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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业的涉税风险及经侦应对对策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27 00:21:04
“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业的涉税风险及经侦应对对策
时间:2023-01-27 00:21:04     小编: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业;涉税风险;应对对策

一、“营改增”试点地区物流业税负现状分析

(一)物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降反升

“营改增”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和行业的加快发展。但因新旧制度衔接不顺,物流业自身业务复杂加上企业会计部门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不适应。“营改增”试点以来,实际调研数据(以上海为例)显示:物流业、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呈上升趋势。(见表1)

表1上海市物流业、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

行业业务税负变动率

运输服务

道路客运39.45%

包车客运16.67%

轨道交通20.52%

公路班线客运-6.47%

物流辅助服务

货运代理4.65%

装卸搬运20.02%

客运场站-24.74%

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抽样调查的结论中,运输服务方面只有公路班线客运税负略微下降,其余都上升。物流辅助服务方面,客运场站税负下降,其它都上升。这不仅仅是上海个别地区的现象,在试点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这也不仅仅是政策问题,而是此次税改必然需要经过的阶段,应辩证看待。

(二)税负上升的原因

1.税率变化

“营改增”后,物流业涉及的税率发生明显的变化。在交通运输方面,按照试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与原来执行的3%的营业税税率相同,税收负担基本不变;一般纳税人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比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高了8个百分点,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视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多少而定。可是由于交通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太少,使得固定资产更新较少的企业税负大幅上升。对于物流业包含的且纳入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其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3%的增值税税率,税负直接下降40%;多数一般纳税人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变为6%的增值税税率,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也会有可能些许下降。由此看来对于物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会下降,但对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在支出最多的交通运输方面税负上升太高即使在服务业有所下降,整体上来看其税负不降反升。

2.物流业业务复杂

“营改增”税改前,物流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基本上是按营业毛收入征税,没有进项扣除,使用普通发票核实收入即可。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就要在核算收入的同时计算各种进项扣除额,根据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要比营业税的管理复杂得多。物流业具有跨地区性、面向的企业和个人多、运费金额小、零星分散、涉及的发票多、劳务服务本身的无形性等都为企业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增加了难度。会计很容易出现适用税率不准确、漏记、错计等现象,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纳税人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行为的会计核算变得更加复杂。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免税或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并不得减免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

3.可抵扣进项过于狭窄

二、物流业涉税风险

(一)与其他行业相似的涉税风险

随着抵扣税率的提高,货运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金量”大大增加,成为众多不法分子争抢的“票源”,交通运输行业将变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高发地。 1.开票公司的虚开行为

嫌疑人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买壳取得公司或利用他人的空壳公司,同时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低价购买即将报废的机动车辆,用于申请办理物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领购发票。这些公司存在一定的“休眠期”,一旦税务机关放松警惕,就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开票信息,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利用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在期限届满时就转移地点或者另行注册其他公司,作案周期短,不易被发现,发现后也难以查处。

2.企业间的虚开行为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方存根联、记账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多记进项税额;“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开票方把发票本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与记账联按照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满足了收票方的要求,促进了自己的销售;“对开”、“环开”行为,即开票方与收票方相互为对方或几家公司相互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

(二)物流业自身独特的涉税风险

1.增值税发票买卖情况的增加

增值税发票“卖方市场”的增加。依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人向个人销售应税项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时,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当其接受上游企业交通运输劳务时,为其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极有可能降低价格诱使小规模纳税人放弃索要发票,从而达到收入不入账、少缴增值税的目的。”[5]这使得部分拥有大量个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客户的一般纳税人甚至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拥有大量开具销项发票的“空额”。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自己不可以抵扣,但可以直接卖给需要进项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这些都增大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市场”。

2.税率适用错误

物流业作为一种综合性产业,其日常业务所适用的税率较难分清。物流企业无论是受利益的驱使或出于无意,一旦将高税负的收入划到低税负的收入中,就存在逃税的嫌疑。而往往这种税率适用错误,不光是企业,有时税务机关也难以分辨。例如某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既负责货物的装卸也开展运输,但其开具的发票只填“装卸费”,适用低税率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项目,以6%的税率缴纳。

