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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校园构建中的权利与权力冲突及其消解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20 00:01:04
和谐校园构建中的权利与权力冲突及其消解
时间:2023-04-20 00:01:04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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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和谐校园 法治 管理权力 大学生权利

论文摘要:和谐校园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护大学生权利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应有之义。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院的事件说明随着学生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提高,高校管理过程中的权力与权利冲突也日益显现。在依法治校的导向下,高校管理工作应树立起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意识,切实尊重学生权益,构建起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机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创建大学和谐校园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了持续发展的动力,一个幸福、公正、和谐的社会将为和谐校园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创建和谐校园将直接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

一、传统高校管理的权利保障不力

和谐社会理念提出所依托的时代背景是法治,所以法治是社会和谐的灵魂与根本保障。同理,和谐校园也是建立在依法治校的基础之上。而依法治校的根本逻辑就在于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这也就是说,高校一方面有权依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并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高校也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新时期的高校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具有法治与纪律意识的创新型人才。而法治与纪律意识的培养又是一个环境熏陶的潜移默化过程,它需要管理工作依法进行,从而使学生在服从管理和权利被尊重过程中感受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蕴涵。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立足国情,赋予了大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各项基本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诸如申诉、起诉等救济机制。n}

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说,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权力是权利的后盾,高校管理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应当是保障大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的工具,当高校权力依法正当行使时,其价值是保护大学生的根本利益。但是近年来大量出现的高校学生因学位、学籍、学费、纪律处分等原因诉高校诉讼纠纷案,其实质是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权利之间的争议,是高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却不能与大学生权利和谐统一的例外,成为构建和谐校园的一种噪音。高校管理过程中侵犯学生权利的基本表现有: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是基本人权之一。保护学生不因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行为而使其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学校管理最起码的要求。不容回避的是,现实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如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人学的不平等;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对考试作弊学生加重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等等。

(二)侵犯学生人格权。人格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高校管理普遍存在追求统一效率、缺乏个性关怀的倾向下,学校对涉及学生的个体利益,包括学生隐私、个人尊严、知悉情况等的关注和保护比较薄弱。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及其他借口,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巧立名目乱收费;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逐步推行,学生的缴费住宿没有得到相应的设施与服务;有些学校甚至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

(四)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大学生享有要求学校对自己的学业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在完成相应的学习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学生诉学校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高校存在着违背客观事实及教育法律法规、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不实评价的情形,如许多高校将本科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挂钩,或强行规定:“行政‘记过’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能得到学位证书。”《教育法》第22条和《高教法》第58条也规定:学生的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发放条件与“学术水平”“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有关,并无其他的前置条件,与违纪行为相关性不大。"

(五)无视学生的参与权。长期以来,高校在其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过程中,多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其他学校的经验做法,结合本校实际单方面地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几乎没有学生的参与,缺乏公示性和民主性,大学生对学校公共决策事务、教学管理事务的参与权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和保障。

二、高校管理中权力与权利冲突产生的根源

i传统学校教育管理的绝对权威 传统学校的教育管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利,这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服从的不对等的教育法律关系而言的。这种关系的存在深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当事人不得利用普通的法律救济渠道寻求法律救济。行政机关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发布规章或指示命令,安排和规范这种关系,不受法律约束。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学生除依据其第42条第4项的规定,当“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外,在具有特别权利关系特征的学校管理关系中,亦缺少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长期以来,高校基本上处在一种无讼的状态下。人们一般习惯性的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是高校理所当然的权利。很多学者认为这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再加上中国的传统,自古以来,无论官学还是私学,师生关系都是一种不对等的管教关系。基于此,学校天然拥有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力,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应服从和遵守。这是传统上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点。特别是在教育国家化后,管教权从父母手中的一种私权转化为国家掌握的一种公权,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施者获取了管教学生的绝对权威。

2.学生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提高

随着中国的整体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已经进人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时代,整个社会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地提高。人性的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的需要迅速成为显性的需求,作为教育的主体—学生更是越来越追求教育领域中的人的权利平等,越来越看重人的选择自由,也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尊严的确认与维护。浙江大学学生权益服务中心在2000年”月对5000余名在校学生进行了学生权益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没有了解学校各方面政策的权利,应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学生应有参与协商、制定“综合记实考评”的方法的权利;学生应有投诉、申诉的权利;学生应有自由选择学习科目和任课教师的权利等。这些均表明学生的权利要求逐步提高,权利范围也将逐步扩大。此外,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高校在向大学生教育收费的过程中同时形成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使大学生向有着绝对权威的学校争取自己权利的时候更加理直气壮。

3.教育法制与教育体制的缺陷

近几年来,以《高等教育法》为标志,高等教育从无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高等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和高校管理的重要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但是,目前这些法律还均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范较少,学校、老师、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三者各自的权利、责任尤其是学生的责任和权利不明确。而相关配套法律迟迟未能出台,一套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建立,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时不时地陷人被动和无奈境地。由于高校权利不明确,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校具体管理实际需要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学校与学生对簿公堂之时,学校难免面临败诉的难堪局面。

三、树立权利本位,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思路

1.坚持依法治校,树立法制精神和维权意识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体现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让青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的权利,鼓励学生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切实保障和维护学生与受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

2.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权利的主张要素,“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学校为其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有在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因此,高校不仅要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管理者在实施自主管理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与职责,按照科学、合法、严格的程序机制,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形成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秩序,将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规则和信息公开,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更好地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以使保障学生权利的措施能积极有效地得以落实,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主张。

3.构建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机制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权利的保障作为基础和中心环节。广义的权利保障除了权利侵害前的预防外,还包括权利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要让权利能真正地享有和行使,就必须有在权利被侵害之后能得到救济的机制。”具体到我国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有必要构建一个以高等学校内部申诉、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为主体的多元化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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