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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特点、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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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特点、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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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教育评估 评估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从法规政策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特点,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对策。

《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指出,“十五”期间要办好一批不同层次的示范性师范院校;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若干所师范大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重点建设好一所师范大学;各地要继续加强现有本科师范院校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学校的教学、科研和服务功能;继续办好一批师范专科学校,继续推进同处一地的师专和地(市)教育学院的合并,有条件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可以升格为本科师范院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各地中师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升格为师专,培养专科学历的小学和幼儿教师,或并入高等师范学校建立初等教育学院(或学前教育学院)。鼓励其他高校与师范院校联合、合作办学,参与教师培养。随着我国教师教育的发展,教师教育机构是以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逐渐向多元化、高教化方向发展。教师教育评估涉及到从事教师教育的各级各类院校,以及内外部诸多复杂的因素。所以,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教师教育评估制度是必要的。

1 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特点

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等法规文件中,其内容包括教师的培养体系、培养机构、培养质量等多方面。评估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是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中明确提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教师。从以上法规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1 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实施结果不是全面向社会公布的

与其它国家一样,我国教师教育评估主要目的是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的水平;主要任务是准确地了解教师教育活动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对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做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深化改革和教师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而在西方国家,教师教育评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评估强调学校声誉,评估的方法是依据专家印象和掌握的材料打分,排名,向社会公布,促进学校在社会舆论的激励下自我调节和改善。现阶段,我国各级各类院校开办教师教育都是在国家、部、委或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领导下办学,对社会的信息公布不是全方位的。因此,我国高等学校师范在评估前后存在表面的差异,缺乏实质的改变。缺乏外在的压力,缺乏改善的动力。

教师教育评估制度是国家对各级各类院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实施。西方的教师教育评估制度一般由社会民间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学术机构(如专业协会)组织实施。这样做,有两个方面的优点:一是专业性强,二是在价值判断方面可以比较深入和具体。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决定教师教育的评估制度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实施。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能使领导部门在宏观上控制院校的发展方向,促进各项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二是使评估工作顺利地得到各方面的支持。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诸多弊端(后面论述),因此,在教师的专业化、国际化的趋势下,今后,逐步开展一些民间学术团体主持的教师教育评估,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有着广泛影响力的形式补充到实施过程中。"

1.3 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理论借鉴国外评估理论为主

教育评估的思想源远流长,现代的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至今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教育评估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泰勒、布卢姆、克龙巴赫、普罗维斯等等西方发达国家教育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他们还创办了很多学校期刊,如《评价研究》《、评价评论》等等。相比之下,中国的评估研究起步比较晚,制度的建立也比较晚,大多是借鉴和移植国外的评估理论、经验和政策。但是,每个国家的教师教育与评估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与本国的经济、文化、政治、历史传统密切相连。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时,切忌照搬照抄,必须依照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

2 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教师教育评估制度建设成绩不斐,但由于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和精英教育时期,过于关注国家利益而忽视了社会和高校的利益,行政色彩较浓,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诸多矛盾。

2.1 实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政府机构权力过大

由于我国的历史发展情况,特别是政治体制发展,形成了教师教育评估制度中明显的中央集权制的特点,政府组织的机构在制度实施中占有绝对的权威性,非政府组织在制度中基本得不到认可。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传统的完全由政府干预的组织机构来完成对各级各类院校的教师教育评估的形式已经不适合新形势下的需要:

1制度的实施主体是仅仅依靠政府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对全国所有开办教师教育的院校的各方面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周期长,不能适应社会迅速变化的需要。

2政府独家控制评估权,缺乏相互监督和竞争的机制,相对降低了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民主性。设立一个制度时,应该尽量避免出现一方机构的专制。

3政府在宏观上管得太死,微观上操之过细,导致高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缺乏,从而无法使竞争在高校中发挥作用。

因此,可能出现走过场、搞形式等不良现象。

2.2 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理论发展滞后

我国开展教师教育评估领域的研究时间较短,迄今为止,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评估制度。指导制度建立的理论基本上是从国外移植过来,在研究比较国外的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如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等建立起来,虽然有众多教育学者进行辛劳的研究,但是还是没有完全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教育评估制度,更谈不上超前性。因此,理论的发展滞后,无庸置疑导致制度的更新速度的落后,出现评估制度与现实情况的矛盾,无法有效反映真实的情况,影响教师教育的发展。教师教育评估工作也缺乏理论的指导,因此必须加强教师教育评估理论的研究,并且结合实践,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教育评估体系,在此基础上完善教师教育评估制度,这是在教师教育领域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3 教师教育评估制度中的评估体系缺乏弹性

3 完善我国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对策

3.1 转变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功能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对教师教育培养的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适应这种情况,教师教育评估制度中体现的评价思想要朝着促进教师教育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的方向转变。首先必须反思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不能异化为为了评估而评估。高等教育评估不是救世主,也不是宣判书,评估应该成为改革与发展的建议书。教师教育评估也该如此。教师教育评估制度,是为了保障评估工作的有效进行,而评估只是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一个参照系,更多地是发挥参谋、咨询作用。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决策权仍然主要集中在政府和高等院校手中,制度实施后的结果也只公布给双方。转变教师教育评估制度,应当改变公布对象,全面地对社会公布,让社会的影响力参与到完善教师教育的过程中。教师教育评估制度应当看作是社会人士了解高等教师教育院校的一个桥梁,不仅是为政府与学校服务。

3.2 转变政府在教师教育制度中的角色

国家政府应当逐渐将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对教师教育评估制度完善的宏观管理和统筹计划上。同时帮助建立教育界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评估中介机构中的评估制度,并且运用其行政权威有重点地组织和开展一些必要的、以宏观调控为主要目的教育评估和监督活动,从宏观上保证我国的教师教育学院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使我国教师教育事业能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3.3 完善教师教育评估制度的指导理论

为了从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内来研究现代教师教育的评估制度,就要丰富和深化指导理论。要从教育评估的哲学基础、社会学基础和教育心理学基础等方面来丰富和深化评估理论。教育评估的哲学基础包括价值论基础和认识论基础。教育评估哲学基础的深化,有助于在理论上对评估的本质和评估的方法论做出哲学概括,更好地指导评价工作的开展以及制度的建立。研究教育评估的社会学基础,就是要研究如何从变动着的社会系统出发,根据社会与教育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以评估为手段,来促进教师教育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教师教育评估的主客体都是人,研究教育评估的心理学基础应该包括研究评估中被评的人和评估的人以及建立评估制度的参与者的各自心理状态和心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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