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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地方性理工院校法学特色教育的发展路径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3-12-18 16:47:27
试析地方性理工院校法学特色教育的发展路径研究
时间:2013-12-18 16:47:27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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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地方理工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围绕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目标,找准优势,形成自身的行业法制教育和研究特色,并在发展战略、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的设置上体现出来。而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不应该追求规模的扩张,而是应该走上“少而精”和“少而特”的道路,并加强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双学位教育。在加强法学师资队伍特色培育的同时,通过法学硕士点学科的建设来建立坚实的发展平台,从而形成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论文关键词:地方性理工科院校;法学特色教育;复合型法律人才;行业法制

虽然我国亟需大量的法律人才,但当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形势却不容乐观。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地方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没有能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而是继续沿用传统的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使得它们的法学学生因为没有特色而难以与重点大学的学生进行就业竞争。

一、地方性理工院校发展法学的优势、潜在市场和可实现性

虽然地方性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无法在整体实力上与综合性大学或文科院校相竞争,却依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理工科院校发展法学具有现实的需要性。综合性大学和传统的文科院校限于其办学规模和培养层次,不可能承担全部法律人才的培养任务。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已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从以前单纯的诉讼拓展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建筑、能源、生化等诸多领域。而且,越是市场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特别的法律服务。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对这些特殊法律人才的需求,理工科院校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学科优势,实现法学与这些学科的良性互动,从而培养出更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人才。

其次,综合性大学和传统文科院校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充分满足地方建设的需求。这就为理工农医类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建设留下了生存空间。对此,有学者就指出,地方院校发展定位的关键是:一是人才结构必须随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而调整;二是学科结构和专业结构应密切结合本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最后,在高校的自主教育权限内,这些特殊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可实现性。地方性理工院校可以在遵守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中成功经验的借鉴,改革自身的培养模式,实现对特殊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些模式在后文的“法学双学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部分有简单介绍。

二、地方性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特色道路的实现方式

1.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互补

美国前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在《法律的故事》一书的序言中写道:在法律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执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这一深刻的批判实际上是面对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时发出的无奈的呐喊。因为任何一个大学的法学教育都难以兼顾二者。这就是为什么一个国家会存在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的根本原因。并且,面对中国这样一个东西部差距和城乡差距十分巨大的特殊国情,更是不能不如此。为此,那些地方性学院级别的公办或民办院校,它们的法学教育一般就会直接瞄准法律的职业化教育,以司法资格考试为指挥棒来定位其教学要求。比如,湖南科技学院的法学教育就是如此。在这种定位下,该校的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通过率取得了惊人的成绩。但是这种定位,对于教学研究型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来说,就是不可取的了。因为它们的法学教育“不应当旨在使头脑充满可直接使用的知识,而应使学生获得对其有益的精神财富,提高其综合素质,充实其内在精神。”因此,培养兼具理论分析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就是社会赋予教学研究型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的职责所在。

2.传统法律教育和专门法律教育的结合

理工科大学如果完全复制综合性大学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那么它们是难以在当前激烈的法律人才就业市场中取胜的。因此,这些以理工科为主的多学科或综合性大学必须突出其竞争优势,找到其特色法律教育。比如,中南大学现在准备依托其雄厚的理工科优势,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和教育,从产、学、研的结合中找到它的知识产权法的教育和研究特色。再比如,作为普通的地方性理工科院校的长沙理工大学,它的法学教育就准备瞄准其在历史中形成的行业特色和优势,即将交通、电力、建筑等工程领域的法律研究作为特色来展开。然后,希望借此可以衍生出行政监管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的研究。

3.法学教育与地方法律人才的培养相结合

“地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需要才是地方院校学术研究的安身立命之处,即使是教学研究,也应该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开创地方特色,……学术大众化、技术市场化、服务区域化是地方院校学术研究必须坚持的方向,校园外区域社会的认可是地方院校学术能力的最重要标志。”地方发展需要地方高校提供智力支持。比如,湖南省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但是全国性重点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才很难来湖南工作。这种缺口就需要湖南的地方高校来给予填补。特别是从湖南“3+5”的“长株潭两型社会”发展战略来看,懂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能源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人才就是特别需要的人才。而这些人才,在可预见的将来,基本上都要靠湖南省内的高校来提供。

三、地方院校法学特色教育的本科实践

1.人才培养模式与资源优势及地方特色相结合

传统的重点院校由于其人才培养目标、质量和特点与地方性院校明显不同,其法学本科毕业生真正分配到地方工作的人数有限,这就为一般院校培养适合地方需要的法律人才留下了发展空间。因此,只要地方院校能够避免整体上高不成、低不就的困境,同时充分认识和依据自身特色,扬长避短,寻求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个性化和特色化,就可以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就人才培养与地方特色的结合来说,广西的大学就作出了榜样。广西的大学根据广西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又与部分东盟国家接壤的特点,就在民族法学、国际贸易法学、民商法学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而就人才培养与高校自身的资源优势的结合来说,各具特色的理工农医类院校都是可以探索的。因此,地方性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只要紧紧依靠自身的资源优势,或者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紧密结合,就可以达到跨越式发展的效果,形成那些重点院校所不具备的特色。 "

