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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的作品属性考察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2 11:38:52
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的作品属性考察
时间:2015-08-12 11:38:52     小编:

摘要:汉字文化的博大精深使得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语言字库、字体的特征,字库在独创性上难以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水准,高度原创的汉字字体若具有独创性,应当被视为作品。

关键词:字体;字库;作品

一、独创性:作品的根本属性

作品和创作密不可分,将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借助语言、艺术和科学符号体系加以表达的过程叫做创作,由创作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叫做作品。[1]可见,作品是作者创作的结果,创作是作者完成作品的过程。

《著作权法》要求受保护的外在表达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的英文翻译为“originality”,有原始、创意、新奇等含义,故考察“独创性”的概念应分别从“独”和“创”两个方面来分析。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排除抄袭等伪创作行为。“独创性”中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即创作成果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2]因此,外在表达只有同时满足“独”和“创”两方面的要求,即既是独立创作,又要具有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才能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两方面缺一不可。上文中通过“独”和“创”两个方面来论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界定,由于“独”所要求的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并无宽、严之分,是否属于作者的原创作品从相关事实中可以作出证明及推论,“独”是一个无须从宽严、高低等层次来把握的标准,因此判断《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要达到的“独创性”水平要求到底有多高,关键要把握好对“创”的理解。相对于《专利法》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而言,《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可以说是很低的,其并不要求作品的表达比他人先进或者独到,仅仅是要求其是个人进行智力创造的结果即可。

二、计算机汉字字库的作品属性

计算机汉字字库作为数字化的单个汉字的集合库,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性质,数据库的制作一般都是在统一规格标准的情况下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很难在其中体现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字库的工作原理是供字库程序调用并最终通过显示器、打印机等输出设备输出,在计算机字库的制作过程中,首先应当将字体文稿进行扫描输入和数字化拟合。在将字体文稿信息化为机读语言时,可以采取不同的字符组合。但是,汉字字库的制作还须满足人们基本交流的需要。因此,它必须遵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设计制作一款实用的汉字字库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意味着,在将汉字数字化为机读字符并整合成库时,不允许脱离国家标准和人们的阅读、输入等使用习惯。因此,计算机汉字字库作为数据库,没有独创性,不是作品。

三、计算机汉字字体的作品属性

计算机汉字字体较之于西方英文等字体所体现出的特性是否能够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法律对美术作品、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是否同样适用于计算机汉字字体,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3]书法作为中华民族特有的艺术表现形式,和计算机汉字字体的设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于计算机汉字字体并不具有书法作品所体现的完全艺术性,因此并不能简单地把计算机汉字字体归为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字体被不断丰富的初衷是给用户提供更加多样化、个性化选择,对计算机汉字字体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因其具有实用功能而被一票否决的阶段,应当对其实用功能之外的美学价值予以保护,那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将字体视为实用艺术品而予以保护呢?

再来考察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余条件,即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并能够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应当指出的是,《著作权法》并不保护实用功能,对实用艺术品进行著作权法律保护是仅就其所蕴含的艺术设计部分而言的,否则将会造成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保护的冲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首先,对于常用的计算机汉字字体不宜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大多数常用字体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且其设计大都仅体现了汉字的基本笔画和结构,艺术设计美感甚微,对于这类无独创性的计算机汉字字体不予著作权法律保护。其次,对于通过对常用字体加工、修饰等工序而设计、制作出的新字体,应当对其体现出的不同于现有字体的艺术设计部分予以法律保护。此类计算机汉字字体类似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即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只是其在行使权利时要考虑原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即根据他人作品创作演绎作品并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应首先要得到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演绎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不意味同时享有对原作的著作权,演绎者不能因为创作了演绎作品而代替原作作者行使著作权。最后,完全原创的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应当予以高水平的《著作权法》保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具体实施方案可以比照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并参考《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要求。

结论:数字化的计算机汉字字库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性质,在独创性上难以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水准,不宜给予著作权保护。高度原创的计算机汉字字体若具有独创性,应当对其体现出的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艺术设计部分赋予著作权加以保护。如何进一步准确地为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为其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还需要我们在借鉴国外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认真地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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