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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编纂发展简史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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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编纂发展简史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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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法;编纂;发展简史;海牙会议;联合国宪章

18世纪末叶,英国的边沁首先提出了将国际法全部编纂为法典的思想。发展到19世纪,开始出现了政府间的编纂活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以及其后的巴黎会议等,均制定了一些带有编纂内容的公约。维也纳会议和其后1818年亚琛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了外交代表的等级,到现在还是基本上有效的。十九世纪中叶,这期间法国等国家也做出过类似的尝试方案,但最终未获通过,以失败告终。

19世纪中叶以后,国际法法典编纂的尝试虽然还是以个人努力为主,但是,尝试活动显然增加了许多。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之后的巴黎会议产生了《巴黎宣言》,确定了关于海战的四项原则。这些都带有国际法的编纂的因素。接着,1864年,在日内瓦签订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称为第一个《日内瓦红十字公约》。这是对战争法规的大规模编纂的前驱。①1873年,国际法研究院在比利时的根特成立。这个各国法学者的组织,定期集会,并产生了若干关于国际法各部分的草案。②同年,国际法改进与编纂协会成立,也定期集会,该会现在成为国际法协会。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期1907年召开了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⑤,产生了13个公约,其中有些是关于海洋法的一些部分的法典编纂。这其中除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和《关于在海战中适用日内瓦公约原则的公约》,代替了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的三个相应的公约,其余十个公约完全是新的公约。在内容方面,除了关于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和战争的开始这两个公约以外,其余都是规定陆战和海战中的战争和中立规则的。连同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在内,制定的公约与宣言,对国际争端法及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梁西《国际法》一书中总结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联盟组织经过了6年的准备,于1930年在海牙召开了国际法编纂会议,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会议有48个国家参加。会议最终就“国籍”议题通过了《关于国籍冲突的公约》和3个有关议定书。

即使各国政府在20世纪之交开始从事法典编纂领域内的主要活动之后,私人工作在仔细研究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对国际法几乎所有方面进行的详细阐述和系统化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⑧。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的编纂正式规定于《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l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编纂”被规定在一个主要的世界性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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