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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07-23 01:49:05
分析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时间:2022-07-23 01:49:05     小编:汪胜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更快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促进与世界经济接轨, 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自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取得了巨大进步, 为科技、文化、艺术成果的创造、开发、生产和经营建立了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保障体系。

从立法层面看,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开始就站在国际水准上,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内容已基本与多数国家采纳并实践的国际标准接轨;从法律适用层面看, 我国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双轨保护机制其中, 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 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均可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而行政保护泽是司法保护的有机补充, 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 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 查处侵权案件, 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 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 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保护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 但它同时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内容, 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给予行政保护。行政管理与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大特色, 但并非独有。

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态度来看, 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 即:既肯定行政保护的有益性又适当予以限制, 同时要求已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成员, 倘若放弃这一制度, 必须受到TRIPS协议不降低已有保护水平原则的限制。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优势明显:第一, 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第二,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能加快案件的处理, 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第三, 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行政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 科学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第四, 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从而起到侵权预防作用。

可以说, 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制度形式

(1)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一般认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 并依照法定程序, 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传统行政裁决理论认为, 行政裁决权尽管具有司法权的属性, 但由于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该项权力, 因此其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行政权, 而经过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就已经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关系, 这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那么应当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而不应是就原来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有鉴于此, 一些学者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的存在混淆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因此,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知识产权管理领域行政裁决权的行使应不断弱化, 直至完全取消, 并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还确有困难, 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 行政裁决仍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应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

(2)行政调解制度。从广义上理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参与主持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 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通过劝说、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 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解方式, 行政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接受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应当合法和符合法定程序等原则。行政调解制度能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 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由诸多专门部门来分别负责。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 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 加之行政执法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 对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然而, 由于这种分散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分配过于专业和细致, 导致执法主体过多, 不易协调, 且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显然会影响执法的效率, 笔者认为, 这恰恰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存在的最大症结。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执法机制的基本构想

(一)重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必要性

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有赖于有效的行政机构设置, 健全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是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生中第一个重要课题, 科学的合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行政职能的开端和基础。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实行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反对官僚主义。而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状况很难体现精简和效率。

(二)顺应时代潮流, 借鉴先进经验, 理性选择二合一体制

世界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概况据统计, 全世界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 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合一体制,即将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 称之为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商标局, 其中, 又有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 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而采用将三类知识产权分散管理的模式, 包括中国还不到10 个国家。

如美国, 其所设立的专利商标局隶属于联邦商务部,主要负责美国国内执行商标和专利有关的各项法律;版权办公室隶属于国会图书馆, 主要负责执行著作权法及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并对国会、法院及行政部门就版权的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综上所述, 为切实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 应进行制度创新, 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优化行政资源配置, 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一个管理职能相对集中的权威机构, 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事务, 以达到科学构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 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 树立服务型政府形象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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