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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传播伦理失范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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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传播伦理失范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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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微博微信传播中的伦理规范研究

【第一章】微平台传播中的伦理问题探究绪论

【第二章】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3.1】微传播谣言泛滥程度严重

【3.2-3.3】微传播中网络暴力与隐私泄露

【3.4-3.5】微传播低俗文化与违规广告

【第四章】微传播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

【第五章】 【结语/参考文献】微传播平台伦理控制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五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的规制

微传播作为一种更为便捷的双向互动传播方式,在给人们的信息交流和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谣言传播更快更广、网络暴力愈发严重、隐私泄露涉及面更大、低俗文化对社会侵蚀更深等若干伦理问题,其中大部分是网络传播中早已存在但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又因为叠加了微传播的特点而使问题更加严重突出。面对日益增多的伦理失范现象,我们必须积极寻找应对之策,努力建立健全微传播的伦理规制。本章将以前面第二章所述理论为基础,从多方面探讨微传播伦理失范的规制对策。

微传播伦理失范行为的规制1

第一节 完善并严格执行微传播治理法规。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对道德有促进作用。二者如同平行的两根铁轨,共同支撑着社会秩序能够平稳运行,如果其中一方出了问题,社会秩序就会混乱。同样,要有效规范微传播的秩序,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

一、政府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治理法规。

(一)以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系统性治理。

互联网进入我国后迅速被各行各业使用,已经进入到大多数人的生活和学习中,并在使用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和矛盾,以原有传统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来解决互联网问题,在针对性和系统性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我国网络空间之所以乱象丛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有些滞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共有九百多部,其中专门针对互联网管理的有十多部,分别涉及网络建设和运营者、软件开发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等。

网络管理法律层面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 通过,2011.1 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管理行政法规现有 9 部,其中 4 部涉及到网络平台运营和一般用户,其余 5 部主要针对电信设施经营者、软件开发行业、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投资电信行业的外商。目前来看,以上法律法规涉及到互联网管理的各个方面,还是较为全面的,但为什么近年来网络空间仍然难以避免乱象叠出的各种问题,将互联网发展各时段出现的突出矛盾与这些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进行对照可以发现,大多是某种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引起众人关注,然后才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从立法的一般规律来讲,这种情况也属正常,但问题是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太快,不仅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而且蔓延速度极快,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与网络问题发展变化的速度相比太过滞后,所以形成网络乱象不断被治理但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的窘迫现状。

面对这一难题,政府对互联网的规制管理除了要尽量加快立法速度外,还要对已经发布的行政法规根据情况进行及时修订,以应对网络传播迅速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会影响规管效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最早由国务院在 1994 年 12 月发布,也是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最早出台的一部行政法规,后在 2011 年 1 月进行修订,相对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来看,中间相隔 17年的时间似乎有点漫长。

2017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治理进入国家立法监管时代。此前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大多分散在众多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因此无法形成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使网络空间的治理有了更多法律保障。

  (二)以部门规章和管理条例进行规范性管理。

微传播作为网络传播中的一种,有进入门槛低、操作方式简单、传播速度快、用户渗透力强等自身特点,一旦出现问题需尽快出台文件予以解决,否则短时间内就会大面积蔓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这里的部门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制定的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指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不需经过国务院备案的文件,发布速度相对更快。近年来国务院相关部委发布各类互联网管理规章 9 部,规范性文件 15 种。尤其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采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迅速对不断出现的各种网络新问题进行更具针对性的及时治理,弥补由于立法程序复杂而带来的法律出台相对滞后的不足。在微传播迅速发展并产生一些突出问题之际,网信办分别发布了针对微信群和微博客的系列文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9)、《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2017.10)、《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2017.10)、《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10)、《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8.2)等,对微传播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颇具针对性的规管,及时遏制了这些问题的发展态势。比如,在违法违规的微博客信息中,网民最为反感的是网络谣言,为博取关注获取商业利益,个别自媒体滥用微博客杜撰发布所谓的独家新闻,不仅误导公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的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针对这一现象加入了主体责任、实名认证、建立健全辟谣机制等治理网络谣言的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微博客用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引导新时代微博客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业协会发布并倡导自律规约。

