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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增值税税改对现金流量表改进建议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1 17:59:42
适应增值税税改对现金流量表改进建议
时间:2015-08-11 17:59:42     小编:

摘要:由于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现金流量表的编报已经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现金流量情况,使报告使用者无法预测未来现金流动情况,对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生的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不同的列示方法。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现金流量表中对购建和处置固定、无形资产产生的增值税应单独列示。

关键词:增值税 现金流量表 会计准则

为了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支付现金、偿债能力,以及对外部现金的需求和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所以企业需要定期编报现金流量表。为了规范企业编报现金流量表,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由于我国税制的改革,现行的会计准则已无法规范现金流量表编报,对现金流量表的编报急需改进,以实现会计报告的目标。

一、增值税税制改革对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影响

二、现行工作中购进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方法及弊端

第一种方法将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抵扣进项税列示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支付和各项税费”项目中。主要理由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明确指出“支付和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营业税、增值税等。这部分由投资活动产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与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税合并计算并交纳,而且增值税已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所以认为这部分增值税参与了经营活动,因此列示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如果按这种方法列示,现金流量表不能客观地反映现金流量的经济性质,而且通常这部分进项税额金额较大,尤其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占大部分总资产的企业,这部分增值税可能会在以后若干个会计期间内进行抵扣,所以无法使报表的使用者正确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

第二种方法将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抵扣进项税列示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其理由是现金流量表是按经济业务性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列报,这部分增值税是由于进行了投资活动而产生的,与投资活动产生了因果关系,应当列示在投资活动项下。虽然这种方法真实地反映了引起现金流量的原因,但可抵扣的进项税合并到“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无法让报表使用者判断出此项活动引起的增值税是否会在未来进行抵扣,尤其是当存在大量可抵扣的进项税时,企业可能会在未来若干期间进行抵扣,所以报表使用者无法正确预测企业未来对现金的需要。

三、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改进建议

2009年1月1日起由于增值税税制的改革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虽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影响,但对一般纳税人关于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的列示则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迎来了增值税的大时代,一般纳税人数量巨增,增值税率由原来的17%、13%,增加为17%、13%、11%、6%,有些企业还存在混业经营,不同的企业会涉及不同的税率,所以单纯从销售额上无法准确推算出所产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不仅对投资活动现金产生影响,由于其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增值进行合并计算缴纳,会形成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交点,如果列示方法不当则会大大降低现金流量表信息的质量。对于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的列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首先客观性

根据现金流量表编制基本要求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客观性,应当按其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将其产生的现金流归入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重要性

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一般金额都较大,而且很可能对企业以后会计期间的增值税缴纳产生影响,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重要性,对于重要的事项要单独列示。

(三)明析性、可理解性

为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现金流量表,提供清晰明了的会计信息,此部分增值税应当单独列示。

总之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改革使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不能客观、明晰地反映企业现金流动情况,如果财政部不制定出统一的规定,对于不同企业间现金流量表则不具备可比性,所以财政部应尽快就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制定出确实可行的会计准则,或者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对这部分增值税进行详细披露,从而使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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