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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机制办学与学生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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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机制办学与学生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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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得益于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创新,社会(主要是学生)也成了高等教育的一方出资人。但学生的权利却没有保障机制,这有失平等、公正的原则。我们应努力构建协调机制,以保障学生作为一方出资人的基本权利。

【论文关键词】投入机制;学生;权利保障

尽管宁波市政府对教育投人的绝对数量在不断地增加,但仅几年时间,一个中等城市的高校就有如此大规模的发展,再加上高校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的成倍提高,仅靠政府投入的增加是不可能满足宁波高校如此快速的发展的,政府投人的教育经费还是远远不够。因此,宁波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不仅仅得益于政府对教育投人的增加,更得益于宁波在发展高校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新思路,即创新并建立了教育的投入产出机制,拓宽了教育投入的渠道。简而言之,就是高等教育特别是高职院校的建设和运作采取“政府投、学校筹、社会助”的教育经费筹措新模式。其主要运作方式是: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政府、学校和社会(主要是学生)三方来承担。学校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政府和学校来承担,其中政府的投入约占基本建设总投入的70%,(有的可能还要少),学校自筹约占30%;学校则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或老校区置换的方式来解决,贷款利息由学校负责支付。在日常运作中,政府的投入很少,学校主要靠学生的学费来维持学校的日常运作,学费收人约占学校总收人的90%左右。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一部分用于学校日常开支(包括增添教学设施),一部分则用于支付银行利息和还贷。

采用新机制后,确实为宁波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使高等教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有别于传统政府办高校的新情况,特别是打破了传统高校的权利体系。在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尽管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而其实际的运作模式更是胜于义务教育,学校不但由政府来办,而且学生读书还有助学金,学生是带着“工资”在读书。学校的投资主体全是政府,学校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自然也属于政府,学校就像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任免学校的党政领导作为政府的全权代表来管理学校,学校主要是对政府负责。在学校内部管理中,学校主要是代表政府来管理学校和学生。教师是政府的员工,其根本利益完全由政府来保障,自然与政府是一致的。学生只是接受教育,不是投资主体,也不是权利主体,学生权利也无从谈起。但是,在当前宁波采用“政府投、学校筹、社会助”的新机制办学后,学校的办学经费不再是政府统包,办学的权利也应该不再是由政府所有,而是应由政府、学校和学生三方来享有和支配,因此,高校的权利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是学生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学生不仅是一个受教育者,也成了学校办学的一个出资人。尤其对于文科专业的学生来讲就更加明显,因为其学费有时比日常教学成本还要高,自然就成了方的利益主体。其次是教师也变成了一种新的利益团体,教师和学校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教师的切身利益不再只靠政府,还要靠学生收费,靠学校的发展,学校的发展是教师利益的根本保障。从一定程度上讲,学校支付利息实质上是用教师的钱为政府办学出资。在新机制下,学校实行企业化运作,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必须要通过教职工的努力工作,在社会上创建良好的品牌,因此学校不再只是政府的代言人,更多的是要代表教师的利益。"

政府、学校(教师)、学生都成了一方的利益主体,应该有相应的机制来保护各方的权利,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各方的权利是不均衡的,作为办学的投资主体,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代表政府掌握着招生计划的审批、专业设置的审批、部分课程的设置(如“两课”)、学校党政领导的任免、学校建设规模的审批等大权;学校作为教师的代表(有时也代表政府)则有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安排(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的安排)、师资安排、内部分配制度的制定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权利。另外,从法律保障的角度讲,学校有《教育法》、教师有《教师法》,学校和教师都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各自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学生也作为一方的权利主体,从目前的学校管理体制、内部的运行机制及法律保障来看,则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几乎没有任何权利,没有什么措施来保护学生的根本利益,这就有失权利分配的公平,导致义务和权利失衡。

为了科学协调地发展,体现平等、公平的原则,应该要构建协调机制,作为学校办学的出资人,学生理应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在目前的情况下,学生应享有下列权利:第一,关系学校重大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的品牌也就是学生的品牌,学生的就业、工作及其今后的职业发展,与学校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学校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切身利益,学生作为一方出资人,有权知道学校重大发展战略,包括学校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办学运作机制、办学的特色等;第二,一定程度的参与决策权。管理就是决策。学校的管理也主要是通过决策来实现其目标,没有决策权,就很难保证自己应有的权利。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是受教育的对象,给予学生重大的决策权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要通过决策来保障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利,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决策参与来表达学生的愿望,实现学生的权利,如让学生参与学校教学时间的安排、教学内容的确定、对教师的考核等;第三,参与学校日常管理的权利。参与管理是实现权利的直接途径。在学校管理中,尤其是涉及学生管理方面的工作,更应由学生参与管理,这方面的工作各个学校都在做,也有较好的经验,如建立学生会组织、团委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等,通过这些学生组织来参与学校的管理,当然这些还是主要停留在学生管理层面上,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向学校的教学层面管理延伸,通过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的管理,来保证学生在教学上的利益保障,因为学生的主要任务毕竟是学习。

为了实现以上权利,可采用以下一些途径:首先,应建立咨询机制,实现其知情权。可建立校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受学生的咨询;沟通网上交流渠道,为学生提供咨询平台;引进质询制度,学校重大问题校长应接受学生代表的质询等;其次,可引进听证制度,给予学生在学校决策中的参与权,尤其在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中,如有重大政策出台或与原相关规定有重大变更的,决策前要组织听证,以实现学生决策的参与权;再次,根据目前各学校的通行做法,在发挥学生组织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外,可发挥更大的作用,向教学领域延伸,实现学生在学校日常管理中的参与权。

通过以上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形成政府、学校、学生三方利益之间的相互约束,相互制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学生作为一方出资人的根本利益,以尽可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当然,政府作为主要投资人,仍然是强势主体,上述机制的运行主要是停留在学校内部,可以形成学生对学校一定程度上的制约,而没有直接形成对政府的制约,如何来有效约束政府的权力,仍需不断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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