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治理微传播的伦理失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是大部分微传播用户并未在第一时间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规定,许多用户对网络传播内容缺少甄别能力却又热衷于转传,无形中为谣言的传播推波助澜,处在违反了伦理道德但还没有触及违反法律的状态,如果任由这样的群体数量增加,会继续对其他用户带来不良影响,形成微传播的空间的雾霾,而互联网行业协会可以成为清除网络雾霾的一支力量。如在世界上最先使用互联网络的美国,行业协会就在维护互联网秩序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比如着名的计算机十戒,就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美国计算机协会还提出希望其成员支持的八条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发布了《网络伦理声明》,指出需要杜绝的六类网络不道德行为,这些都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英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自发成立了半官方的行业协会组织,鼓励从业者自律并要求网站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有从业者违规,协会则代表整个行业向其施压,采取严厉措施直至使其失去发展机会。协会的工作卓有成效,如今英国互联网上的非法内容和被举报的非法信息,源自英国本土的仅占0.2%和 1.6%。

成立于 2001 年的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现有涉及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的 400 多个会员单位加入。协会成立的主要宗旨里就有促进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等表达,并且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作为协会的重要工作。2002 年 3 月协会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对行业内部进行约束。2006 年 4 月,在征求了众多互联网专家、资深法律人士及网民的意见后推出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面对互联网从业者和网民提出八个方面一百六十字的内容,号召大家承担起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文明办网,文明上网。2017 年 11 月,正式对外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由包括腾讯、华为、阿里、小米、百度等国内颇具影响力的首批 16 家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对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共以及行业利益,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市场的繁荣与创新发展有重要意义53。

虽然我国互联网治理是以政府主导,但行业协会的自律在维护网络秩序方面也起到一定作用。当然,从目前来看,其运行的效果还需进一步提高。在诸如动员社会大众的力量,健全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制度,监督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对互联网从业者进行教育培训方面都可以有更大作为。

  三、传播社区积极推出并宣传微传播规约。

法律法规异常丰富的网络世界决定了网络传播规则的制定也将是复杂和艰难的,但网络社会在今天已经进入了我们的现实生活。既然网络传播为人类提供了新的生活方式和实现道德关系的手段,网络的技术规范又不能自发涵盖、包容和解决网络传播的道德规范,人类就应当主动提出与之相适应的规范54。治理网络环境也需要社会力量和广大网民共同参与。

微传播伦理失范现象唤起了一些使用者的公民意识和自律意识,河北省博客圈的几位圈主和几位资深博友在 2011 年 8 月 14 日发出了《文明微博,从我做起》的倡议书,动员博友展开讨论,倡议书的内容紧扣当时网络空间的突出问题,倡导网民文明上网;同年年 11 月,微博客用户、网络媒体自律公约签署活动由河北省委宣传部等管理部门发起,推出了《微博客用户自律公约》,虽然内容较为繁复,不够通俗凝练,但在推动微传播主体进行自律方面仍具有积极意义。

2012 年 5 月 28 日,新浪微博施行了《新浪微博社区公约》。全文洋洋洒洒约六千余字,详细论述了共三十一条内容,主要是对微博用户提出的要求和期望,虽然一般用户因为内容太长而很难细读下来,但对于新浪微博社区的管理仍然具有积极作用。

2014 年 4 月,微信发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主要是对之前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等进行解释和说明,其中的内容和举例针对当时常见的违规行为,细致而且明了,可以帮助微信用户更好的理解和遵守相关协议和规则,实际操作性更强。2016 年 4 月,微信又发布了经过修改和补充的《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修改版,不断针对新的违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和说明,这种动态更新的方式,非常适合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网络发展现状。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要想有效遏制微传播伦理失范现象,仍需继续完善目前的各种公约。

