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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年金会计核算问题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1-03 01:30:57
浅析企业年金会计核算问题
时间:2022-11-03 01:30:57     小编:

摘要:本文阐述了企业年金的概念及建立的意义,通过对企业年金会计的类型分析入手,简要探讨了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从而发表了改进我国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一点浅显认识。

关键词:企业年金;年金类型;核算;建议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及建立的意义

(一)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国家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和改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企业年金的类型

根据企业年金给付方式和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缴费确定型是指企业按照年金计划的约定,每月按照职7-7-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年金,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企业并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其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待遇确定型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个确定金额的企业年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年金以及提取多少年金都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从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方面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形式目前实行的是缴费确定型。缴费确定型下的企业年金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但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还有待更加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对年金费用进行确认,不再以当期应付的年金支付义务作为确认标准。而许多企业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依然遵循原会计制度下的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支付年金数额核算补充养老保险,并计入当期费用。从而将企业年金成本掩盖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在会计报表中又未要求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这显然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造成财务报表信息失真。所以,企业的年金成本应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应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不健全

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目前已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在内的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第一次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该准则针对的对象并不是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将企业在缴费环节的核算,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中加以规范。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

三、改进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缴费确定型与待遇确定型需协调发展

缴费确定型与待遇确定型各有优缺点,两种模式协调发展,有利于取长补短。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看,未来的企业年金的实施将逐渐过渡为待遇确定型模式。但企业年金一律实施待遇确定型的条件还不成熟,如企业年金费用的构成模糊,同时还缺少素质优良的精算师队伍,同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采用缴费确定型应成为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模式的主选方式。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收益性,企业年金形式应逐步转向待遇确定型模式。

(二)提高会计人员理论水平,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

(三)重视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和完善税收等配套制度

由于企业年金的收益状况和企业年金基金自身的各项费用的确认核算与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是相分离的,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风险与企业其他资产的经营风险无关,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企业对年金基金的资产风险和经营状况关注动力不足,这需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规范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以便于使用者了解年金资产的变化及基金的运营情况。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支持、鼓励企业年金的最好手段。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一些关于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规定,并没有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动力,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瓶颈”。因此,我国还必须要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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