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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多种结汇方式的区别利弊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28 03:55:20
国际贸易中多种结汇方式的区别利弊
时间:2022-10-28 03:55:20     小编:

摘要:中国以全新的面貌进入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中且充分展示了我国的主导地位。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当今国际贸易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而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受到金融危机的波动影响和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上涨等客观性因素,一些不法企业或者个人利用“假进口出口零结汇”等方法去度过其经营困难,导致了国有型资金的大量损失。本文将根据现有的国际中几种支付方法,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结算在内的所存在风险和相应防范措施进行说明,力求最大化降低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保证贸易目的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国际贸易;多种结汇方式;风险及防范

引言

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改变和发展了国际贸易的多种方式,进出口商业越来越多的直接或间接性收益于金融服务。虽然国际贸易现今已相对比较规范化,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国际上也有统一的惯例和公约可遵循。但是市场是多样化的,总会存在一些人另辟蹊径,铤而走险去躲避法律的约束,利用各种手段用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目的,获得不义之财。贸易的结算主要是把银行作为载体,能否顺利结汇,直接影响到在这个领域以融资型为业务的银行的资本的安全运作。国际结算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方式也由原来的代收代付型转变为融资型。融资的方法和类别也越来越多,包括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贴现等,利息收入随之增加。

1.国际贸易中多种结汇方式存在的风险

1.1汇付方式存在的风险

汇付方式存在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及诈骗风险。若采用货到付款,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拒不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将对出口商很不利。熟悉银行业务的人都知道,银行的密押是一组数字,是按金额和时间顺序设计出来的,把收款人改成诈骗人自己的户头,让人防不胜防。

出口商把全套单据提交给托收行,委托托收行收取货款,代收行则交单据给收款人先行提货,出口商面临很大的风险,进口商很有可能在承兑后,收到货物却拒绝付款。D/P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单的业务过程,仍然存在着对出口商更为不利的情况,例如出口商授权代收行凭借T/R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行为,该由出口商去承担无法收汇的风险,和银行没有关系[1]。

1.3信用证方式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和汇付的托收最大的不同在于有银行的信用担保加入。开证行因对申请人授信所以增加了相应的风险,也同时由于信用证业务保证的知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收据的买卖,不是货物,所以给信用证项下的诈骗提供了可行性。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方式有很多,如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等,各银行直接的竞争激烈,导致了很多通融的方法,错误的操作。

2.国际贸易中多种结汇方式存在风险的防范措施

2.1汇付方式存在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

对于上述所说的汇付结算可能存在的各式风险,必须综合多种方法严格加以防范。例如针对市场风险,主要通过强化对市场的调研、分析和预判;针对汇率存在的风险,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力争采用硬货币或者增加保值款等方法;针对信用风险,需要在贸易成交之前验证对方的信用状态,面对巨额诱惑,不能贪图一时的利益[2]。验证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首先通过国外公司查询机构去调查对比,能比较客观全面的反映出一家企业的信用水平;其次是通过公司的在外机构进行查实,也可以从交往过的客户方面去了解信用情况。最后是通过商会,产业协会等组织去调查顾客的相应情况。虽然这些方法要有一定的经费支出,但是却可以在日后一旦惹上了经济纠纷,减免掉很多可以避免的麻烦,是划算的。汇付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结算方式中所占比例一般很小,可以轻松地减少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及承担的保证金,但利弊具体得视情况而定。

2.2托收方式存在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

托收项下的结算方式对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有不利的地方,进口商只能在付款或兑现后才能拿到货物,面对的货物可能存在与合同不符的现象[3]。进口商一旦遭到损失,对出口商追究责任和赔偿一般很困难,通过法律诉讼的方法往往会得不偿失,所以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防患未然。首先托收业务最好只针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良好的老客户或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其次物品如果需要空运,则不建议采用托收结汇方法。然后就是分清D/P和D/A的差别,避免收汇风险的提升。还有进出口商要加强业务知识,了解习惯性做法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提交整套单据去托收,特别是货物提单不能预借,提货只要一份正本提单,而承运人出具的提单一般是一份正的多式几份。以及了解进口国的经济政策动态和进口国的市场价格变化,对弹性系数大,价格不稳的商品不采用托收结算。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出口商尽量采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条款,不要为了降低成本不购买保险。以及及时的分析国际汇率的走势,选择利于自己的币种去结算。以及银行作为托收业务代理和提交付款的媒介,须及时向客户提出可疑的地方,客户和银行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关联的。

2.3信用证方式存在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

根据UCP500,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后只需向银行提示单单相符合。单证相符合的全套单据就可以收到货款,充分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防范风险必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防止信用证中的限制性条款。有的进口商急着收货,会要求银行先开出L/C,但会在其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只有满足此条款L/C才生效,如果我方贸然地装运出口,很有可能要承担不能收汇的风险。对于此类条款,必须要求更改,否则就不轻易出货。第二,区别限制性协议和自由支付,目前我国境内的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议付较少。有许多单证员对议付的概念不清楚,忽视了信用证中类似的限制性议付条款,提示给另一个银行,这和L/C不符。开证行对没有其他不符点的这类单据,不会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第三,明确信用证和合同之间的关系,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根据市场行情对L/C做出经常性的更改。若进口国市场发生变化,进口商不想要这批货,就可以直接拒绝付款[4]。对于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坚持对方通过银行更改L/C,货物要求急来不及修改的话也要对方出具证明保函,保证不符点买单。第四,避免预借B/L。作为货物拥有权的凭证,是全套单据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如果开证行对申请人采用全额保证金方法开证,提单可以选择B/L抬头。我国的贸易公司曾发生过先预借一份正本B/L给客户,客户提前提货,然后对不符点单据进行拒绝货款的现象,这是要避免发生的。第五,防止客户不开证或者开的是假证。有的客户信誉度很差,往往通过假信用证骗取卖方的信任,然后勾结船务公司去提货,导致卖方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客户要经过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来增加其真实可靠性,避免使用开证行直接寄送受益人的方法,给出口商制造假L/C的机会。

3.结语

综上所述,从贸易的结算实务操作过程中分析了风险。但是,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出口商和相关银行围绕货物单证、款项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其中一方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和它相关的个体。进出口商承担风险的结果是经济利益的损失。无论是银行还是进出口商避免风险的根本在于从自身的管理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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