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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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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影响
时间:2023-01-15 00:07:36     小编:

摘 要:《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的信用基础在法律层面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进行了转变,认缴制的实施与最低资本额的取消,给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治权限,但是其并未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依然需要法律的规制。

关键词:信用基础;认缴制;公司自治;出资瑕疵

一、我国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

资合公司的信用基础通常体现在公司本身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及既往的商业信誉。公司的信用基础究竟在于公司的资本还是公司的资产,是法律与市场主体都存在争议的问题。随着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债权担保功能逐步的弱化,我国《公司法》经历了由公司资产信用到资本信用的转变。在旧法实施时期,股东实际缴纳的资本数额被视为公司的信用能力,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度即公司的对外履约资本。学界普遍认为,法定资本的“资本担保”功能被立法者强制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然而,公司对外的举债大多数发生在公司的运行和解散等过程当中,要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债权人对公司资信的判断绝不是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静态资本额,而是公司资产以及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关系。

新《公司法》的修改涉及12个条文,都与公司资本制度息息相关。此次修法改变了保守的立法理念,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资本实缴制以及公司成立初期的验资程序,由实缴制过渡到完全认缴制。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法律层面破除了“资本信用的神话”。没有了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成立公司所需要的资本成为了股东可随意设立的未知数(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待公司章程订立,资本数额才最终确定,以部分“一元公司”为例,公司注册资本已然不能代表公司的偿债能力。审视一个公司的财产状况,要综合其资本、资产、商业信誉等多个方面,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是引导市场主体趋于理性的转变,也是敦促企业注重诚信的无形之手。

二、公司章程自治的加强

公司章程自治就是公司自治,它强调的是股东依据自己的意思订立公司章程,依据公司章程表达意志的自由,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体现,但对于长期欠缺私权文化传统的中国来说,公司章程自治似乎是一种奢谈。受计划经济的影响,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经历2005年和2013年两次大规模的修改后,《公司法》明显体现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经济政策。公司资本制度变迁与行政审批程序的删繁就简,给与了股东更多的自治权限。取消最低资本额度、公司设立采完全认缴制,使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自主决定公司的设立资本,对于缴纳的时间也由章程约定。出资形式方面,不再限定货币资本的比例,意味着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开放,充分鼓励高新技术创业。公司章程自治的加强,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主导作用,也将政府定位在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守夜人”的角色。

三、股东出资瑕疵问题在刑法领域的适用

《公司法》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出资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认足即可,不需真正缴纳,因此对于刑法仍然保留公司资本方面的刑罚罪名产生了众多争议。尽管这些罪名一直以来都饱受质疑,更有学者认为其打击创业热情,不符合当今经济发展的趋势。但若深究,刑法保留上述条文仍有法律意义。

以往股东出资瑕疵问题在刑法领域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三项罪名。虽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资本的制度,但公司章程仍可自由约定资本数额,股东认缴公司资本后仍需对资本进行缴纳。认缴制的实施,给了股东更多的自由与选择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公司资本认而不缴的机制与公司资本真实的要求不存在冲突。目前我国商事征信平台才刚刚投入运行,信用体系不完善,商业欺诈行为比比皆是,要改善资本诚信的薄弱意识,改善资本违法行为紧靠民法方面的规制尚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四、结语

《公司法》的修订关涉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本次修法亦呼应中共十八大以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决策要求。随着工商行政登记事项的简化,公司的设立与运营都向着“市场主导”迈进了一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公司法》仍存在规范完善的空间。例如现行《公司法》条纹设计过于原则化,像股东权、知情权、董事监事的诚信勤勉义务都规定的比较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再如现今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电子化、信息化的演变也要加以关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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