  四、加强微传播治理的执法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严格执法是治理网络伦理失范的重要保障。目前,关于微传播的管理规制已经比较健全,如上文所述,从 2017 年 5月到 2018 年 2 月短短不到十个月的时间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内容和精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续出台 8 种规范性文件,不仅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跟帖评论服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群组信息服务、微博客信息服务等方面发布了具体管理规定,还对新闻信息发布、内容与从业人员管理、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等提出了具体规定,针对微传播中的突出问题给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制办法(图 5-1)55,使微传播规制管理有了重要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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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规文件只是为有效治理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要提高治理能力和执法力度,才能迅速扭转微传播中的伦理失范态势。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执法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待提升。只有建立一支精通业务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才能有效防止和打击网络违法行为,为微传播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 做好微传播平台运营管理。

一、以技术设计提示微传播用户的道德意识。

网络社会的道德伦理建设,单凭道德伦理本身的约束力量显得过于单薄,而且网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考虑到信息时代是一个技术取胜的时代,因此,对防范微传播伦理失范来说,采用网络技术的管理方法也是与时俱进有效举措。

目前,在微博系统的设计和技术升级中,运营商采取了代码规管的措施。

如《北京市微博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要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微博账号,否则只能浏览不能发言。实际上这就是本文第二章网络行为规范力理论中所说的代码技术的限制,莱格斯教授认为,使用代码的架构管理方法,掌控网络空间的各种软件和硬件,可以有效规管网络空间。政府通过规管架构来间接的规管行为,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必须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才可以在微博上发言,这项技术设计就是微博运营商对政府部门规管的积极回应。这样的技术设计对提示用户的自律意识,增强其责任意识可以起到显着作用。敏感词自动识别与过滤系统,也能有助于减少微博平台的政治风险和伦理风险。通过软件编程的设计,对用户发帖的内容进行跟踪、核查甚至禁止,从而提醒发帖主体反观自己的言论是否违背了有关规定,再次见证了代码架构管理在网络空间重要意义。当然,敏感词的选取也不能盲目扩大范围,避免伤及无辜,过度限制了网民言论自由。

  二、对微传播内容进行适度监督。

目前,一些微传播平台研发并使用了对发帖的内容审查系统。如搜狐微博不仅建立了敏感词库,还专门配备了微博自律专员,对微博内容的审核进行把关。如果发帖内容触及到敏感词语,微博自律专员会作特别审查,根据具体内容决定是否允许发布。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加强了对朋友圈文章的追察,设立了用户举报机制,一旦发现有网友举报并查实后立即屏蔽,页面显示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但在运行中发现有素质较差的网友搞恶作剧式的恶意举报,增加了平台管理员的工作量。人民微博也有对敏感词的审查系统,如有发现,系统会自动发出发帖失败的提醒。新浪微博的管理员对带有敏感信息的帖子,会主动删除,发布者还会收到系统管理员的通知。当然,在对伦理失范现象进行规制管理时,也要防止矫枉过正,限制了网民正常的交流和沟通。如微信中有些文章或信息并无明显出格之处,有时也会在发出不久后就被删除。

三、对微传播用户伦理失范行为及时惩戒。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部分用户伦理失范的行为,微传播平台要及时给予相应的惩戒。只有及时惩戒犯规者,才能对更多的微传播用户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观念,保持网络空间的风清月明。否则,就会像本文第二章破窗理论所谈到的,由于一扇被打破的窗户没有及时修复,造成整栋楼房更多的窗户被破坏。在微传播中,也会由于一个违反伦理道德的发帖没有被惩戒,导致更多类似的帖子来破坏网络秩序。

