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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6 01:45:53
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
时间:2023-01-06 01:45:53     小编:

三、对我国实行水权转让、建立水市场的思考

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水权转让、建立水市场,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一)明确水权转让的概念和范围

1.水权转让的概念

如果套用上述法律有关土地权转让的规定,可以将现行水权转让的概念界定如下:

第一,所谓水权转让中的水权,仅仅指国有水资源使用权。

第二,所谓水权转让中的转让,广义的是指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流动,主要包括出让和转让两个方面;狭义的仅指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所谓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水资源使用者,由水资源使用者向国家支付水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将因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出让而形成的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称为出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所谓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是指享有“出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人移转其“出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以及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人再次转移其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因此,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取决于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出让的范围,确定了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出让的范围,也就确定了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范围。

2.水权转让的范围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凡我国境内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法律规定不能转移、交易的外,均可以转移或交易;转移或交易的形式(如出让、转让等)和范围(位置、流量)由水权转移名录来确定,该名录应该公开公布并根据变化及时修订。从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将我国现阶段的水权转移限定在国有水资源取水权[23](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一种重要形式)的出让和转让的范围,凡从我国境内的江、河、湖泊和陆上地下水体取用国有水资源,除法律规定不能出让、转让的外,均可以出让、转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这样做可以明确重点、抓住关键,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推广、稳步发展。但是,从长远看,从建立健全我国水权市场的科学体系、完整体系出发,上述关于水权转让的范围可以扩大,笔者的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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