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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新闻网”的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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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新闻网”的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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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民新闻网 法学规制 道德规制 技术规制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互联 网业的迅猛发展 ,“公民新闻网”成为了我们日益关注的新闻术语。越来越 多的普通受众通过“公民新闻网”的形式传播他们周边的新闻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由于互联 网领域“把关人”的缺失,“公民新闻网”在言论自由的同时出现了不少问题。在这种过分自由的网络“拟态环境”下对“公民新闻网”规制,既是可行 的,又是必然的。

“公民新闻网”是近来学术界讨论的重点内容之一。进入新世纪,对“公民新闻网”的探讨在海外传媒界 已经兴起 ,随着中国互联网业的迅猛发展,它也已成 为国 内 日益关注的新闻术语。“公民新闻网”(以下简称公民网)这个新概念,是从国外的英文新词citizen journalism 翻译过来的。简单地说,“citizen journalism”是指一种新型的新闻网站,其不同寻常之处 ,在于它的主要内容不是由传统媒体的专业记者们采写,而是由“公民记者”(citizen reporters)来提供的。而且网站内容也不再单独由网站编辑人员充当把关人,从其基本理念来说,每个公民记者都可以自主提供网站内容,甚至参与编辑。这种背离大众传播业传统的颠覆性观念,使“公民网”与网民之间的互动性达到史无前例的程度。“公民网”在中国互联网上集中表现为博客、播客、维客等新兴传播方式 。

2005年 9月,南京大学新闻学系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 网,称该网刊载的博客文章《烂人烂教材》指名道姓地谩骂他为“烂人”、“猥琐人”、“流氓”,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此案经早报报道后迅速引起各界关注,互联网及法律界人士曾经围绕“博 客网站 的监管责任与博客作者的表达 自由”等话题展开讨论,媒体将此案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由此我们要问:“公民网”适合中国国情吗? “公民网”需要管束吗?问题难以简单回答。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由于中国的新闻体制与西方 国家不同,在海外 发展起来 的“公 民网”不 能照搬 到 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公民新闻”规制体系。

一 “公 民网"规制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网络空间是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技术的进步促使媒介信息发布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博客、播客、维客等一系列形式的“公民网”产生和繁荣已经势不可挡,网络聚集了各个国家、各个领域的各种信息资源,供社会主体共享。“网络空间的最初伦理认为,政府不能规制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注定是自由的。政府可以有威慑的作用,但 是网络行为却是不可控制的,法律可以通过,但肯定是无任何意义的,网络空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 。那里有约束和管理,应从下而上建立,而不是通过国家的指导来建立,这个空间的社会应是一个完全自我组织的实体,没有统治者,没有政治。”然而,人们在享受现代技术带来的快捷海量资讯的同时,网络“公民网”出现了大量关于出版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侵害问题,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 日益增多,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公民网”的规制必不可少。

(一)从理论上说,新闻世界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的自由都伴随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美国互联 网法律界举足轻重的人物,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 ·莱格斯在耶鲁大学讲授网络法学课程时说 :“网络空间一词本意并非自由,而是指控制 。网络空间的 自由绝非来源于政府的缺席。在网络社会中,某只看不见的手正在建造一种与网络空间诞生时完全相反的架构。”“公民网”作为自由最杰出的代表 ,即指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我们都知道,在中国“言论、出版、新闻等表达 自由的核心是政治权利 ;就是说 ,它不仅确认公民有一般的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而且特别要维护公民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批评政府的自由。” “公民网”的出现虽然扩展了传统新闻学理论中的新闻定义 ,由于采写新闻不是训练有素的专业记者承担 ,网民的个人情感不加修饰地夹杂其中,个性化、社区化成为 “公民网”的主要特征,内容的客观正确性一直难 以保证。网络作为公民新闻发表的虚拟空间,内容却大量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事情,虚拟与现实不可能绝对脱离关系。虚拟世界虽然有虚拟社会的特点,但在基本问题上,不能借口虚拟世界而逃避现实世界法律的约束。

(二)从实践上说,“公民网”的流行在充分扩大受众话语权的同时。也对网络 空间的法律规制形成了新的挑战

博客、播客、维客等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传统的“把关人”的控制方式在网络上失去功能,网络社会出现了恶性的发展,网络犯罪,出版权、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害。下面笔者撇开网络犯罪不谈,从出版权、名誉权、隐私权三个方面来阐述“公民网”的问题。 "

1.出版权

明确“公民新闻”同样拥有版权后,剩下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版权的归属问题。正如法律规定,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但是,对于“公民网”新闻来说却不太容易一概而论 。部分“公 民网”的作 者和网站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薪金关系,对于这种我们很难说它的版权是属于作者本人还是属于他所隶属的网站;部分“公民新闻”是由一个团体或者组织负责运营。例如,Goolge(谷歌)的中国博客网志是谷歌中国的一个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在 “Google黑板报”介绍,“Google中国的博客网志,走进我们的产品、技术和文化”,它的版权显然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写作它的作者;另外,部分的“公民网”的服务商提供让多人维护同一个网页的功能,还有让人随意更改的维客,我们很难从外表知道是谁发表了某一文章,当然也无从知道是谁创作了某一作品。对于“公民网”版权的界定也就成为困扰学界的一个棘手问题 。