新浪微博平台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起先后施行了《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针对微博平台中谣言频出、水军泛滥、隐私权受侵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新浪微博还成立了普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前者参与判定用户纠纷类违规,后者主要参与判定用户不实信息类违规,委员会成员全部在符合条件的主动报名者中产生。对委员会判定违规的用户,视违规程度分别给予禁止被转发、评论,禁止发布微博,直至注销用户帐号等处理。上文提到的李炳鑫猥亵女童事件,被证实是不实信息后,传谣者古风同志被禁言 30 天,禁被关注 30 天。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中对什么是违规行为、违规后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解说的比较清晰明了,前文提到的咒骂式营销就涉及诱导分享行为的违规。第一次违规删除违规文章并提出警告,第二次到第四次违规,分别给以封号 7天、15 天、30 天的惩罚,第五次违规则永久封号。诱导分享行为之前不算违规,许多公众号初期就靠粉丝关注、点赞和转发提升流量,后来因为严重影响用户阅读体验而被运营方禁止。此种变动说明微信运营平台重视大部分用户的使用体验,而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相关措施,对新的违规行为给予及时惩戒,以维护运营平台秩序的平稳。微信平台还设计了查看对应原则,用户点击后可以了解《运营规范》的各项规定及解释。另外,微信平台设计了申诉环节,如公众号运营者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交申诉,等待微信平台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这一环节既体现了网络道德伦理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也使误伤式的惩戒能够减少许多(图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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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专门账户和技术手段迅速辟谣。

由于微传播本身进入门槛低、使用简单便捷、所传信息碎片化等与生俱来的特点,带来微传播谣言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社会影响更大等结果。使用更高的科技手段来解决由科技带来的问题,是解决谣言迅速传播的有效手段,切断正在传播的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及时辟谣。所以,许多微传播平台的运营方开设了专门的官方账号辟谣,推出辟谣软件如谣言过滤器、辟谣小助手、微信辟谣助手等,微信平台还引入第三方辟谣机构,合作发力治理网络谣言。

这一做法收到了显着效果,谣言蔓延趋势得到遏制,虽然新的谣言还在不断出台,但辟谣的脚步也紧紧跟上,有效限制了谣言的寿命和传播范围。对于换个马甲重新出现的周期性谣言,也可以帮助网友在第一时间识破其真实面目。谣言过滤器是微信于 2014 年 10 月发布的官方辟谣账号,与人民网、果壳网、丁香园等联手,主要对微信用户关注的社会热点类、科普类和医疗健康类的内容进行辟谣,希望通过权威人士的解读提升网民的辨识能力。微博也开设了专门辟谣的官方账号,如北京地区多家网站联合开设的辟谣平台,公安部也经常在官方的微博账号辟谣。

除了官方辟谣账号,微信安全团队还在 2016 年 6 月推出辟谣小助手的小程序服务,用户可以输入待查信息的关键词,腾讯平台会自动回复查询结果,对查证近期流传的谣言非常方便。2017 年 6 月,腾讯推出升级版微信辟谣助手,对于常见谣言都有官方详细的辟谣说明。

2018 年 1 月,腾讯较真平台又推出较真辟谣神器小程序,被称为谣言粉碎机。与之前的辟谣软件相比,其功能更加丰富,参与辟谣的第三方机构更多,而且不断吸纳具有一定资质的网友加入辟谣队伍,所以又称为全民辟谣(图 5-2)。随着各种辟谣手段的不断完善,相信网络谣言将会逐渐溃退。当然,谣言止于智者,要使谣言的末日真正到来,还必须使每个微传播用户都自觉做谣言的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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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加强微传播用户的道德伦理教育。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治理网络伦理失范必须道德与法律双管齐下。有些微传播用户仍将网络看作纯虚拟空间,不像对待现实生活一样认真对待。因此,治理微传播伦理失范,首先要加强网络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教育和宣传力度,使微传播用户在网络生活中也能用道德良知和法律规范要求自己。

一、明确微传播的道德伦理底限。

网络作为联结全球的传播媒体,其所体现的道德伦理精神必须具有宏大的全球意识,张扬普世的人类美德,体现普遍的人类关怀,凝聚全球背景下不同文化的道德精华,彰显人类共同的道德理想。着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说:我相信我能通过观察最优秀的人类代表来找到适合人类的最终价值观。假如我站在一边科学地描述在最好的条件下最出色的人类的最终价值观,那么我发现这些价值包括如真、善、美在内的人类古老的价值,也包括一些后来的价值,如愉快、正义和快乐。56事实上,类似道德价值在网络社会里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网络社会也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由人来做价值评价。

