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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机质量监管体制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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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机质量监管体制现状及建议
时间:2022-08-18 03:43:50     小编:莫其明

引言

当前,农业生产对农机化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农机产品已成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工具,农机产品质量日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 10 年来,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数量逐年下降。但是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机产品还存在档次低、质量差、优难胜、劣难汰的普遍现象,质量事故时有发生。我国农机质量状况一方面与我国农机工业的总体水平密切相关; 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有关。如何完善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提高我国农机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民群众生产需求,增强我国农机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需要加强研究。

1.农机质量监管内涵

1.1农机质量定义

农机质量是农机产品质量和运用效果的有机结合,包括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等主要内容。农机产品质量是涵盖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等,是对农业机械满足农业生产技术要求的评价,是农业机械化质量的基础; 农机作业质量是作业标准、农艺要求、操作技能和机具状况等要素在生产中的优化组合,反映的是农业机械使用的最终效果。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好坏都要通过作业质量来检验,是农业机械化质量的重要体现。农机维修质量是指维修后的农业机械满足其修理技术要求的程度,涉及维修网络建设、维修设备状况、配件质量及维修技能等内容,是农业机械化质量的重要保障。农机服务质量是管理服务在提高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上的综合体现,其贯穿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全过程,对发挥农业机械化质量综合效益起着关键作用。

1.2 农机质量监管对象

农机质量的载体是农机产品,质量控制的核心是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以产品流向为主线。企业从原材料进货验收、零部件生产检验、产品装配和整机验收等各个环节均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每个环节的生产、检验、管理人员均有质量控制职责,严格按标准生产。

2 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2.1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以下简称《质量法》) 确认的产品质量管理机构、制度和方式的总称。《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该条款确立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自 1985 年起,国家质检总局每年组织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是列入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该类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监督抽查。

2.2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已开展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农机推广鉴定、质量调查、安全鉴定及重点检查等监管方式,组成了农机化质量监管的工作框架,涵盖了对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全方位监管。但由于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及实施尚有不足,还存在监管效率不高、监管主体尺度把握不一、检验机构能力较弱,以及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等问题。

2.2.1监管效率不高

一是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现象。企业在取得证书后,质量管理有所放松,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样比较松弛,如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管。二是监管方式不完善。质量调查能够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但各省开展调查的形式多样、评价指标多样,判定方法存在不科学等问题,而针对在用农机质量监管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还尚未开展。三是对不法厂商惩罚不力,对已发现的违规事件惩罚力度较弱,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四是个别企业存在故意拖延维修时间、推卸三包责任的现象,投诉监督机构没有执法权,投诉难以协调处理。

2.2.2尺度把握不一

一是不同监管主体对同类企业和产品的质量管理要求和产品检测要求存在差异,致使企业适应难度增大。如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推广鉴定等。二是从产品的安全和环保性能要求看,现有的监管制度无法全面覆盖所有农机产品。如农机产品标准基本都有安全环保指标的要求,有的甚至列为强制性标准,但却未纳入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2.2.3检验机构能力较弱

农机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主要由政府所属机构承担,这些技术机构过多地依附于政府部门,业务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行政力量解决业务问题,发挥技术优势和技术潜力、面向市场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意识不强,市场竞争机制难以形成。

2.2.4信息公开力度不够

一是信息传递不畅。监管披露的方式大多集中在官方网站、中央一级权威媒体上,与普通农民的日常生活距离较远。二是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传递不畅。信息化的滞后导致监管过程中积累的大量信息没有实现共享,容易让不法农机厂商钻空子。三是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广大农机使用者参与农机质量监督的意识不强。

3. 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的改善建议

3.1完善监控体制

一是调整监督检查重点。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质量监管中,政府原则上只负责对各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对那些不涉及安全、环保的产品性能质量由市场调节。从长远看,我国农机质量监督将逐步从符合性要求为主转变到产品安全性要求上来。二是完善监管内容。根据效能原则和市场经济要求,监管的重点是强化安全、适用等内容,以推广鉴定为例,应弱化性能试验与技术要求的内容。三是完善监管方式。制定质量调查工作规划,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上开展质量调查,实现同一产品质量调查的连续性和结果可用性; 制定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和具体内容。四是加强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设,拓宽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发挥消费者发现信息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2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标准是保证检测水平的依据,但由于我国农机化标准化工作起步晚、投入不足、基础性研究较弱等原因,有些领域、环节的标准尚属空白,不能满足当前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二是及时掌握标准执行的总体状况和市场的适用性,加强农机产品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

3.3放开第三方检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引入市场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配置技术机构资源,是国务院《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加强战略性国家试验室建设,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机检验机构,为政府监管和政策法规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农机检验市场,使第三方农机检验机构能够独立承担农机企业委托的检验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加大信息宣传力度

一是各级农机质量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机用户的维权宣传,特别是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及跨区作业证办理等渠道对农机用户进行维权宣传。二是建立农机产品质量发布制度。在公布监督结果时,增加性能数据内容,分析产品的档次和水平,让消费者通过性价比,决定选购与否。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公布和宣传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提高农民产品质量鉴别能力。

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加强农机质量监管体制建设、提高我国农机质量,关系到农机安全生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在梳理了我国农机质量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农机质量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后,笔者提出了对策建议,对完善农机质量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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