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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大学自治权的赋予应当科学适度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5-08 00:11:56
简析大学自治权的赋予应当科学适度
时间:2023-05-08 00:11:56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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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育事业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面对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呼声,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是一个严肃又需谨慎的重要议题。本文在充分承认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性的前提下,更加理性地结合当今教育局势和我国国情进行分析,提出:大学自治权的赋予应当科学适度。之后,通过一系列事实和高等教育理论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大学教育现状提出三点应警醒之处,希望高等教育能够长效良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大学自治权;教育局势;社会法律;发展知识;舆论监督

一、从学术自由下的大学与国家的应然和必然关系中看权利赋予

大学自治权的依据根源可以归宿到学术自由。杜威对学术自由的定义是:“在高等学术机构中讲授真知、证明真理或直接研究真理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应受政治、官僚、宗教权威干涉的。”大学只有拥有学术自由不受外界干涉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从而发现科学的真理。可是学术自由从某种程度上说只能作为一种理论,而具体的实施则需要拥有某种权利,因而大学自治权便应然而生。既然涉及到权利,必然涉及到权利的赋予者——国家,那么将自由自主贯穿其中的大学和国家之间应是怎样的关系,大学和国家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方面,大学是由各科各类的学者组成的,他们承担着创造知识和探求科学的使命,对国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施莱尔马赫认为为了对知识和科学的追求,大学必须要坚守它的独立性、自主性,尽可能摆脱国家的组织性影响,不要在这种干预和影响下日益蜕化变质,从而背叛科学。因此,在国家和大学的关系上,国家不应对大学进行干预,因为国家根本无权去干预大学的教学和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大学没有责任可言,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大学的发展和繁荣,势必会带来科学的进步,国家也会因为科学的腾飞而受益。因此国家虽不应该干预大学事务,但要在大学的生存和发展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另一方面,国家对大学给予了财力上的支持和发展上的监护,促进了大学的快速成长。因而大学对国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能够使国家看到大学给它带来的荣誉和力量,增加对国家的影响,从而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但是“国家决计不能把它的大学当做高级中学或特殊学校来对待,决计不能把它的高等学府当做技术或科学代表团来使用。从整体上说它绝不能向它们索取任何直接和完全与它有关的东西,而必须树立这样的内心信念,即如果它们达到了它们的最终目的,则它们也满足了国家的需要,且是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满足的。在这个层次上,可以包括更多的东西,且可以带来全然不同于国家所能动用的力量和所能采取的措施。”

可见,学术自由下的大学自治,会激发学者对知识和科学探求的热情,同时更好地探求真理、传播科学、为国家培养人才,从而使国家从根本上受益。然而权利的赋予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一定要谨防权利赋予的负面影响。洪堡说过:“由于理性的作用,自然性和任意性在真正的人类自由中联合了起来。”孟德斯鸠亦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革命导师列宁也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可以说是维续社会秩序方面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二、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虽然宏大,但尚需进一步健全法治为大学自治权的更大赋予提供保障

据教育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高等教育总规模达2979 万人,稳居世界第一,毛入学率增至24.2%,201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631万人。目前我国形成了一批高水平的大学和许多重点学科,知识创新和科研能力不断提高,为社会输送了数以万计的优秀人才。然而,我国的高等教育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面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较为薄弱、持续发展条件不足不稳、扩招后毕业生就业竞争压力较大、制约发展的许多体制机制障碍还比较突出等困难和挑战。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任务,将定位在以全面提高质量为重点,更加注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特别要求高等学校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当前学校规定的不合理、程序的不健全引起的争议已不在少数,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但对何谓“校规校纪、良好的道德品质、学校纪律”的解释却没有细化的规定。青岛某学院的校规和招生简章中规定:“在操场、公寓楼前搂抱、在校园牵手要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记过处分等处罚”,2007年该校有7名大学生因违反这条校规被开除学籍。程序上的冲突体现在规则制定程序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大学内部规则制定权全权交由大学校长行使,大学内部规则的制定过程也是封闭的。规则制定是否严格依照正当程序进行,作为主要利害关系人的学生无权知悉。我国教育立法在授予高校实施处分权的同时,只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简单规定了:“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没有具体规定实施该项职权的条件和程序。因此,一些高校在依据校规作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时,甚至不履行告知义务而直接作出决定。目前我国法律不够健全,实施程序同样也不够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2至38条、第41条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办学自主权,但基于诸多原因,办学自主权很难落实,它还仅仅停留在法定权利的层面,尚未通过法律实践、教育体制改革转变为现实权利。我国大陆公立高等院校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及其权限的模糊性正是由于大学自治在我国的缺失造成的。一旦大学自治缺失,作为高校处分权的正当性根据也随之消失,高等学校作为行使高校处分权的主体资格必然受到质疑。由此可见,欲从根本上解决高校处分权问题,必须形成中国的大学自治,进而确立我国大陆公立高等院校作为学术自治团体的法人地位和法律性质。这不仅是解决高校处分权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中国大学找回大学精神,重塑大学理想图景的必由之路。如果理解恰当,那么说程序处于法律的中心地位就决非夸张。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至64条规定了高校处分权行使程序和学生申诉程序,但现实中这些程序大部分被虚置,或者被学校自行设计的程序所代替,程序的虚置直接导致学生无法行使程序性权利,作为当事人的学生成了处分的客体,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偏离了法治原则。 "