2016 年罗尔募捐事件中,深圳媒体人罗尔在女儿患白血病后,用自己的微信公号发表关于女儿治病内容的文章以获取爱心捐赠,短时间内即收到 270余万元的爱心捐款,后情节急剧反转,因被爆家有三套房、女儿医保报销后的实付医疗费并非文中所说那么高昂,罗尔引来舆论声讨。在众人将质疑和责骂抛向罗尔的时候,罗一笑小朋友病情恶化悄然离开这个世界。事后复盘一个多月时间里发生的故事,我们看到了罗尔有隐瞒重要信息不够坦诚的一面,看到了小铜人公司背后借机营销吸粉的策划,也看到了部分网友由于忙着责骂罗尔而再也无暇关注罗一笑的生死。罗尔、小铜人公司和部分网友在这个事件中都有需要反思的地方,微传播的道德伦理底线到底应该是什么呢?。

早在 2011 年7.23温州动车事故发生时,《人民日报》就针对当时的微博谣言,明确提出真实诚信是微博的伦理底线57。2012 年 8 月 15 日,《中国青年报》又针对官员不雅照(安徽庐江县)事件,在评论《有自律,才有微博自由》一文中指出:微博不拒绝个人的好恶、情绪的宣泄,但是,微博也有底线。不恶意中伤,不累及无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亦勿强加于人。58真实诚信、不恶意中伤、不累及无辜、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对微传播伦理底线的精准提炼。真实诚信针对的是微传播用户中造谣欺诈行为;不恶意中伤针对使用语言暴力围攻侮辱诋毁他人现象;不累及无辜指向曝人隐私、牵连无辜者被捕风捉影的谣言伤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自己不想要的也不要强加他人,与上文所论无害原则在哲学层面达到了一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至简至真,易被大部分人接受,对预防和约束微传播暴力及群体极化都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网络人际传播道德教育。

网络人际传播的不道德行为是指没有构成网络犯罪,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从道德上讲又应当反对、谴责、制止的行为。网络人际传播中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最终都是人的原因。因此,全社会应该加强对网民人际传播道德的教育。

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各国的网络职业行为道德规范、软件工程师道德规范、电子商务道德规范、网络广告的道德规范等相继出台。关于网络道德伦理的基本原则,严耕、陆俊、孙伟平在其《网络道德》一书中概括为:全民原则(平等、公正)、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59;钟瑛在《网络传播法制与伦理》一书对网络道德规范的分析中,将其体现的价值取向定位为:自主自律、互惠互利、互相尊重60。国外学者斯皮内洛在他 1995 年出版的《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道德方面》一书中,就提出了三条重要的网络道德规范,即自主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并指出:这几条原则在处理计算机道德问题方面都具有实用性这些原则并非严格的规则,不能为复杂的道德问题提供容易的解答。它们仅仅是根据有效的道德原则,而不是反复无常的感觉或有偏见的评价,提供了一种决策的基础。61这些原则基本囊括了网络道德的精神实质,同样适用于微传播的伦理原则,融合我国儒家传统中的伦理思想、德国学者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等理论,结合微传播的传播特点和目前存在的伦理问题,笔者认为微传播的伦理道德教育应该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无害原则。这是所有伦理体系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当然也是评价网络行为是否正当的最初的道德检验标准。以这个原则为核心,才能使各种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找到一个统一的价值标准,实现人们对伦理道德中若干问题达成一致态度的最终目标。将这一原则引申到微传播中是指:微传播中的各伦理主体在网络空间的行为不应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无论是直接伤害还是间接伤害。这个由美国信息伦理学家斯皮内洛提出来的原则,与我国儒家代表孔子所说的仁爱达到了实质上的契合,以仁爱之心坦诚对待他人,即使人们一时产生矛盾和冲突,也可以在沟通和交流中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无害原则只是建立微传播伦理规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才能应对微传播中的伦理失范。有些行为对他人造成直接伤害,如前文所述的围攻谩骂、侵犯他人隐私等,应当坚决禁止;有些行为间接伤害他人和社会,如谣言传播造成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低俗语言和过度恶搞对社会风气的不断污染等,也应该被禁止。无害原则常常和下面将要谈到的责任原则结合使用,在个人修为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有责任原则的配合才能使无害原则真正实现。