3.小规模纳税人的“低征高扣”

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虽然自己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找税务机关代开。其中交通运输项目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中间相差4%,与增值税税收制度相违背,产生了增值税征收链条断裂的问题。某些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滥用地方财政补贴

在试点地区为应对部分试点行业税负上升问题,各试点政府都出台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同时,有的试点地区还提供了有关免税、零税率、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然而,在实际过程中有些试点企业利用地方财政补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利用低征高扣政策虚开发票,有的借即征即退、营业税差额扣除等优惠政策骗取税款,有的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虚开发票。如开票企业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由于获得财政返还和补贴,自己实际负担的税负约3%。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获得6%以上的手续费,差额3%左右。即使没有进项,这也比以前废旧物资企业虚开、代开发票获利更多。

5.货运环节开票混乱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的管理规定相比,货运企业在营改增前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使用相对宽松。部分业务员以“挂靠”车辆自行联系货运业务和收取营业款项,并向劳务购买方提供货运企业开具的发票。货运等交通运输行业近年来一直是虚开发票犯罪的高发领域。”[6]在以前很多地方,不具备开票资格的小配货站、个体货车司机低价承揽业务后,找货运企业代开运输发票已经成了行业潜规则。“营改增”后,运输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发票的抵扣率由7%提高到11%,货运行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金量”大大增加,成了不法分子争抢的票源,货运环节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三、应对“营改增”下物流业涉税风险的对策

(一)把好物流企业入门关

由于物流企业多以挂靠经营为主,准入门槛较低,加之行业监管相对薄弱,导致近年来物流行业成为虚开犯罪的重点领域。工商、税务部门应对纳税人提供企业注册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要仔细核对,必要时采取技术手段辨别企业所报资料的真伪,严格把好准入门口。对新登记的企业,要对其经营场所,主要经营业务,雇佣人员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杜绝不法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获得物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物流企业税务情况数据库

公安部门通过与本地区行政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合检查,情报信息交流,依托公安“大情报”平台和税务“金税工程”系统。在物流企业的进行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关信息,如本期财务报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及最为关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等进行数据库的录入,以达到对本辖区内物流企业运营销售情况的充分掌握。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大对数据库内信息的比对,捕捉异动,筛选出相关信息反常的物流企业,如经营时间较短,销售额较大,税负较低或进项发票单张金额畸高,多为连号等。对这些物流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其账务、账据的审查,排除涉税风险,打击涉税犯罪。

(三)明确打防重点

“各地经侦部门可根据‘营改增’试点行业及纳税人在本地的分布特点,参考2012年来上海、北京等先行试点地区运行情况,结合本地以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高发地区和行业,确定本地打防的重点犯罪类型、地区、行业和人群。”[7]针对本地区特有、高发的涉税犯罪,分析犯罪手法,查清行为规律,面对不同的涉税犯罪要有不同打防方法,不可一概而论,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整治。针对物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发票、滥用补贴现象,税务部门要对其日常销售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是否属实;针对物流业小规模纳税人“低征高扣”现象,税务部门则应对其所申请的带开请求进行核查,相关销售额是否真实等等。

(四)加强税警合作

目前涉税犯罪多发,并有集团化经营趋向,公安机关在查证过程中会遇到重重阻力,往往因为取证难而造成难以打击犯罪分子。面对现实的挑战,公安机关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合作,充分利用当前集群战役的优势,加强联动协同。加大税、警人员财会、审计、金融、情报互联网络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络,使税务系统之间,税务与公安系统有关涉税稽查信息的相互联网,让涉税日常管理,风险防范,犯罪打击更加完善。规范行政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建立健全规范的涉税案件移送、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制度,建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涉税案件的稽查,防止税务行政机关查处的证据只达行政处罚要求,难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现象的发生。

(五)推广宣传教育

积极主动对物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会计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加强法制教育和税法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防止会计人员仅仅因相关法律、政策不明确导致涉税风险的发生,加快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做好群众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及微信、微博、人人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并且在这些媒体上设立多种举报途径,建立群众举报涉税犯罪奖励制度,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经典案件进行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涉税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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