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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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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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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出,有关煤炭资源税的理论研究既是一脉相承,又是不断发展的,这些研究的目的是在促进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煤炭资源开采的效率。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改革评述

我国是一个多煤、少气、贫油的国家,煤炭资源消费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例约70%,加之煤炭行业下游以及其衍生的煤化工行业,煤炭资源的基础性地位就更加明显。煤炭资源税作为调节煤炭资源利用的有效方式,在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所运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1 国外研究现状

在人类无限的欲望和有限的资源矛盾中,资源的稀缺性尤为明显。在资源的使用中,存在着代际间的不公平和不可持续性,最理性的做法是等分当代人和后代对资源的消费量。但现实中,没有人愿意少消费本可以消费的量,加之后代人的代数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在代际间等分资源产品的消费基本上是不切实际的。这样,在代际间的资源使用者成本就有了外部性,为了消除这种外部性,政府就应该行使调控功能,调节当代使用者的使用成本。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来对于煤炭的消耗量爆炸式增长,煤炭资源如何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就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资源租金被普遍认为是最合适的手段。

最早研究资源租金理论的是Hotelling [1],在他的《可耗竭资源的经济学》中,霍特林利用数理模型分析了在最优开采条件的约束下,不可再生资源开采成本的变化规律,提出了不可再生资源的“时间倾斜”论。霍特林认为,可耗竭资源的开采成本随着开采的时间的延长,开采成本会逐步上升,最终达到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使得市场对于可耗竭资源的需求降为零值。为了控制资源的开采速度,减低后代消费资源所付出的成本,当代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的手段对资源的开采速度加以控制。这是西方关于资源税征税的理论基石,资源税作为调节使用者成本外部性,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手段,本质上体现了庇古税的内涵。

J. M. Hartwick[2]在霍特林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另一个不可再生资源领域的经典理论――Hartwick可持续法则。Hartwick认为,若要实现可耗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能源资源产品使用成本在代际间的非上升,需要从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活动中收取一定的租金,这部分租金用来持续的投入到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中。

国外的学者对于煤炭资源税的研究偏重于数理定量分析,在使用各种数学模型的基础上,分析了煤炭资源的开采成本、可持续发展策略,煤炭对资源税税率的设置、税制的征收方式等也都做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2 国内研究现状

2.1 煤炭企业资源税税负现状分析以及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的比较

席卫群[3]认为,资源税改革会使部分政府限价的资源品的开采企业经营成本上升。而我国现行的“市场煤、计划电”的煤电价格机制恰恰会使得煤炭行业的成本上升,承受有煤炭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主要税负负担。但席卫群认为,在我国总体性减税的大格局下,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水平并不会有太大的提高。煤炭资源税改革将会推动煤炭企业产业升级和国家的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郭菊娥、钱东[4],等使用CGE模型,测算了煤炭资源税调整对GDP、CPI和煤炭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指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使得煤炭资源税的税率上升,国民经济对于煤炭的需求量将会减少,煤炭消费减小的幅度大于GDP减小的幅度,这样就使得单位GDP的煤炭消耗量下降。因此,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能够促进煤炭的节约利用和煤炭消费过程中的节能减排。辛洪波[5]利用我国10家上市的煤炭企业相关年报数据,分析了我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对煤炭企业的影响。结果显示,短期内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对煤炭企业净利润的影响非常明显。煤炭企业的利润率下降明显,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上升比较明显,从价计征的负面影响效果显著。但从长期来看,辛洪波分别使用净资产收益率(ROE)和“CTC成本传导能力测算模型”对煤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本转嫁能力做了计量分析。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和企业的IO表,发现煤炭行业相对于国民经济中的其他行业,在盈利能力上处于上游水平,即煤炭行业的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因此,辛洪波认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我国煤炭企业影响不大,在供需的巨大缺口下,长期来看,煤炭企业能够承担从价计征所带来的税负压力。但从长远来看,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改革,还是利大于弊的,主要表现在,除了淘汰一批落后的企业外,煤炭税费改革还能够对政府进行的市场管制产生冲击,增加市场活力,加速煤、电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提高整个煤炭行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2.2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的选择

杨志勇[9]从煤炭资源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新一轮资源税改革所需要注意的地方。他指出,资源税从其创制以来,其政策目的和定位已发生多次变化。2011年启动的新的资源税的改革,其目的是增加资源的单位税额,增加资源丰富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省份的地方财政收入。但是,再现行的分税制下,资源税所能发挥的作用并不是特别的大。此外,单纯的通过增加煤炭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如果没有煤炭市场价格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和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政策的配套,只通过税收手段调节资源的利用率,并不能够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提高,其效果必将大打折扣。李英伟[10]分析了我国当前煤炭资源税税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诸如税费关系界定不清,税费改革雷声大、雨点小,税费关系、比例不合理等。指出当前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必须先理清附着在煤炭开采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合理的税和费的关系。

3 文献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出有关煤炭资源税的理论研究既是一脉相承,又是不断发展的。这些理论反映了资源税金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当代人对资源无休止的开采使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元化,因此,学界对于煤炭资源税的研究更多地结合了市场的因素,诸如利率、价格、企业资源税税负水平等。这些研究的目的是在促进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煤炭资源开采的效率。由于我国特有的能源结构,煤炭在国家能源战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关系到国家的能源供应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的动力来源。我国的资源税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学界的研究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目前而言,我国的煤炭资源税正处于资源税新一轮改革的背景下,一些学者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基础上,使用各种计量模型,以不同行业税负承受力等为研究对象,讨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的税率。还有许多学者对煤炭资源税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建议,对如何促进煤炭企业资源税税收负担合理适度的资源税税制改革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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