2.名誉权

所谓的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质以及管制上的漏洞,为非法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特别是近期“公民网”的迅速兴起和发展,网民可以随意利用手中的 DV摄像机、手机、录音笔等现代高科技产品记录身边事情,不需经过网站的审查就可上传到网络,稿件的原生错误基本得不到更正,公民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侵害问题变得日益严重。上面提及的“博客第一案”、“郭德纲博客侵权案”等,加上后来播客中的“恶搞”视频,冯小刚、张艺谋、后舍男孩等一批名人都被夹杂在其中,人的窥私欲望在此被展现得淋漓尽致,更是将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推到了风口浪尖,有调查资料显示,未来中国的网络侵权案件会成倍增加,普通百姓为当事人的案件几率也会增加 ,明星侵权不再是唯一主体。

3.隐私权

隐私权则是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 护 ,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人格权。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几乎还是空白,在宪法条例中缺少独立成文的规制条款。例如,在宪法中第 38条、39条、第 40条中关于公 民人格尊严、私人住宅、通信 自由的保护成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基础。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利于实际操作,难于为网络隐私权提供足够的保护 。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法律主要还是来 自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其中就将公民的隐私权归入名誉权中问接保护。这就导致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远远多于隐私权侵权案件 ,很多时候人们在网络上的隐私权被侵害常常是无意识,加上根本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做依据进行上诉,很多的侵权案件由此无疾而终。虽然隐私权和名誉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名誉权和隐私权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我国现存的这种解决网络隐私权 纠纷的方式已远不适应,加上“公民网”的不断兴盛,过去的解决方法已经没有了可操作性 ,与法治社会 的建立开始背道而驰。 "

二 “公民网"的规制

“规制”(regulate),是西方发达国家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反复 出现于政府法令和学者著作中的词语 ,日本学者植草益《微观经济规制法》一书传人我国后被学者们广泛使用。简单地说,规制就是由行政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或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 特殊行 为。从这个定义我们可 以看出,“规制”并不等 同于管理、调控和调整,它包含有规整 、制约和使有条理 的含义 ,也可 以有多种不同的规制实施形式。

(一)“公 民网”的法学规制

现在我国对国家法治建设呼声很高,法治工作也开展得颇具成效。但由于众多的原因,法治和人治一直没有撇清各自关系。网络作为人类科技进步的产物,新的法律问题难以预期 ,将法律作为调整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然此项法律必然包含对“公民网”的规制。“公民网”的法律主体是新闻作者、因特网服务供应商(ISP)、政府主管机构。“公民网”作者依法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一系列权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传播的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为“公民网”传播的法律秩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它重申网上转载 的其他媒体上的作品,以及直接发布在网上的创作性作品,都具有著作权,从而纠正了许多人的一个认识误区:网上作品没有著作权,可以随意在各个网站之间转载来转载去。但是,在立法过程中这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公民网”的主体——政府主管机构,必须为新闻的制作制定合理的界限,包括对权利的干预与市场的调节,处理好公民表达自由与内容控制等方面的关系,合理界定网络用户在发布公民新 闻 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规范“公民网”的另一法律主体——互联网供应商的权利和责任,给予其适当抗辩 的权利等。另外,针对“公民网”的发展给个人隐私带来的巨大威胁,我们必须确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于名誉权以外的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而不是通过名誉权或是 肖像权 的规定来间接保护受到侵犯的隐私权。

(二)“公民网”的道德规制

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公民新闻的道德规制既包括“公民新闻”的道德自治也包括行业自律。法律对公民新闻的约束过程中必然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德治则成为了法治的重要补充手段。道德 自治就是指公民新闻的作者 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提升作品的层次,以传播客观、健康的新闻。网络信息交流的开放性与交互性、以及网络社会关系的虚拟性与 自由平等性使“公民网”的社会伦理秩序出现新的特点,学界不断呼吁建立起网络自主道德体系,加强德治。在西方“公民网”的 自治和 自律发展随着多年的互联网研究趋近完善,建立了诸多的行业自律组织,它们大概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制定网络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如澳大利亚的互联网协会(IIA);第二类为带管制色彩的非政府组织,如英国的互联网观察基金(1wF);第三类是反对政府管制的非政府组织,如美国的公民自由联盟(ACLU)等。而在中国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组织仅为中国互联网协会 (ISC),作 用也限于西方的第一类行业 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的另一平台是中国网络媒体论坛,属于官方性质。在“公民网”如此盛行的今天,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熟的自治理论,成立三类 自律组织,接受社会的监督。 "

(三)“公民网”的技术规制

技术是把双刃剑,互联网的发展源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 “公民网”的规制也离不开信息技术。即使是在法治和德治都取得显著的成果的基础上,“技治”也是必不可少 的规制手段。首先 ,目前的网络架构方式是分散式、分权式的,但网络的自身运作依赖于许多必要的软件硬件设备以及通讯协议 ,最常见的就是 TCP\IP通讯协议、PPP通讯协议。通过对通讯协议的控制,建立对“公民网”内容的控制标准,制定过滤关键词词列表或者是过滤网站列表,再通过控制技术 的自动程序对列表内容进行筛选和过滤,防止违法信息进行传播,起到类似防火墙的作用。其次,技术 防火墙还将外部网与内部网的互访加以限制 ,减少或者避免了“黑客”的非法人侵或对网络空间任意扩散带来破坏性影响。再次,网络运行商可以对“公 民网”新闻的发表进行适时的监控,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将伤害减小到最小范围和最小程度。利用先进 的网络技术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跟手机一样 ,对 “公民网”新闻的发表实施实名政策,用户在注册的时候,需上传身份证的扫描文本,网站对其进行审核,减少侵权风险。但是在实名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护“公民网”新闻作者的隐私权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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