总之,我国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确实亟需做一些改革,从而更有力地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可是我国有着合而不同的文化,有着众所不同的地域差异,所以“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任何现代性的法治都意味着,对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保护措施,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平等保护。”并且我们必须认识到一方面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且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即良法之治。另一方面,大学自治与法治的关系从根本上可以归结为自由与法治、法律的关系。法治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法治是大学自治的保障,并促进大学自治的发展。我们必须做好谨防办学自主权所带来的异化和同化,抓紧时机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使得在行使和处理办学自主权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现今大学应警醒的问题

1.发展知识是大学的本分

美国高等教育思想家克拉克·克尔曾指出:“关于历史上的大学,可以说,其他一切都变化,但是大学多半是持久的。”大学由众多学者组成,他们拥有丰富的知识。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改变命运,并不是空穴来风。战后日本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对教育的重视和投入。在当今开放繁华信息缤纷的时代,在当今权利地位有着巨大诱惑的时代,学校能做到并做好传授知识、发展知识、创造知识的本分既是一种考验,更是一种责任。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知识不仅仅是达到知识以外的某种东西的方式,或是自然地发展某些技能的基础,而且是自身足以依赖和探求的目的。”大学最重要的不是能够拥有什么权利,因为权利总会和义务相连,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试想当某所大学在知识传授和创造上有着无人可比的造诣时,必定会拥有某些优先的权利,而这种优先并非所谓的特权,因为当成果与优先权成正比时才会显出更加的公平平等。

所以,大学要想有所发展,想要得到国家更多的辅助和支持,它必须能够作出使国家感到荣耀的成果,对大学而言便是所谓的学术成果。如果从哲学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更确定这一点: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2.学校运行需要经济成本,可一味地谋求盈利必将导致大学的没落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行各业都加大了合作力度以谋求更好更快的发展,而大学也不外乎于此。当今,学校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维持和运营,加强校企合作和发展校企项目成为一股潮流。只有拥有足够的资金,学校才能拥有足够的硬件软件设施,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条件,因此,这需要学校一方面要不断地加强科研能力,另一方面应该适应潮流趋势,并主动积极地加强与企业的项目合作,引进外资支持学校事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度”,因为维布仑认为:“商业原则在大学中的蔓延将会削弱及妨碍对学习的追逐,它最终会摧毁大学得以维持的基础。”

大学自主权受限,很大程度上与自身的经济运营有关,所以大学可以通过提高自己的科研水平和加强同企业之间的项目合作,获得更多运行资金,使大学自身有所发展。但是,我们同时要掌握度的原则,一味谋求盈利将摧毁大学维持的基础。

3.与时俱进必然要改革创新,引领社会应接受舆论监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加强,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同全球的政治经济接轨,内在地要求我们必须要与时俱进。大学是培养人才的摇篮,祖国未来的接班人的知识和技能都需要在大学里得到进一步的孵化和升华。大学一定要与世界接轨,进行改革创新才能满足国家对各种人才的需求。埃里奥特认为,改革就需要创新,不要一味模仿,其在《大学:它的组织》一书中指出:“在任何国家,大学都是敏锐反映本国历史和特性的一面可靠的镜子。”

此外,大学的改革必然会受到各种舆论的压力,赫钦斯指出:“大学不要因为公众的舆论而改变其组织或途径,而应像一盏明灯,指出人类所应希望的社会秩序,如果已达到此地步,则应该维持。”我们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的自治,因为我们不单单会受到舆论的压力,同时应注意保持我国教育的特色,避免大学自治引起的文化同化。

四、结语

本文由大学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入手阐述了大学自治权的重要性,并立足现实和国情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大学自治权的赋予应当科学适度。随后,笔者就当前教育局势和社会法律两方面入手,对提出的观点进行论证。最后,就当前教育问题提出三点建议,希望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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