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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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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
时间:2015-08-12 13:51:32     小编: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框架,其次指出了当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了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现实思考。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移植论

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外一些不良思想正不断冲击着中国的社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而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加强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和思考,对中国刑事司法的操作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框架

(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针对犯罪构成的定义,中国刑法学界将其通行定义为,由刑法规定的所有能够体现或决定人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且犯罪行为的成立必须要建立在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下。据此,中国刑法学者将犯罪构成分成了三个基本的要素。一是,犯罪构成所具备的的法律定实性;二是,犯罪构成所具备的承载价值性;三是,犯罪构成所具备的的统一性。而从这三个要素来看,就足以证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的基本定罪原则为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从整体的格局上来看,可以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分为两大块、四要件的耦合式结构。两板块的划分依据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在这一原则下又可以将两大板块细分为主观以及客观两部分;四个要素又是再将主观和客观两大部分再次划分后形成的,包括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就必须要全部满足以上的四大要件,若有一项不满足,都不能判定其为犯罪。

(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从刑事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一直支撑着刑事法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法定罪原则逐渐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究其本质而言,犯罪构成理论又给刑法定罪原则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撑;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出发,犯罪构成是刑法徐体系的基石。而其原因在于,首先从犯罪成立要素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对其进行了实践和解读,也就是说犯罪构成实质上已经成为了犯罪的概念延伸;其次,在对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分析时,是从主客观的不同侧面进行的全方位、多角度的诠释,因此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的相互表里也就成为了犯罪本质的构成;最后,若要想启动刑事追究,那么这个行为就必须得满足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所以说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来源。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在犯罪构成之上是犯罪概念,在犯罪构成之下是刑事责任,而犯罪构成理论则成为了两者间的的基石,进而形成了“罪――责――刑”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刑法学体系。

二、当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面临的挑战

自我国开始建立刑法以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一直处于批评和质疑中,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人们对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批判和质疑的声音也不断发生着变化。基于此,可以大致将其分为“改造论”与“移植论”这两种。

“改造论”的观点盛行于上世纪

八、九十年代。而这一理论的提出则是在当时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下和国际形势下出现的,其目的在于维护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框架,以此实现对中国刑法犯罪构成框架和格局的改造。因此“改造论”的观点主要是采用拆解、重组或置换位置的方式对犯罪构成要件体系进行改造。而随着中国意识形态和国际环境的变化,这种理论显然已不能满足我国的发展需要。

“移植论”的观点开始于2000年之后。伴随着中国参与国际刑法学术交流活动的蓬勃发展,以及德国、日本刑法学成果的传入。中国的部分刑法学者认为,由于当前中国社会意识形态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加之德国和日本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较为完善,故而中国也应该摒弃掉前苏联的传统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而可直接把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体系进行移植使用,以实现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国际化。

三、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现实思考

(一)中国刑法学是严谨诚挚探索研究的成果

中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虽然与苏联的一样都是在阶级斗争中孕育而生的,但是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政治斗争中的产物,当然也会服务于政治,而是通过中国刑法学界的刑法研究者以及中国刑法的不断实践中,在严谨、诚挚的不懈探索中获得的。

(二)中国刑法学是本土化改造的成果

虽然中国刑法是借鉴于前苏联的刑法学模式,但是并不是简单的进行复制,而是不断学习、借鉴,加之中国刑事建设的实践中,并结合中国国情与国际环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纵观世界各国法律的进化来看,凡是现存且生机盎然的法律移植,都存在“水土调造”的过程。就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学犯罪理论体系而言,日本的刑法学犯罪理论也是在德国想法学犯罪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而来的,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是由藤木英雄提出的“可罚违法性”理论以及小野清一郎推出的“违法责任类型说”。如同日本刑法学犯罪理论体系,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也是不断学习、借鉴前苏联体系,加之中国刑事建设的实践中,并结合中国国情与国际环境的基础上发展创新而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其中最为典型就是将社会危害性的构成以及危害的程度引入到了刑法学的犯罪构成中,进而使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中形成了定量因素,并将其提升到了一定的高度。

(三)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具有出罪功能

在中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四大要件中,只要其行为安全满足这四大要件时,便可确认其犯罪的成立,这时也就发挥出了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入罪功能;反之,若是这四大要件任意缺失一个时便无法判定犯罪的成立,这也就发挥出了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出罪功能。且基于学理意义的视野上开间,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德日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相比,更加的干净利落,这是因为只要缺失四大要件中的任意一个,便可直接判定,而可以省略对其他要件的审视,由此可见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具有出罪功能的。

(四)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具有过程特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进行定罪认定时,并不是一步到位,缺少位阶性及层次感的,其同样具有一定的过程性。通过对德国和日本两国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德日两国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过程性集中体现在其三个阶层间的逐步过滤中,具体是指即便是前一层定罪成立的情况下,若不能满足后一层的条件,那么后一层的否决也无法将第一层的定罪成立否决掉;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过程性则集中体现在四要件间的逐项筛选中,且只要任意一项要件被否决后,都可以抵消掉其他三项要件的成立。无论是德日两国的逐步过滤,还是中国的逐项筛选,都只是方法选择上的不同,并不能直接判定哪一种方法是绝对合理的。

四、结束语

中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仅仅是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石,也是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基石。在当前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趋势下,加强对中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已经成为中国刑法研究者的重要职责。而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要实现对中国刑法学的深刻理解,并加强对刑事司法实务的现实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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