生产活动的机会损失。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的间接非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事故造成商誉影响,难以进行生产活动的机会损失。

(2)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是企业预期期望收

益降低而造成损失。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决定了施工企业能否再获得施工项目,以将来预期收益作为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成本对企业决策有重大影响。建筑企业通过正确认识建筑工程事故机会损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安全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这样就会使企业在合理计算事故损失的基础上,主动增加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

(3)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企业机会损失将会很大;企业事故轻微时,也许就没有机会损失,此结论还需实证数据验证,需要继续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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