第二,公平原则。提倡公平原则、谴责偏私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放到微传播的规制制定中,是指微传播应为所有用户提供平等的信息交流机会。互联网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硬件平台,微传播本身具有的交互匿名性、自主性、低门槛进入以及泛中心化、去权威性等,都是公平原则在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微传播中出现的伦理失范现象必须治理,但治理过程中也要谨防使用过激手段,如有的地区曾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采用断网方式控制信息传播,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破坏了网络传播中的公平原则,使弱势的一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微传播中的平等原则是在承认网络话语权不可能绝对平等的前提下,应该考虑到所有用户的利益均衡,使每一个微传播使用者都能被平等对待,这也是社会关系中达到公正合理境界的要求。

第三,尊重原则。指对他人人格和权利的尊重,包括对他人感情、意愿等的尊重和理解。在微传播活动中,生活在各地的网友在人生阅历、生活习俗、价值观念等方面都有许多差异,只要对于他人和公共利益无害,都应予以理解和相互尊重。按照这一原则,未经允许公开他人隐私,一语不合就围攻谩骂,一点事看不惯就诋毁他人名誉等,都是对他人缺少尊重和理解的戾气行为,需要用网络伦理来规范和约束。网友间的不同见解,可以互相沟通讨论,但不能变成对他人的歧视、侮辱和讨伐,只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才能营造平和的微传播环境。

第四,责任原则。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责任伦理理论中指出,当代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责任问题,人们应该为自己言论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责任原则在微传播中同样适用,每一个活动主体如果要享受自由表达的权利,就必须同时承担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讲,微传播的用户主体要对所传播的信息内容本身负责,保证不传播谣言;也要对信息传播对象负责,不做伤害他人利益和权利的事情;还要对信息传播的社会影响负责,不能只图自己快意而造成社会环境的污染和混乱。在进行每一次传播行为前,都要对可预见的传播后果承担责任。责任原则对规范目前微传播活动主体的行为意义重大,可以说上面所言无害原则和尊重原则,如果没有责任原则的保驾护航,很难在目前伦理失范严重的情况下起到明显作用。责任原则是解决伦理失范问题最有约束力的原则,体现了微传播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以上原则是我们进行网络传播道德教育的指导核心。另外,在网络道德教育的方法上,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首先,将网络道德教育与传统道德教育相结合。作为传统习俗积淀在我们心中的传统道德规范,已经经过时间的考验和不断的完善,与网络道德规范在根本点上是一致的,所以现实道德规范可以作为网络传播道德规范的参照标准。其次,要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让网络道德教育没有盲点。从中小学校计算机课程教学开始,即同时将网络基本道德规范和要求教授给学生。第三,要建设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道德教育脱离不了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使道德教育取得更好的效果。事实上很多网络戾气来源于现实社会中人们感到的焦虑、压抑和不公平感。如果现实社会能有效解决许多矛盾和问题,无疑更有利于网络人际传播道德教育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微传播用户的责任意识教育。

