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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20世纪80年代末内蒙古救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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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20世纪80年代末内蒙古救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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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80年代末民政部把救灾保险引入救灾工作,内蒙古民政厅贯彻实行并取得了成绩,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后经过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关键词:内蒙古;救灾保险

一、内蒙古救灾保险的实行

1987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试办合作保险”,以及国家民政部关于在农村进行基层社会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指示精神,在东乌珠穆沁旗麦沙苏木进行试点。②1988年,内蒙古自治区在正蓝旗、五原县开展了旗县规模的农牧业救灾和社会合作保险试点。

1988年初,国家民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抓紧救灾合作保险的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遵照《通知》要求,在自然条件较好,经济收入较高的农区五原县和牧区正蓝旗,采取个人、集体为主,国家底垫为辅的筹资方式和低收入、低保额、低理赔的原则,从农牧民最关心,最容易接受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开展了农村、牧区的救灾合作保险。在农区五原县搞了小麦、玉米的水灾雹灾保险。投保的小麦每亩产量按400公斤计算,每公斤按0.4元投保,受灾后按阶段和受灾程度分别确定理赔尺度,最多赔保险产量的50%,其余的50%为自保部分,不予理赔。

二、内蒙古救灾保险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解决

救灾合作保险经过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1、承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救灾合作保险工作在正兰旗刚刚开始时,当年正兰旗没遇到大灾,投保牧民绝大多数没得到赔款,部分牧民觉得吃亏。因此,在第二年投保时,只采取了投保畜之外的新增畜投保办法,而没有采取存栏畜全部投保的办法,不利于资金积累,影响救灾合作保险的稳定性。在之后的工作中,加强宣传救灾保险的好处,对牧民进行思想动员,使牧民愿意参保。

2、牧区生活比较富裕,户均占有畜多,遇到一般性灾害,牲畜损失少,对牧民的生活不会有多大影响。救灾合作理赔标准低,每只畜实际的理赔金额只相当于现价的十分之一,即使发生牲畜死亡,得到的赔款很少,根本不能满足牧民的需要。因此,牧民的投保积极性不高。另外,理赔的标准较低,如果遇到大灾,全部资金用于理赔也不能完全兑现。⑥

根据这一情况,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出:要建立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责任准备金,中央和省设立农村救灾保险超付专项基金。凡出现保险超付的县和地市,经救灾保险组织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查后,由地市或省从超付责任准备金中支付,如再出现超付,由省用超付专项资金解决。省级所提取的超付专项资金和超付专项资金不足赔付时,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经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审核后,联合下达超付专项资金。

随后,国家民政部给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下拨救灾保险超付资金32万元,由自治区民政厅下拨给正兰旗。自治区及盟市民政部门再解决一部分资金,这一问题才得以初步解决。

三、结束语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实行救灾合作保险,较好地贯彻落实了国家的救灾工作方针,在实行的过程中虽然存在问题,但随着问题的解决,救灾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采用保险手段进行救灾,群众既享受生产、生活上经济补偿的权利,也拿钱尽互助互济的义务,形成了比传统救灾更合理、更科学,能够全面落实救灾方针政策的救灾制度,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国家救济的心理,较好地调动了群众防灾抗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内蒙古政府的救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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