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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教育体制建设及其存在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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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教育体制建设及其存在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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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教育体制建设及其存在问题分析

一、关于腐败问题及我国惩防教育体制概述

(一)关于腐败问题概述

腐败,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这样被定义:腐败是指故意行使与公职义务或其他权利不相符的某些利益的行为,或者公职人员或受托人违背其职责或其他权利,非法地或不当地利用其职位或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的政治交往、经济交往日益密切,腐败犯罪也日益呈现跨国、跨地区的特点,并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各国政府孤军奋战的反腐败方式已经不能解决全球化了的腐败问题。世界各国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国际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正式生效。这份全球性公约的签订于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反腐败问题的全球化监管的正式形成,当前形势,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教育体制也亟待完善。

(二)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概述

我国签署的已于2005年正式生效的《国际反腐败公约》中提出了预防为第一要务的理念,据此,我国政府提出了教育、制度与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理念。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廉政建设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表明建设国家廉政体系已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意志,成为党和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基本国策。

同时,2005年党中央还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二、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教育体制建设现存问题分析

首先,反腐败教育的缺位,从思想上斩断了反腐败体系建设的根基。教育的根本目标则在于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人的素质高,反腐败意识强,就能够做到廉洁自律;如果人的素质低,反腐败意识缺乏,即使法律和制度较为完善,也会有人寻找法律和制度的漏洞,甘冒风险,为一己私利进行贪污腐败。

其次,反腐败宣传教育的手段与方式存在严重的问题。在党政机关中,通行的反腐败教育是每年在七一、十一前后进行所谓的“干部培训”,在党校进行为期10至15天的封闭式学习。这样的教育方式与教育手段不仅不能起到反腐败的宣传教育作用,反而制造了党员干部,政府官员亚腐败的有利条件。易中天在《帝国的惆怅》一书中把官员分为和“牧官之官”和“牧民之官”两大类,管官的官要靠管民的官巴结,这种“潜规则”不但是腐败的隐蔽形式,也是权力的习惯性赎买。在党校进行封闭式学习的人员,往往都是手握一定公权力的官员,普通的公务员根本没有资格进入党校进行这类学习。而党校封闭的环境为其创造了良好的公权力掌握者的信息甚至是权力互换的良好条件。

再次,全民反腐败理念的缺失。只有全民都有反腐败理念,对腐败现象做到全社会零容忍,这样才能发挥监督制度的作用,而监督制度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核心之策。以清廉指数名列前茅的新加坡为例,其政府一直强调教育促廉,该国政府非常重视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华文化传统,政府教导全民要中庸、团结、安分守己、克己奉公、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等。持久的全民文明教育带来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影响和促进了廉洁高效的官场作风。当全民都从认识到反腐败的重要性,当全社会都有反腐败的良好社会风气,当每一个公民都自觉自愿充当反腐败的监视器,当整个社会对于腐败现象零容忍,无姑息之时,反腐败监督制度才能运行流畅,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关于完善我国预防与惩治腐败教育体制建设的建议

在分析了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中所出现的问题后,如何解决就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完善反腐败教育机制

如前所言,教育是反腐败体系的第一道防线,教育机制的健全与否,与反腐败体系建设的基础息息相关。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反腐败教育机制。

1.整体性教育:着重培养全社会反腐败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培养公众树立监督和限制公共权力的意识,激发社会公众反腐防腐热情,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实现控制和减少腐败的目的。我们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宣传反腐败的方法和措施,增强公众反腐败的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反腐败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加强NGO组织,加强民间社会,使公民真正能够做到要求政府和企业交易廉正和公平;同时,要积极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以及包括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内的公众教育方案,反腐败教育从娃娃抓起。

2.针对性教育:培养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

在公务员选拔和任免上,采取多样化方式,不能使“逢进必考”成为公务员招考的长期途径,考试能力强不等于职业道德强,应当更加注重廉政和政绩,以特长、才能和公正等客观标准任人唯贤。对担任特别容易发生腐败的公共职位的人员,必须设置适当的选择和培训程序,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防止其形成固定的关系网。与此同时,也要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意识,增强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自觉性,令其充分认识到公共权力所代表的责任以及腐败行为的危害。

(二)加强反腐败立法建设

教育、制度与监督三者应当结合,不能指望仅靠教育来解决这一问题。在制度建设中,立法建设是基础。如前文中所论述的,我国反腐败立法存在着种种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完善的《反腐败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

通过对国外打击腐败犯罪的先进经验的分析,我们得知许多国家制定有一部完善的《反腐败法》,在其中将本国现有的众多的反腐败措施和程序修订,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反腐败法典,废弃那些零散支离的部分。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对于我国现阶段反腐败立法有着重要意义。通过这样一部立法,整合现阶段反腐败机构,以解决反腐败机构林立,权力分散,独立性较差,权能交叉的问题。通过在反腐败法中设立一个强有力的且独立的反腐败机构,集中监管,这样即避免了多重反腐败机构越位、缺位,又可以明确权责,防止其相互推诿。

2.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务回避、财产申报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措施

从理论上来说,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百分之百地为公众利益服务,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之私利,为此必须尽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职发生可能的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冲突。否则,以职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在所难免。公务回避、财产申报制度和离职后的行为限制作为避免冲突的最主要的三种措施,应当在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

3.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

惩罚作为反腐败的最后措施和手段,也是控制腐败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走到惩罚之时,腐败犯罪已经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巨大的无可挽回的伤害。所以,我们应当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其起刑点,并设置相应的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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