责任意识是微传播用户主体能够自发的从事道德活动和行为的关键所在,意味着活动主体要明确自己的权利、责任、义务,自觉思考在微传播活动中什么是符合道德伦理的可以去做,什么是违背道德规范的不能去做,从而主动践行和承担对他人以及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微传播平台中多数谣言信息的出现,症结在于微传播用户公民意识薄弱,责任意识缺失,无法将个人存在与他人、社会、国家的历史进程相衔接。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建设与完善的关键时期,必须培育与之相对的民主、平等、自由、法制、公平等现代公民意识。微传播平台为受众找到了一个发表个人言论的窗口,但由于长期处于被动地位,受众公民意识薄弱,没有将民主与法制、平等与尊重、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关系平衡好,乍一遇到可以匿名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容易造成只顾享受个人自由与权利、却忽略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种结果,将微传播平台作为个人情绪的发泄场,动辄攻击、谩骂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只顾自己快意江湖,不顾给别人带来困扰和伤害。比如老虎伤人事件中的女当事人,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致使母亲惨死虎口,自己也身受重伤痛苦不堪,但死里逃生后还要被许多网友用不守规则,咎由自取、不作不会死等刻薄语言痛骂,经历着逃离虎口又落入网络暴力之手的二次伤害,其精神压力和心理痛苦一般人难以体会。

根据本文第二章责任伦理理论的核心思想,行为人在行为发生之前应该就能预见行为完成之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应该确定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会违反道德伦理或法律规范时再去行动,这也提醒微传播用户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在参与公共讨论时守住道德伦理的底线,以免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四、加强微传播用户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素养是指公众接触、解读、使用媒介的素质和修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使用媒介获取信息的能力。由于微传播工具使用极为简便,不少网民具备了接触信息的初级能力;二是批判性地接受媒介信息的能力。这对许多网民尤其是微传播用户来说比较欠缺,许多人缺少独立思考能力,对网络信息基本是全盘接收,即便有些疑虑,也是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接受,缺少对媒介消极作用的规避和排除能力;三是利用媒介发出自己的声音并维护自己利益的能力62。许多微传播用户在这方面表现的比较矛盾,虽然大家非常看重自己自由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与持不同意见者争论,但对他人同样使用这一权利表达意见时却不以为然,经常一言不合,就开始各种侮辱谩骂,说明不少网民还没有建立责任和权利相统一的现代理念,使用媒介的素质和修养还待提高。

网络语言教育也是媒介素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新文化外衣的掩盖下,网络语言中出现了一些堪称低俗污秽的语言,其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媒体和社会的作用,对微传播用户特别是青年学生用户加强网络语言教育。首先,要利用学校切实做好青少年的网络语言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对青少年进行系统的网络文明教育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次,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网络语言教育。网站的经营者应着重提高思想文化素质和文化策划能力,营造优雅文明的文化氛围去吸引网民的关注,要主动摒弃网络语言中低俗粗陋的东西,履行健康语言的传播伦理责任。再次,要重视家庭对网络语言的教育。家长的言传身教与潜移默化的影响,直接影响青少年的网络言行。最后,要发挥社会教育的优势和基础作用。社会是网络语言教育的外部环境,每个人都在这个环境中影响别人或被别人影响,我们要着力构建以优秀语言文化为主体的教育体系,进而建构一个文明和谐的网络语言世界。

另外,微传播平台由于信息把关人作用的弱化,对公众的信息辨别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每个个体都应该成为信息传播的把关人,每个个体都应该对自己的信息传播负有责任。但与此形成矛盾的是,微传播用户中以个人自媒体为主,凸显的是草根阶层的力量,许多用户媒介素养薄弱,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较差,以至于在谣言传播时容易跟风,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每一个使用微传播工具的网民都应该自觉提高个人的媒介素养,了解微传播的特性,理性对待碎片化信息,规范自己的言行,遇到垃圾信息或谣言应主动屏蔽并立即举报,使虚拟的网络空间也有和谐健康的绿色环境。

信息技术伦理学家斯皮内洛曾说:技术的步伐常常比伦理的步伐要急促的多,而正是这一点,对我们大家都构成了某种严重的威胁。虽然对于微传播来说亦是如此,但我们依然会尽一切努力让伦理的步伐不要太慢,在使用微传播这个现代科技的创新产物时,让它的先天不足在伦理规制下匍匐在地,而它的精华和精彩会在我们的生活中有更加美丽的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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