2.法学本科特色课程的科学配置

在诸如能源法、卫生法、建筑法、社会保障法等新的法学教育生长点上,地方性理工院校与重点大学的差距不是很大。那么,地方理工院校如何通过课程设置来凸显其法学的特色教育呢?特色课程的设置既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又不能完全依据市场来确定。同理,课程设置既需要依托各高校自身的行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又不能完全依赖于这种行业特色。总之,为了自身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法学课程的设置必须在遵循国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与其法学专业在历史中形成的路径依赖相协调,同时又要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比如,华东政法学院的特色课程和培育课程就很有借鉴意义。其特色课程是指学校独创或独具特点的,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课程,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跨专业课程。这些课程一般都是选修课程。其培育课程是指目前尚不成熟,甚至未开出,但经过培育和发展有可能形成的新课程。这类课程主要是强调学科与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推行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鼓励教师大胆在“特色”和“培育”上开展试点和改革,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课程资源。

华东政法学院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在理工科院校,这种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和教育更具有优势。比如,行业法制的研究就不是传统的综合性重点大学法学研究的重点,却是国家法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因此,如果地方性理工科院校中从事法律教育的研究者能够和那些工科教师或那些行业领域内的实际工作者之间进行跨学科的合作教学和研究的话,那么就必将对该校法律特色的生长,以及该校法律专业学生的特色培养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必将大大提高其法律本科生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

3.法学双学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在单一法学学位获得者的法律本科课程中开始特色课程,虽然是一大进步,但是培养出来的还是传统的法律人才。因此,真正有利于复合型法律人才和专门领域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还是双学位教育。当然,这不是要否定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是说这两种培养模式各有优缺点。 4.本科生导师制度和特色实习制度

对于法学本科生数量不是很多的理工科院校来说,还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法律特色教育手段,即加强对法学学生特色学习小组或实践小组的建设。比如,建立针对高年级法学本科生的导师制度,即按照高年级法学学生的兴趣,组建专门领域的法律学习和研究小组,由对该领域有较深入研究的教师进行指导。再比如,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笔者所在的长沙理工大学就可以依托其有利条件,在建筑、交通、电力等领域内帮助寻找合适的实习单位,从而为法学学生的学习和实习烙上专门法律领域的特色印记。

四、地方院校法学特色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在人才培养问题上,一般地方性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不应该追求本科生规模的扩张或法学博士点的建设,而是应该通过法学硕士点学科的建设来建立坚固的发展平台。然后在此基础上,发展行业法制的培训,通过这两种方式与法学本科教育的结合来奠定这类学校法学专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法学特色教育的基石之一:法学师资队伍的研究特色

高校应该在办好法学院(系)的教学模式下,大力组建各种法学研究机构,让自己的师资力量形成自己的特色。对于本科生来说,他们处于法学知识的通识教育的基础阶段,是无法形成自身特色的。但是,一旦师资力量有了自身的特色,那么在教师的指导下,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就都会逐渐形成自身的特点。

但问题在于,高校要培养自身法学教师的特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地方性院校基于各种原因,恰恰对此认识不足。这些地方性院校,无论是在科研政策的取向上,还是在师资力量的培训和人才的引进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制度供给不足。特别是,如果这些学校将自身定位为教学型院校的话,要想促进其法学师资力量的特色建设就更加困难了。

2.法学特色教育的基石之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资格

法学研究生培养资格的拥有是一个学校法学教育特色形成的最重要的基础,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对于那些后起的地方性院校的法学教育来说,法学研究生培养资格甚至是其在未来得以继续生存的前提条件。

如果地方高校缺乏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平台,首先,其师资队伍的特色培养就会沦为空谈。在没有法学研究生培养权限的学校,该校及其法学教师都将在整体上缺乏发展法学的动力,更不会关注其特色建设。其次,如果缺乏法学研究生教育平台,针对法学本科生的特色教育对于该校法学专业的进一步发展也难以有较大的帮助。因为法学特色教育是专门性的,需要面对的对象是掌握了基础知识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通过这种特色教育,就可以帮助这些学生在未来的职业化道路中,形成自己精深的专业领域。事实上,现在进入法律职场的年轻人,如果缺乏研究生学习经历,其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因此,一旦地方院校拥有了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资格和平台以后,它们的特色教育就会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发展阶段。

五、结语

在当前法律人才就业市场竞争激烈的局面下,普通的地方性理工科院科的法学专业只要紧紧围绕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目标,同时找准自己的优势,形成自身特有的行业法制教育特色,并在发展战略、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模块的设置上体现出来,就能培养出适合特定市场需要的学生。同时,它们的法律研究也能因此而异军突起,形成其可持续发展的特色道路,从而在法学教育和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但必须牢记的是,发展模式和特色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应该具有灵活性和前瞻性。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地方性理工院校的招生不应追求规模的扩张,而是应该走“少而精”和“少而特”的道路,并加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双学位教育。在加强法学师资队伍特色培育的同时,还必须通过法学硕士点学科的建设来建立坚实的发展平台,以及大力发展行业法制的培训和再教育,并努力实现这两种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学本科教育的相互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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